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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政府草原禁牧令

2025-03-24 16:36:41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字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草原资源管护,促进草原休养生息,持续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发布草原禁牧令如下:

一、禁牧范围

贵德县草原禁牧范围为2024年贵德县禁牧与草畜平衡优化完善后的禁牧区,包括集中连片分布的严重退化草原,生态环境恶劣、不宜放牧的草原及水源涵养区的草原。

贵德县划定禁牧草原面积75.55万亩,其中:河西镇禁牧面积12.35万亩;拉西瓦镇禁牧面积46.07万亩;常牧镇禁牧面积10.38万亩;河东乡禁牧面积3.72万亩;新街乡禁牧面积3.03万亩。

二、禁牧期限

禁牧期为5年,即2025年4月1日起至2030年3月31日止,自202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禁牧草原植被完全恢复,达到解除禁牧条件的,由县林草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省州林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禁通告,将禁牧区转为草畜平衡区管理。

三、禁牧措施

在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严禁毁草开荒、侵占草地;严禁非法狩猎、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严禁野外非法用火;严禁非法采矿、取土;严禁移动草原建设标志和设施及其他违法破坏草原的情形。

四、责任义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禁牧工作,县林草、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禁牧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核定载畜量等工作。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要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遵守禁牧规定,履行草原保护义务。

五、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屡禁不止,造成草地资源毁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禁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入户宣讲等方式宣传引导,增强农牧民群众遵守禁牧规定,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草原的意识。

(二)强化执法巡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巡查禁牧情况,加大对草原禁牧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辖区内草原生态管护员签订管护协议,将禁牧区任务细化、量化。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加强禁牧区巡查管护力度。

(三)强化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草原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在禁牧区放牧的行为。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违反禁牧规定的行为。

(四)强化技术服务。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前通知各村做好牲畜饲草料储备及草场租赁工作,县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全力推行舍饲养殖,落实农牧民禁牧补助奖励资金,通过政策引导,确保禁牧区内无任何牲畜,使禁牧工作落到实处。

举报电话:

河阴镇人民政府:0974-8553357

河西镇人民政府:0974-8560337

河东乡人民政府:0974-8565349

常牧镇人民政府:0974-8568007

拉西瓦镇人民政府:0974-8559869

尕让乡人民政府:0974-8567505

新街乡人民政府:0974-8569001

贵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0974-8553392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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