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4-05-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索引号: |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4-05-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
所属主题: | 政策 |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了解掌握全县农村牧区五保对象供养情况,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调查摸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间
2014年6月3日至6月30日。
二、调查对象
农牧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其中,老年人指截至2014年5月31日,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农村牧区居民;未成年人指截至2014年5月31日,未满16周岁的农村牧区居民。
三、调查内容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组织民政干事、包村干部认真学习并领会《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一是对本辖区符合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逐一登记造册,并及时清理已死亡或不符合供养条件的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在档对象;二是调查掌握分散供养的农村牧区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意愿。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及时掌握其精神状态、病情病史及自理能力等情况,并充分征询共同居住人或村委会意见。集中供养人员必须是身体基本健康且生活基本能自理的五保户,患有精神病或法定传染性疾病的五保供养对象不宜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相关部门要把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调查摸底工作作为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载体,严格按照《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进村入社全面了解掌握五保对象供养情况。并按照自愿自主原则,广泛征求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五保老人集中供养意愿,大力宣传集中供养优惠政策和入住条件,鼓励其自愿进入供养机构实行集中供养。
(二)县民政局在指导各乡镇做好五保供养对象调查摸底工作的同时,动态清理已保五保对象,切实做好有集中供养意愿的分散五保户入院前的入户走访工作。同时,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杜绝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供养对象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