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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12-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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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4-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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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贵德县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党政机关会议经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党政机关,是指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办公室,各乡镇,县委、县政府各部门,旅游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县级党政机关”)。
第二条 县级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三条 会议分类
(一)一类会议:县党代会、县人代会、县政协会。
(二)二类会议:县委全委会、县纪委全委会、县政府全体会、县经济工作会。
(三)三类会议:以县委或县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换届选举会议。
(四)四类会议:县直各部门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各乡镇负责同志参加的部门或业务性会议。
第四条 会议审批
一类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
二类、三类会议:报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召开。会议经费由办会单位依据本办法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编制经费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会议类别核定经费。
四类会议:各单位要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所需经费、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其他业务性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五条 会议规模
(一)会议期限。一类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会务工作人员不得超过正式代表人数的15%;二、三、四类会议不得超过1天,二类会议会务工作人员不得超过正式代表的10%,三类、四类会议不核定会务工作人员。
(二)会议方式。县级党政机关应当改进会议形式,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三)会议场所。县级党政机关会议无法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招待所、宾馆等,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第六条 会议费标准
(一)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疗费及农牧民代表、委员的务工补贴等。
交通费是指农牧民代表和委员的交通费,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支出。
(二)会议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会议 | 300 | 150 | 90 | 540 |
二类会议 | 200 | 130 | 70 | 400 |
三类会议 | 150 | 120 | 50 | 320 |
四类会议 | 140 | 110 | 30 | 280 |
(三)在会场地居住的会议代表不安排食宿;工作人员除必须驻会的以外,均不安排食宿;对会议上不能按民族习惯安排餐食的少数民族参会人员,可按照同一会议类别综合定额标准内的伙食费标准发放伙食补助。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发放会议补助。
(四)一、二、三类会议经费由财政部门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四类会议经费由单位从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财政不在单独安排会议经费。
(五)会议需要表彰奖励的,集体奖只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个人奖每个控制在500元以内。
(六)县级党政机关在会议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要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政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七)县级党政机关会议费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七条 会议费的使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县级党政机关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各种形式将会议费转嫁、摊派给基层单位。
县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要严格执行伙食费标准,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进行与会议无关的异地参观考察活动;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品等生活用品。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7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