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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04-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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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惠安路道路工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贵政〔2015〕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贵德县惠安路道路工程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日
贵德县惠安路道路工程
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构建良好的县城格局和城镇交通路网,连接主城区与黄河北区,进一步提升我县高端休闲旅游,提升贵德城市品味,打造“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贯彻<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海贵德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南接环城东路为起点,北接香雪桥为终点,南北全长1440米,道路总宽度为30米,另加3米工作面,总规划用地249581.25㎡(374.37亩)。其中,道路规划总面积47520㎡(71.28亩),绿化面积202061.2㎡(合计303.09亩),惠安路道路规划建设涉及河东乡下罗家村、马家西村、河阴镇城东村部分集体土地,经实地踏勘,需征迁庄廓、果园及羊棚等51户。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三监督”的工作制度。通过网络、电视、公示栏、宣传材料等形式,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规划设计、实施方案、工作流程、补偿标准、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三、评估方式
土地、房屋、林木等面积按道路红线现状实地测量计算。面积测量和补偿评估依据国家、省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评估资质的单位测量和评估。
四、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安置方式:此次征收过程以庄廓安置、楼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形式进行,但征迁户只能选取一种安置方式。
(二)补偿安置标准
(1)征迁户选择庄廓安置的,安置地点位于河阴镇北山烟筒峡或石坡鱼池东台,选择北山烟筒峡安置的,政府无偿划拨0.4亩宅基地统一安置。选择石坡鱼池东台的,县政府以12万元的优惠价给安置户出让0.4亩的宅基地。安置点水、电、路由县政府统一实施。
(2)征迁户选择楼房安置的,县政府本着让利于民的理念,最大限度优惠政策。安置点位于贵德县惠安小镇,住宅面积为110平方米左右,价格按优惠均价每平方米1480元/平方米安置,楼房含楼层差价安置。其中:一楼优惠价为1406元/平方米,二楼优惠价为1524元/平方米,三楼、四楼优惠价为1554元/平方米,五楼优惠价为1450元/平方米,六楼优惠价为1391元/平方米,地下室优惠价为600元/平方米。
(3)征迁户选择货币安置的,根据土地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评估总价,给予一次性安置。
五、补助、奖励规定
1.征迁户选择庄廓安置,如期签订征收安置协议,腾空拆除原有住房的,发放搬迁费1500元,奖励2000元,建成验收后给予一次性补助17500元。
2.征迁户选择楼房安置,如期签订征收安置协议,腾空拆除原有住房的,发放搬迁费1500元,奖励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
3.征迁户选择货币安置,如期签订征收安置协议,腾空拆除原有住房的,发放搬迁费1500元,奖励22000元,一次性给予补助现金40000元。
4.征迁范围内,现有经营场所中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手续的经营户,按规模大小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其中经营场所面积为50㎡以下的(含50㎡),一次性补助资金2500元;50㎡以上的,一次性补助资金5000元。
5.征迁户需自行过渡,自房屋拆除之日起,县人民政府按每月每户600元的标准计算,选择庄廓安置的,一次性发放过渡补助费期限为10个月。选择楼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过渡补助费期限为3个月。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过渡补助费。
六、征收补偿规定
1.庄廓安置户的房屋及附着物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价给予补偿。
2.温室大棚附着物及看守房、果园附着物及看守房按征收评估价给予补偿。
3.征收范围内的果树及其它树木按现行规定补偿。
4.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庄廓、温室大棚、空闲地以及温棚以外的土地)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征地统一产值的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与地价的通知》(青政〔2010〕26号)确定的片区综合地价补偿。
5.征迁范围内的房屋、果园、及其他附着物等无国土、建设部门相关手续,一律按违章建筑对待,根据相关条款依法拆除。已建的房屋、果园等有国土、建设部门相关手续,按照此方案征收安置。
6.老庄廓未办理宅基地手续的(1986年以前),需由国土部门、乡镇政府核实认定。
七、责任单位
为整体推进惠安路道路工程,成立以副县长王学军任组长,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发改局、水利局、环林局、农牧局、河阴镇、河东乡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工作组,并抽调相关部门业务人员成立惠安路道路工程项目部,项目部设在县住建局。为加快征迁进度,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惠安路征迁工作实行县级干部联单位、单位联户制度。(详见附件1)。
八、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底)。规划建设方案公示→房屋评估登记→土地产权确认→评估结果公示。
第二阶段:征收与建设(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中旬)。各单位做征迁动员工作→签订安置协议→拆除房屋;对未签订协议的征迁户,由土地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依法申请当地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阶段:(2015年5月中旬至2015年8月底)。安置点庄廓建设及楼房安置;对拒不动迁的,依据法院裁定依法执行。
九、其他规定
1.各相关乡镇、部门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亲自把关制定动员方案,妥善处理征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明确责任,统筹安排,紧密配合,通力协作,为顺利开展征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各相关乡镇、部门要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经常性的深入征迁户家中做工作,讲政策,讲法律,耐心细致、有理有节的开展动员工作,使群众满意。
3.在征迁过程中,坚决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发现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公职人员若有以上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决不允许出现因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相互拆台、口径不一等引发新矛盾、新问题。
4.该征收方案由惠安路道路工程项目部负责解释。
5.未尽事宜,另行公布。
附件1
惠安路拆迁单位联户分配表
序号
| 联点单位
| 县级联点领导
| 联系征迁户
|
1 | 国土资源局 | 王学军 | 安如军、牛银生 |
2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蔡守昭、王国民 | |
3 | 住建局 | 王长远、刘志营 | |
4 | 审计局 | 李吉强 | |
5 | 公安局 | 王连成、李彩莲 | |
6 | 司法局 | 韩晓军、毕芬兰 | |
7 | 移民安置局 | 王振峰 | |
8 | 文体广电局 | 俄毛却 | 宋成福 |
9 | 县总工会 | 彭毛才让 | 王延江 |
10 | 老干部局 | 吴贤 | 王永发 |
11 | 党校 | 罗正武 | |
12 | 团委 | 王中峰 | 程强 |
13 | 妇联 | 乔德奎 | |
14 | 档案局 | 李成林 | |
15 | 农牧局 | 马绍福 | 詹生海、牛银德 |
16 | 环境保护和林业局 | 王海林、许继业 | |
17 | 水利局 | 李永芳、罗正林 | |
18 | 科技局 | 黄昌财 | |
19 | 供销联社 | 唐军 | |
20 | 扶贫开发局 | 马绍福 | 杨永清、牛银寿 |
21 | 财政局 | 邹家富 | 王林清、杨占胜 |
22 | 工商局 | 魏怀玉、许永兰 | |
23 | 统计局 | 赵顺财 | |
24 | 发改局 | 屠宰场、仲春梅 | |
25 | 航运局 | 韩发 | |
26 | 旅游管委会 | 加洛 | 孔顺军、程启旺 |
27 | 旅游局 | 宁红旗 | |
28 | 民政局 | 王桂英 | 赵顺军、杨萍 |
29 | 残联 | 詹生君 | |
30 |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杨占林 | |
31 |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 李锦禄 | |
32 | 教育局 | 蔡成林、张志婷 | |
33 | 检察院 | 何明泉 | 林玉英、李成明 |
34 | 法院 | 孟祥奎 | 耿生财、朱成云 |
附件2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