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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5-07-2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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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政〔2015〕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贵德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第3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0日
贵德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实施细则(试行)
为做好全省试点推行公共租赁住房配售管理工作,推进我县城乡一体化进程,提高城镇化率。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2014〕19号)及《贵德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出售原则
为更好地解决我县住房困难家庭实际问题,满足群众购房需求;加快建设资金周转,盘活资金,偿还建设缺口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共有产权”的原则,在满足城镇保障对象租住需求的基础上,对我县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全县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配售。
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1.现有房源:全县已建成公共租赁住房11123套。其中:城东片区62幢,共计3855套;郭拉片区47幢,共计2989套;惠安小镇236套;东河小区(城东1号、2号楼)2幢,共计222套;古城新区(麻黄台)36套;城西片区29幢,共计1992套;各乡镇企事业单位配建881套;河东卫生院配建36套;购改租876套。
2.拟出售房源:郭拉片区1830套,城东片区2855套,城西片区180套,惠安小镇236套,古城新区(麻黄台)36套,购改租876套,共计6013套(实物配租及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包括在内)。
城西片区和东河小区已实施实物配租的住户,如自愿申购,可优先考虑申购其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在企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有能力,有购买意愿的可一次性出售给企业。
三、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优惠价格及相关政策
1.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为我县经济适用房价格,售房均价为1645.32元/平方米(楼层差价按发改委规定的修正系数计算,阴阳面差价按楼层价±3%计算)。储藏间640元/平方米。配售住房面积以具备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测量的数值为准。
2.小区红线外基础设施不计算在成本之内。
3.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和分期付款”。其中分期付款的,可按5:5、6:4、8:2比例支付房款,在按比例交清房款(储物间价款交清为前提)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取得房屋钥匙。(比例中的5、6、8指申购人应交房款比例)
4.购房人缴清房款和相关费用,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拥有完全产权(土地性质为划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保障性住房”,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上市交易限制等。无能力一次支付房款的可按比例交纳房款,按比例拥有有限产权,其余未购买产权的部分按要求交纳房租(按现行租金标准上限收取)。房屋所有权证待交清所有房款后给予办理。
5.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6.配建在企业厂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该项目实际开发成本、管理费和税金组成。(不受购房条件限制)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保障性住房”,并注明准予上市交易日期。满足上市条件后需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并交纳增值税后方可上市。
四、购房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1.在贵德县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不含附属用房)的家庭;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年度青海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4年为22307元),且在贵德县县城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不含附属用房)的家庭;
3.因贵德县城镇规划个人住房被征收的家庭;
4.符合保障条件进城定居的农、牧民家庭;
5.县外到本地区经商、务工并居住满2年以上,且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家庭。
6.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人均住房面积仍不足22平方米的家庭,可再次申购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7.在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工龄在3年内,且在县城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职工。
注:申请家庭应为贵德县域内常住家庭,且申购人应年满十八周岁。
五、申购程序
(一)申请:有购房意愿的家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进行登记受理并发放《贵德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审定表》。
(三)审核:各乡镇对申请人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要求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复审: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初审所有材料分送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审复核,各部门按照职责对申请人家庭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购房:复审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交纳房款、签订售房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储藏间为所申购房屋相应单元同一侧指定房号。
六、申购家庭收入及现住房面积核定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省级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数据为准。
(二)申购人现住房面积核定范围包括:申购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区域内继承、受赠、市场购买、自建、集资合作建房和房屋拆迁时以产权调换方式获得的各类居住房屋。
(三)申购人家庭成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核定其上年度的收入、住房情况,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申购人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申购人提出上年度的收入、住房情况经户籍所在地社区、乡镇审核,盖章确认。
七、销售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本县主要媒体上发布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期可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数量、户型、预(销)售价格、预(销)售时间和选房程序等。
(二)申购方式:由申购人持《贵德县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审定表》及本人身份证,到县房保障管理部门交纳房款(含储物间价款),在所属楼号选取房号并签订《贵德县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签订《贵德县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的同时需签订物业管理协议。购房人需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契税、置业金等相关税费(见附表一)。
(三)房屋交付:申购人凭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房屋交付通知单,到所在小区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四)权属登记:申购人凭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完税票据,身份证和户口本等相关材料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八、物业管理
各保障房小区配套建设完成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管理,物业管理费按照物业公司资质等级由物价部门听证核定。城西片区保障性住房、惠安小镇,古城新区(麻黄台)、东河小区(城东1号、2号楼)、城东片区现已进驻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购房家庭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以及在居住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住宅税金、置业费收费标准
户 主 |
| 房屋坐落 | 小区 号楼 单元 层 室 | ||||
房屋建筑面积(㎡) |
| 单价(元/㎡) |
| 住宅总价(元) | 0.00 | ||
相 | 产权税费 | 印花税 | 房屋总价的0.5‰ | 0 |
| ||
契税 | 房屋总价的1.5﹪ | 0 | 面积小于90㎡契税为总房价的1﹪ | ||||
税金合计 | 0 |
| |||||
房产证 | 测绘费用 | 住宅每㎡ | 1 | 元 | 0 |
| |
登记费用 | 住宅 | 80 | 元 | 80 | 备注:每加1位共有人加收10元 | ||
土地证 | 土地证费用 | 每户 | 33 | 元 | 33 |
| |
宗地图费用 | 每户 | 240 | 元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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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费 | 每户 | 510 | 元 | 510 |
| |
2 | 物业管理费 | 每户每月每㎡ | 0.40 | 元 | 0 |
| |
3 | 生活垃圾清运费 | 每户每年 | 60 |
| 60 | 每户每月5元 | |
4 | 住房维修基金 | 每户每㎡ | 15 | 元 | 0 |
| |
5 | 装修保证金 | 每户 | 1000 | 元 | 1000 | 入住6个月后,公共设施无伤害的,退。同时扣物业建档费30元,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住宅:2元/平方米,商铺3元/平方米. | |
置业费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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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合计 |
|
|
业 主: 贵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0974-8551345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