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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12-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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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政〔2017〕73号
贵 德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贵德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1日
贵德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青海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细则》(青发〔2016〕29号)、《青海省政府党组工作规则》(青政党〔2016〕42号)和《海南州人民政府党组工作规则》(南政党〔2017〕26号),结合县人民政府党组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在县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县人民政府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县委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大作用。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县委以及上级党组织重大决策、重要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向县委以及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向组成部门和其他机构党组织发布的重要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建设和政府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维护社会稳定、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处置等事项;
(八)县委建议党组任免、奖惩干部的有关事宜;
(九)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机构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党建工作。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及其成员要注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自觉接受县委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和改进党组学习,提高党组成员的思想理论水平、政治水平和领导水平。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州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党组成员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党组成员个人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按规定如实向党组请示报告。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州县委以及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条 建立健全县人民政府党组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县委以及上级单位党组织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对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机构党组织及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党组书记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党组成员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同时,要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以县人民政府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要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要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要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重要意见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要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党组会议记录由专人如实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县委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建立有效的督查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党组成员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