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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0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23112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1

 

贵德县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保证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在市场调控中的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海南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成品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求,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成品粮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不得以优先动用权等方式替代粮权,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

第四条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保证储备粮总量计划和管理落实到位。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负责设立县级政策性储备粮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相关费用;并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储备成品粮油政策执行、负责人履职、管理情况,以及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补贴费用、贷款利息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县级储备成品粮油收储、轮换过程中的计量器具、价格、市场流动秩序实施监管。

(五)县级储备成品粮油代储企业,承担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轮换等具体业务,并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九条 县发展改革局(粮食局)应当提升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代储企业建立健全节粮减损指定体系,开展节粮减损提升行动,应用绿色仓储技术,提高储备粮质量,保障储备粮安全。

第二章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计划

第十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州级下达我县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拟定县级成品粮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不少于本县全部户籍人口5天的应急供应量。

(二)县级成品粮油品种主要为大米、面粉、菜籽油等。

(三)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总体布局,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以县政府所在地为主,各乡镇所在地为辅,重点考虑人口密集地区、价格易波动地区、灾害频发地区和缺粮地区、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

第十一条代储企业应当将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年度轮换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定期向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报告。

第十二条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三)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事项,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省州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业务管理制度;

(二)入库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省州县有关要求;

(三)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建立健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六)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和报送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四条 代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

(二)虚报、瞒报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成品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调换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成品储备粮不宜存,霉变、酸败、变质;

(六)将县级成品储备粮油轮换业务和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陈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

(八)违反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应当单独储存,不得混存,并在存储库点明显位置挂牌,仓库内货位卡应标明储备成品粮油的粮权、品种、数量、入库时间等内容,并设立专账如实记录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质量等轮换情况,切实做到账实相符。用于储存应急成品粮油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储粮功能要求,并且卫生整洁、无污染,具备应急成品粮油储存轮换的能力。储存企业应当积极应用绿色、低温、生态、无公害的科学储粮技术,保证应急成品粮油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小麦粉、大米、菜籽油)具体常规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均按国家现行有效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动态轮换方式,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由代储企业进行轮换。小麦粉、大米和菜籽油不超过包装标示保质期,小麦粉、大米每年轮换2次,菜籽油每年轮换1次。

第三章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建议。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小麦粉、大米、菜籽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油;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由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具体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并下达动用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动用命令。

第二十二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产生的价差收入,全额上缴县级财政。

价差亏损、相关费用和价差收入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核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补足动用的县级成品粮油储备,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四章  财务与统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质检费用等在县级政策性储备粮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州农发行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及合理费用核定代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轮出产生的价差收入上缴县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核算据实补贴。

第二十八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保管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轮换费用、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其中低于最低实物库存量不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代储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规范做好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调入、调出、轮换等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专账管理。规范使用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工作。定期核对账务,保证账表、账卡、账实、账账相符,及时、准确、真实反映财务事项。

第二十九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州农发行、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共同核定,从县级政策性储备粮专项资金中列支。正常储存损耗纳入保管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损耗,由代储企业自行承担。代储企业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每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

第三十条 严禁代储企业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手段,套取、骗取县级储备成品粮油贷款或者财政补贴。

第三十一条 县级成品粮油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第三十二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县级政府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会同涉粮监管部门对县级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储粮安全等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抽查频次、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 州农发行、县纪委监委、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各自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进入代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成品粮油储备、轮换情况、动用命令以及有关财政和财务核算规定等执行情况;

()查阅(复制)与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组织有关单位对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

()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政府储备,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代储企业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发改粮食部门应当建立代储企业信用档案,对代储企业执法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依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代储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会同涉粮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党政同责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县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政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和要求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造成县级储备成品粮油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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