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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10-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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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23〕98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贵德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青安委〔2023〕10号)和《海南州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南政办〔2023〕50号)要求,为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创新引领、科技赋能,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原则,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聚焦燃气行业生产、运输、经营、使用等全环节风险隐患,排查燃气行业各类安全隐患,严厉打击燃气行业非法违法行为,压紧压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燃气安全生产体系及风险化解机制。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常态化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切实提高排查、整治、执法质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持创新引领,加快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手段创新,全面提升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着力破解城镇燃气行业特别是瓶装液化石油气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问题,通过专项整治有效提升设备、环境、运行机制等“硬件”条件,做好宣传培训有效补齐管理能力和从业人员素质等“软件”短板,全面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做到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我县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工作目标
用三个月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开展“两管一线”整治活动,对城镇供水、排水管网及供电线路安全进行同安排、同部署、同排查、同整治。
三、重点工作
根据《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青海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紧盯城镇燃气领域“气、瓶、阀、软管、管网、环境”等六大方面和城镇供水、排水管网及供电线路安全“两管一线”突出问题,按照“聚焦重点、建立机制、系统治理、全面整改”总体思路,全面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大起底、大整治、大保障、大提升、大督查、大评估、大宣传、大培训”等八大任务,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一)紧盯城镇燃气行业问题“气、瓶、阀、软管、管网”,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大起底、大整治”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市场监管部门要以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为重点,检查充装气瓶的使用登记情况、充装前后对气瓶的安全检查和记录情况、超期气瓶定期检验送检或报废等情况。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违法充装、掺混二甲醚和充装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充装非自由产权瓶无证充装、翻新报废气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对以个人名义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经营等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企业销售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12.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或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非法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销售、经营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13.加强对跨县域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车辆监督检查,现场核实运输车辆和人员情况,并对车内运输的钢瓶(已充满)进行抽查,如发现疑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运输范围与钢瓶使用登记注册地不符等违规问题,应暂扣相关车辆,并将相关问题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对违法违规行为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履行施工前告知和申请法定检验的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未依法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5.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5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公共用餐区域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气瓶和灶具的间距小于0.5米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
17.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紧盯城镇燃气行业“问题环境”,做好本质安全“大保障、大提升”
19.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20.组织对旅游景区、露营营地、“网红”景点、乡村旅游接待点等游客聚集场所用气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县文体旅游广电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1.组织对河西敬老院、温泉福利院、残疾人照料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弱势群体聚集场所用气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县民政局、县残联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组织对各类宗教寺庙及僧舍,按照“不落一处、不落一个舍”的原则,重点针对常易操作错误导致安全事故的,对用气安全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县民宗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按职责分工负责)
24.积极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谋划、实施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过程中,县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牵头)
26.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7.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负责)
28.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鼓励有条件的液化石油气餐饮企业“气改电”。(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紧盯城镇燃气行业监管短板弱项,开展“大督查、大评估”
32.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4.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5.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37.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39.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0.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紧盯城镇燃气行业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燃气用户,开展燃气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
4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3.督促指导燃气企业加大用户入户安检和用气安全教育,重点加强大型商业综合体、集贸市场、学校、医院、酒店以及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和用气安全宣传。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推动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安装全覆盖。要指导餐饮企业、学校、医院、单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立完善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明确燃气设施设备“管理员”“操作员”,并定期对相关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用气宣传培训。(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紧盯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的隐患点,开展“两管一线”整治行动
44.组织专业人员对城镇供水管网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供水“最后一米”安全保障,做好台账记录,汇总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在集中攻坚阶段完成后形成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5.对城镇排污管网进行全面排查,完成排水管网清理疏通,增强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推进安全韧性城市建设,在集中攻坚阶段完成后形成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46.组织专业人员对城区内供电线路、使用年限等开展全面排查,确保排查无盲区、无死角,做好台账记录,汇总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在集中攻坚阶段完成后形成专报。(县国网供电公司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完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此次专项行动做出具体安排,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在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实施的全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基础上,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切实消除燃气行业安全突出风险隐患。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紧盯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12月)。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和市政管网运营中产生安全隐患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逐步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贵德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消防救援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民宗局、残联、供电公司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贵德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贵德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召集人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乡镇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业务骨干组成,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组成人员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中办公。
(二)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四包责任”落实体系,按照专项整治“挂图作战”要求,全面压实责任落实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督促相关企业自查自改,并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三)加大整治投入。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加快推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监管水平,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要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四)加大处罚力度。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严明工作纪律。建立调度通报、督导、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各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通过专项整治信息系统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排查整治工作宣传,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多种形式举报投诉方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及时向社会公示排查整治中的典型执法案例,以案示警,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安全教育,全面营造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围。
(七)做好信息报送。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23年9月起每月20日前将《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报送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联系电话:专班办公室0974-8551881
县应急局0974-8555393
附件:1.贵德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四包责任”专班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名单
2.贵德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则
3.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4.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总结(模版)
附件1 贵德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四包责任”专班成员单位 | |||||
县级领导姓名 | 职务 | 专班成员单位 | 领导姓名 | 职务 | 负责乡镇、街道、社区 |
刘玉峰 | 副县长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马文娟 | 副局长 | 城西社区 |
县应急管理局 | 罗藏达哇 | 副局长 | 城东社区 |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马克明 | 副局长 | 新东路社区 |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孙国强 | 参谋 | 南海社区 |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蒲元虎 | 副局长 | 歇春园社区 | ||
县公安局 | 张建中 | 副局长 | 古城社区 | ||
县卫生健康局 | 李侠 | 副局长 | 林荫社区 | ||
河阴镇人民政府 | 张晓磊 | 人武部长 | 河阴镇 | ||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 吴德林 | 副局长 | 河东乡 | ||
河东乡人民政府 | 蔡宗吉 | 副乡长 | |||
县民政局 | 索南才让 | 副局长 | 河西镇 | ||
河西镇人民政府 | 司文兴 | 副镇长 | |||
县交通运输局 | 才加 | 副局长 | 拉西瓦镇 | ||
拉西瓦镇人民政府 | 刘文玉 | 副镇长 | |||
县司法局 | 都琳 | 副局长 | 常牧镇 | ||
常牧镇人民政府 | 赛日多 | 副镇长 | |||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 格桑丹峥 | 副局长 | 新街乡 | ||
新街乡人民政府 | 多杰龙主 | 副乡长 | |||
县教育局 | 赵国艳 | 副书记 | 尕让乡 | ||
尕让乡人民政府 | 童国昌 | 人武部长 |
贵德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四包责任”专班工作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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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负责小区、企业、重点燃气用户 | 备注 |
1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蒋宋金辉 | 干部 | 城西社区辖区内所有小区、 企业、重点燃气用户(餐饮用户、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食堂、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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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应急管理局 | 项知多杰 | 干部 | 城东社区辖区内所有小区、 企业、重点燃气用户(餐饮用户、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食堂、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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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东主措 | 干部 | 新东路社区辖区内所有小区、 企业、重点燃气用户(餐饮用户、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食堂、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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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许志勇 | 干部 | 南海社区辖区内所有小区、 企业、重点燃气用户(餐饮用户、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食堂、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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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万马更主 | 干部 | 歇春园社区辖区内所有小区、 企业、重点燃气用户(餐饮用户、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食堂、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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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公安局 | 魁发德 | 干部 | 古城社区辖区内所有小区、 企业、重点燃气用户(餐饮用户、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食堂、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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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县卫生健康局 | 王涛 | 干部 | 林荫社区辖区内所有小区、 企业、重点燃气用户(餐饮用户、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食堂、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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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 王贵君 | 干部 | 河东乡辖区内所有小区、 企业、重点燃气用户(餐饮用户、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食堂、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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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县民政局 | 杨玉君 | 干部 | 河西镇辖区内所有小区、 企业、重点燃气用户(餐饮用户、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食堂、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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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交通运输局 | 卡毛加 | 干部 | 拉西瓦镇辖区内所有小区、 企业、重点燃气用户(餐饮用户、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食堂、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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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县司法局 | 里毛卓玛 | 干部 | 常牧镇辖区内所有小区、 企业、重点燃气用户(餐饮用户、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食堂、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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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 | 谈晓霞 | 干部 | 新街乡辖区内所有小区、 企业、重点燃气用户(餐饮用户、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食堂、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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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县教育局 | 马海燕 | 干部 | 尕让乡辖区内所有小区、 企业、重点燃气用户(餐饮用户、养老机构、学校、幼儿园、食堂、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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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贵德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则
根据《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和省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要求,成立贵德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消防救援大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文体旅游广电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残联、民宗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召集人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为副召集人单位。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主要职责和工作规则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领导职责。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适时召开工作部署、总结、通报等会议。
(二)工作专班职责。按照“日填报、周调度、周通报、月总结”的工作要求,依托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按照“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式,组织开展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培训、工作信息填报汇总、工作推进调度和督导检查等工作。协调解决全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协调推动全县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研究其他相关重要工作。
二、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工作专班组织召开全体会议,对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确定。
(二)专班全体会议由专班召集人主持召开,工作专班所有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或专家列席会议。工作专班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向主持召开会议的工作专班召集人请假,并由所在单位派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参加。
(三)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开,与议题有关的工作专班成员参加,列席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四)工作专班全体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和以工作专班名义印发的文件,由工作专班召集人签发。会议纪要或文件印送工作专班成员所在单位以及与会议议定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
(五)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业务骨干组成,集中攻坚期间(2023 年 8 月至 11 月)办公室组成人员只承担专班工作,暂时不承担原单位具体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中办公。工作专班办公室负责落实工作专班部署、做好会议筹备、起草相关文件等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承担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六)工作专班及办公室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工作专班召集人审定同意后作人员变更。
附件3
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内容 | 具体项目 | 数量 |
1 | 基本情况 | 制定印发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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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召开专题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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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展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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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成立检查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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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出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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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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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 | 依法关停无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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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不符合经营条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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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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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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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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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管道燃气企业安全管理 | 巡查维护不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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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加臭等安全措施不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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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入户安检、宣传不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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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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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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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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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管理 | 配送时未开展随瓶安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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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或掺混二甲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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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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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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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对气瓶进行定期检测或未规范处置到期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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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向无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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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气瓶数量(普通气瓶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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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气瓶配送车辆、人员、用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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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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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企业从业人员管理 | 未取得充装许可开展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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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关键岗位人员未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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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从业资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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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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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生产、流通领域规范管理 | 非法充装、存储、销售“黑气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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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或配置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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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无证生产气瓶、压力管道元件或生产“问题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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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 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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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或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非法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销售、经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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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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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跨县(区、市、行委)域运输疑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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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运输范围与钢瓶使用登记注册地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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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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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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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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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餐饮等重点场所安全用气 | 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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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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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餐饮企业灶具气瓶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 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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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餐饮企业使用50kg “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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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餐饮企业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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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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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监管部门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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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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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 监管部门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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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监管部门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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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监管部门对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和燃气运输车辆、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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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监管部门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 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监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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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监管部门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 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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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监管部门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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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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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XX(单位)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总结(模版)
一、工作开展情况
例: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XX(单位)累计召开由XXX、XXX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X次,制定印发文件XX份,组成X个工作组,出动人员X人(其中暗访组XX个,出动人员XX人次),排查城镇燃气领域企业、场站、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用气场所共计XX个,居民用户入户安检XX户,天然气管网XX公里,发布信息简报XX份,燃气安全用气宣传XX次,发放燃气安全宣传单XX份。约谈问责XX人次,停产整顿企业XX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XX份,处罚XX次,共排查出风险隐患XX项,已完成整改XX项,隐患整改率XX%,XX项未整改风险隐患全部采取安全措施,限期整改。
二、主要做法和亮点
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工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