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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5-09-0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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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贵德县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9-01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158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贵德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贵政201545号)、《 贵德县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贵政200431号)和《 贵德县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暂行办法(试行)》(贵政201546号),为规范水利工程水费管理,保护和合理使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工程正常运行,现将贵德县2015年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区农业水费计收标准

纳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区的河西镇团结村、瓦家村,下排生态园区,拉西瓦镇昨那村,尕让乡二连村,常牧镇周屯村的水费按贵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关于调整贵德县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批复》(贵政发改2015183号)执行,征收地亩按新核准的亩数为准。

1.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为0.012/立方米;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为0.031/立方米;中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终端价为0.043/立方米。2015年暂按705立方米/亩的用水量收取水费,即终端价为30.31//年。

2.小型灌区(自流供水)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为0.031/立方米(不含电费);井灌区水价参照小型灌区执行。2015年暂按705立方米/亩用水量收取水费,即终端价为21.85//年。

3.县财政对试点区的农业水价进行精准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以及方式按《贵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执行。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由县财政按0.025/立方米的标准补贴,即按17.63//年的标准补贴。小型灌区由县财政按0.019/立方米的标准补贴,即按13.4//年的标准补贴。

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区外中型灌区、小型灌区农业水费计收标准

试点区以外中型灌区、小型灌区农业水费计收标准按《贵德县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贵政200431号)执行。即中型灌区征收标准为11.36//年、小型灌区计收标准为7.1//年。水费由持有《贵德县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征收。(详见附表)

三、人畜饮水工程水费计收标准

    具备计量条件的按贵德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关于调整贵德县自来水公司水价的通知》(贵政发改2008140号)标准计收,即按1.10/立方米的标准计收;不具备计量条件的人畜饮水工程水费仍按《贵德县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贵政200431号)执行,即按8.4//年的标准计收,大牲畜按8/头(只)/年的标准计收,小牲畜按2/头(只)/年的标准计收。

四、水费征收及管理

    (一)水利工程水费由有《贵德县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征收。

(二)水价改革试点区(周屯村、瓦家村和团结村)使用权人从已征收的终端水费中8.4//年的标准上交水管单位,试点区外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的使用权人从已征收的水费中按5//亩的标准上交水管单位。由国有水管单位负责全额上缴财政部门,次年初由国有水管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水利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使用。

(三)试点区(昨那村、下排村和二连村)及试点区外中型灌区水费中上交水管单位后下余的水费,以及小型灌区水费和人畜饮水工程水费持有《贵德县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的单位或个人专户管理,在规定范围内自行开支。

(四)水费(价)征收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指标之一,各乡()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水费征收工作,强化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措施,全力保障水费100%征收到位。水费征收将作为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点内容和依据进行考核。

     

                             2015年9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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