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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04-1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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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关于转发《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7〕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民政局拟定的《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2日
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改善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青政〔2016〕91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青民函〔2017〕3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实际问题、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尽责、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维护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托底供养原则。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民政局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三)坚持城乡统筹原则。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一体化,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四)坚持适度保障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五)坚持社会参与原则。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稳步推进,决定成立贵德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本加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秦国庆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魏 琳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蔡连海 县财政局局长
李琳琼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程士峻 县教育局局长
刘 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许建昌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张祥文 县监察局局长
李长学 县审计局局长
李应平 河阴镇人民政府镇长
万玛措 河西镇人民政府镇长
关却俄日 常牧镇人民政府镇长
豆太扎西 拉西瓦镇人民政府镇长
魏 强 河东乡人民政府乡长
马永灵 新街乡人民政府乡长
多杰拉旦 尕让乡人民政府乡长
李永红 县民政局低保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李永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日常事务的联系协调等工作。
四、时间安排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项活动开展时间为2017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月1日至3月15日):成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动员部署工作,明确各阶段任务;编制宣传资料,县民政局、各乡镇开展政策宣传。县民政局组织乡镇民政办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业务培训工作。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3月15日至4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深入村社、社区居民家中,开展对原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新申请对象的调查摸底,在摸底的基础上,完成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及公示工作。县民政局下派人员深入乡镇做好工作指导,并按国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规定,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报县政府审批执行。
第三阶段:审核审批(4月17日至5月15日)。县民政局全面审查各乡镇上报的审核意见和有关资料,对审核无异议的按要求作出审批决定,并做好公示工作。待公示完成后,对确定的工作对象做出特困人员生活自理情况能力评估,确定失能等级,失能等级确定后发放《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同时,建立县乡两级特困人员管理档案,完成特困人员信息录入工作。
第四阶段:落实兑现(5月15日至6月30日)县民政局按确定的救助供养标准,足额兑现发放救助供养金。对各乡镇特困人员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落实政策不走样、对象认定无偏差。同时,各乡镇及时向县民政局上报本乡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民政局根据乡镇上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梳理全县各阶段的任务完成情况,并向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活动总结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统计表》。
五、重要事项
(一)牢牢把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的原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作为托底保障制度,是针对最困难,最脆弱群体的救助制度。各乡镇在开展认定工作时,必须坚持“托底供养、导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优先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处理能力的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认真审核后全部纳入供养范围,严禁发生指标控制或拒收等问题,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要简化对原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审核认定程序,条件未发生变化,符合特困救助供养条件的,直接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清退。对新申请人员的认定要从严审核、从紧把握,严把“入口关”,做到精准认定。对于认定有争议的,原则上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政策制度解决。
(二)扎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的发放与衔接工作。救助供养金发放是落实好政策的关键环节,为确保政策调整期间原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其1至5月的救助供养金仍按原政策发放,不足部分于6月底前同新纳入特困人员一次性补发到位。在救助供养金的发放上,考虑到城镇特困人员的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金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部分农村牧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无法做到按月发放的,也可按季发放,待条件成熟后统一按月发放。
(三)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方式。为确保特困人员能按照失能程度享受到照料护理补贴,特困人员认定后必须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评估工作主要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标准进行。评估工作由民政局负责,可委托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等进行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为方便实施操作,也可按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能力指挥进行简易评估。其中,6项能全部自主完成的,为能力完好;有1-2项不能自主完成,为轻度失能;有3-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为中度失能;有5-6项不能自主完成的,为重度失能。县民政局要制定统一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简易评估样表,每次评估由2名评估员同时进行,做到谁评估、谁签字。评估结果须在《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上填写。考虑到特困人员自理能力,每年要对特困人员的失能情况进行评估,对于已经发生变化的,及时确定失能等级。
六、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作为一项全新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困难群众基本保障的重要任务,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事项,切实履职尽责,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衔接,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活动顺利推进。
(二)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局要及时掌握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推进情况,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务必在上半年完成所有工作任务。同时开展检验评估,重点对特困救助供养政策落实、对象认定和失能等级评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救助对象的精准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稳定后,按季度报送统计报表。县民政局要指导各乡镇做好特困人员的入户调查、审核、公示等工作,并对认定审核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三)加强特困人员信息档案管理。县民政局、各乡镇要按特困人员户籍类别及失能等级分类,建立详细的纸质和电子信息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内容要包括申请材料、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特困人员入户调查表》《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特困人员供养审核审批表》等材料。同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资料收集及整理,强化日常档案管理。
(四)加强学习宣传。县民政局、各乡镇要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学习,加强系统培训,让民政干部职工、特困救助供养经办人员掌握政策、吃透精神、领会要求,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细落实。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重要意义、政策内容,使社会各界和困难群众了解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营造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