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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11-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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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GDFS-2017-0004
贵政办〔2017〕152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贵德县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0月31日
贵德县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草原、森林、湿地生态保护与管理,强化生态管护员队伍建设,规范生态管护员管护行为,确保全县生态安全,逐步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青海省草原管理试行条例》《青海省林地、林权管理办法》《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青海省草原湿地生态管护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意见》(青政〔2014〕76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管护员”是指从事巡护草原、森林、湿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工作人员。包括草原生态管护员、公益林管护员、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员和湿地管护员。
第三条 生态管护员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层级监督、动态监管、上下联动的方式。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县生态管护员的管理;县草原工作站、林业站、湿地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生态管护员的聘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管护员的监督管理;村委会负责生态管护员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生态管护员的选拔聘用及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就近管护、生产生活生态并重的原则;
(三)分级指导、村级管理、明确职能的原则;
(四)量化指标、绩效考核、养人管事的原则。
第五条 生态管护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县草原工作站、林业站、湿地管理办公室对选定的生态管护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生态管护员公益性岗位按照省定标准,并结合县域草原、公益林、天然林和湿地面积进行设置。共设置生态管护员岗位1573个,其中草原管护员1410个,公益林管护员65个,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员87个,湿地管护员11个。
第七条 生态管护员应当承担下列共性职责:
(一)积极开展有关草原、森林、湿地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草原、森林、湿地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对监管区草原、森林、湿地进行日常巡查并填写巡护日志,巡查期间必须佩带上岗证;
(三)负责巡护责任区内的草原、森林、湿地资源,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采乱挖乱捕乱猎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毁坏草原森林等植被、非法开垦占用草原及林地,在草原、林地上从事非法经营等活动,并及时报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主管部门查处;
(四)负责做好责任片区火情监管,草原、森林高火险期间要在责任区进行全天候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在草原、林区、湿地及周边踩青、野炊等用火行为,及时清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现火情必须立即报告,并协助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扑灭火灾。同时,配合、协助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破坏草原、森林、湿地的案件;
(五)及时掌握草原、森林病虫鼠害危害情况,并报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
(六)及时制止责任区内随意倾倒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乱堆乱放生产生活物资、焚烧农作物秸秆等行为,监督、制止责任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排污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负责做好责任片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打扫、清理,确保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清洁。监督草原、林区、湿地及周边的踩青等活动,责令踩青人员清理因踩青活动产生的垃圾,维护草原、林区、湿地环境整洁有序;
(八)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配合县草原、森林、湿地管理部门完成对管护范围内的草原、森林、湿地监测及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九)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发挥信息员作用,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生态管护员应当分别承担以下个性职责:
(一)草原生态管护员
1.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对合作社、农牧户饲养的牲畜进行清点,逐年逐户核定载畜量。及时督促合作社、农牧户核减超载牲畜。对不按计划核减超载牲畜的,及时报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主管部门;
2.配合县主管部门对监管责任区草原基础设施、退化草地治理、鼠虫害发生、草原火情及采挖草原野生植物等情况进行监管;
3.协助县、乡镇相关工作人员对监管责任区合作社及农牧户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情况进行监督,对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反《禁牧令》放牧、未按计划核减牲畜超载放牧、非法开垦草原的,及时制止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主管部门。
(二)森林生态管护员
1.积极宣传国家林业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公益林管理规定、森林防火知识等;
2.巡护责任区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乱砍滥伐、毁坏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木材;制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域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挖根、采集、放牧、打柴等损坏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3.制止乱捕乱猎乱采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协助森林公安部门依法收缴采挖、猎捕工具和被盗猎盗采的野生动植物;
4.开展林区巡护时,要携带必要的工具,在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至翌年4月)须携带水枪和铁扫帚等扑火工具;
5.接受林业部门工作指导和管理,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部门在管护区开展巡查、管护工作。
(三)湿地生态管护员
1.及时发现、制止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等行为,并报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主管部门;
2.及时发现、制止湿地水资源排放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等行为,并报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主管部门;
3.及时发现、制止在湿地内采石、采砂、取土、揭取草皮、向湿地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质、施放违禁药物或者乱倒固体废弃物等行为,并报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主管部门;
4.及时发现、制止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电鱼、网鱼、炸鱼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等行为,并报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主管部门;
5.及时发现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自然灾害,并报告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聘用及管理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选聘原则,生态管护员优先从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中选聘,每户安排一个生态管护员公益性岗位。
第十条 生态管护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觉悟高,热爱生态管护工作,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敢于担当,为人正直,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二)长期在当地生产生活,熟悉管护责任区的村情、草情、畜情和林情;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草原、森林、湿地巡护工作的农牧民,对特困户及家庭无就业人员的农牧户,聘用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优先聘用有一定文化知识,能对所做工作进行文字记录,熟悉藏汉两种语言的农牧民。
第十一条 生态管护员的聘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按照“个人自愿申请、村民大会酝酿推荐、县乡审核、乡村公示、岗前培训、签订聘用合同”的程序进行,确保聘任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公示时间应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并报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备案;
(二)生态管护员确定后,由县草原、林业、湿地管理部门对生态管护员进行集中统一培训,培训合格后颁发聘用证书,持证上岗;
(三)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委会按照网格化管理模式,划定生态管护员生态监管责任片区,明确监管职责。同时,以乡镇为单位建立生态管护员档案,并报县草原、林业、湿地管理部门备案;
(四)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草原、林业、湿地管理部门对聘用的生态管护员进行统一考核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生态管护实行管护责任制,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委会层层签订管护目标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范围、考核方式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村委会与生态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管护范围、工资报酬及支付方式、考核及违约责任追究等事项,并附管护区域示意图。
第十三条 生态管护员实行一年一聘制。期满后,经县草原、林业、湿地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工作合格的可以续聘,不合格的不再聘用。合同期内,因生态管护员不履行职责、违反合同、绩效考评不合格或违反有关规定而被解聘的,由草原、林业、湿地管理部门办理解聘手续,并按解聘人数予以调整补充。调整补充按前款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生态管护员实行属地管理。生态管护员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业务上接受县草原、林业、湿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1名主管领导和1名生态管护监理员,负责组织本乡镇生态管护员队伍开展生态管护工作;村委会负责界定生态管护员管护责任区和监管户,并组织生态管护员与监管户签订管护责任书。
第十五条 县草原、林业、湿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巡查,对乡镇草原、林业、湿地管理人员和生态管护员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生态管护员监管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管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县草原、林业、湿地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情况。每年年底,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将生态管护员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县人民政府、省州主管部门。
第四章 工资报酬
第十七条 生态管护员的工资按每人每月1800元核发,资金来源为省财政全额拨款。
第十八条 生态管护员的工资实行“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基础工资(含工伤保险金)90%、绩效工资10%的比例,以“一卡通”形式发放。基础工资每月发放一次,绩效工资根据年底考核情况进行兑现。
第十九条 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态管护经费的监管;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规范审核程序,严格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审核,保证生态管护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生态管护员考核工作按照《青海省草原生态管护员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天然林资源管理办法》《青海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青海省湿地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草原、林业、湿地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生态管护员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生态管护员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村委会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纳入责任目标考核范畴。
第二十二条 村委会每季度应当对生态管护员管护区域、管护标志、管护任务等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统一组织下,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县草原、林业、湿地管理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生态管护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经考核合格的,全部兑现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的,其绩效工资不予兑现,并解除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生态管护员被扣留的绩效工资,由村委会综合评定后奖励给履职尽责好、工作实绩突出的生态管护员。
第二十四条 生态管护员考核等次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合格:
1.与村委会、合作社和农牧户签订管护责任书,管护工作到位,年内责任片区内未发生超载放牧、草原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采乱挖、盗猎盗捕、非法侵占草原森林和湿地、随意倾倒垃圾和排污、焚烧秸秆等行为的;
2.对管护责任区进行巡护,巡护日志齐全的;
3.对管护责任区草原、林地、湿地设施、标识牌监管到位并及时报告有关草原、林区、湿地火情及违法行为的;
4.宣传生态保护法规和政策,基本做到家喻户晓的;
5.在管护区按要求完成巡护、宣传、监测等工作任务的。
(二)凡未达到以上条件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生态管护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辞退。
(一)经考核不合格的;
(二)擅自离岗、管护工作不到位,且造成严重生态影响的;
(三)不服从工作的;
(四)自动辞职的;
(五)其它原因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由贵德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行,至2020年10月31日有效,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