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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7-07-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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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转发关于《贵德县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意见》的通知
GDFS00--2017--0002
贵政办〔2017〕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民政局拟定的《贵德县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意见》,已经贵德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4日
贵德县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殡葬消费压力,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2〕243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12〕266号)、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民政局关于海南州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意见的通知》(南政办〔2017〕6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贵德县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实施免费,现将全面推进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精神,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通过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加快推动我县绿色、阳光、惠民殡葬发展,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探索殡葬改革发展的新举措、新途径、新方式,把深化殡葬改革与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结合起来,实现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
2.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推进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加大基本殡葬服务和公益性殡葬服务设施建设投入,提高基本殡葬服务保障能力。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落实部门协同监管职责,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群众多层次需求。
3.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注重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城乡殡葬工作共同发展。
三、惠民殡葬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
在贵德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县殡仪服务机构火化遗体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具有贵德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2.驻我县的军(警)部队的现役军人;
3.长期在我县当地寺院驻寺的僧侣;
4.因自然灾害死亡的人员;
5.经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费项目
每具遗体火化免收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包括:
1.遗体接运:50公里以内200元/具,超过50公里每公里加收5元(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自理);县外接运双方协商确定。
2.遗体冷藏存放:存放三天以内(含三天)120元/具,超过3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3.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火化600元/具(燃料费及服务费);平板炉火化700元/具。
4.骨灰寄存:80元/具/年(存放一年)。
丧属或单位在办理遗体火化过程中,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按实际选用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标准执行,超出部分由丧属或单位自理。自运遗体或选用其它殡仪服务项目超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部分,由丧属或单位自理。
四、经费保障
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和县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中的无户籍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局要将该项费用纳入预算,年终据实清算。
五、费用免除方式
1.贵德县殡仪服务机构在丧属或单位办理结算殡葬服务费时,直接办理免除手续,按实际选用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标准执行,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并由县民政部门按季度预拨一定经费,季末逐一核实结算,年底统一结清。
2.丧属或单位在办理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需出具亡故者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和相关身份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军警证、僧侣证等)到县民政部门办理应免除的费用。
3.由于特殊原因,必须在省内其他各地和省外异地火化遗体的,丧属持火化手续、户籍证明、丧属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退回应减免的费用。
四项基本殡葬服务以外的其它服务项目费用,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由丧属或单位自行负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推进实施殡葬惠民政策,是县委、县政府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殡葬惠民政策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广泛开展宣传活动,确保殡葬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县民政局对全县惠民殡葬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的监管,确保殡葬服务机构严格履行职责;财政部门要确保专项资金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公安、发改、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意见》,切实做好惠民殡葬政策落实。
本《意见》自2017年 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7月 31 日,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