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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04-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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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贵德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8〕32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贵德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拟定的《贵德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5日
贵德县残疾人托养服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77号)、《青海省“十三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计划》和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残疾人服务实施办法》(青残联会发〔2014〕6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以贵德县残疾人托养中心为依托,本着“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采用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全县筛选40名符合寄宿托养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食宿、起居护理、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综合责任保险等服务。
二、工作原则
一是以残疾人及其家庭需求为导向,既要突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又要针对不同残疾人的身体特点,开展“人性化”的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二是以集中托养的形式,通过政府主导、残联负责、社会组织实施,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等服务,顺应市场发展,满足服务对象需求。
三、服务对象
(一)托养服务地点。贵德县残疾人托养中心位于河东乡下罗家村惠安路东侧,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设有床位40张,为非营利公益性托养机构。
(一)托养服务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县户籍,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 16-60岁无传染性疾病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3.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残疾人;
4.具有一定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生产劳动能力弱的残疾人;
5.本人和家庭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残疾人;
6.经评估认定适宜机构托养的残疾人。
(二)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托养对象:
1.由政策供养在敬老院、福利院等其它机构的;
2.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
3.在医疗、康复机构接受治疗和康复训练的。
(三)符合以下托养条件的对象优先享受托养服务:
1.未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2.未接受过残疾人托养服务的;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处于低保边缘的贫困残疾人;
4.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人。
托养机构在满足本县托养服务对象需求的基础上,可以开展社会化托养服务,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对选择托养机构的残疾人,连续托养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满3年后需继续托养的,可重新申请。托养服务对象要严格遵守托养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托养机构与托养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托养机构、托养服务对象及监护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
2.托养服务内容和方式;
3.托养服务资金来源、收费标准等;
4.托养服务期限和地点;
5.托养机构、托养服务对象与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6.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8.托养机构、托养服务对象与监护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服务内容
1.根据入托服务对象的不同能力实施分类护理,制定托养服务对象康复计划,有针对性组织生活技能训练、康复训练等,开展有益于身心康复的文体活动。同时,定期组织托养服务对象参与社会活动,定期举办托养服务对象监护人座谈会、联谊会;
2.组织托养服务对象开展辅助性生产劳动,获得劳动收入;
3.确保居室和公共区域卫生干净整洁,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协助托养服务对象搞好日常个人卫生;
4.按时提供餐饮服务,尊重托养服务对象饮食习惯;
5.组织托养服务对象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8年4月30日前):宣传动员。由县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多形式、多载体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为后期调查筛选服务对象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2018年5月1日—30日):由县残联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深入村社、社区开展调查摸底、公示、筛选工作,确定入住托养对象。同时,完成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招标工作。
第三阶段(2018年6月1日):由县残联负责,组织已确定的服务对象入住中心,并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规范管理。根据《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建立健全托养机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规章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管理、专业和服务人员与托养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4的原则,结合实际科学设定岗位,明确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实行岗位责任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由县残联负责,将托养机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纳入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快残疾人托养机构规范化建设和服务步伐。同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托养机构,定期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托养机构要为托养服务对象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县残联要加强对托养中心的日常监管,每年对托养机构运行情况进行年检、考核和考评,确保托养机构健康持续运行。
(二)加强资金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托养机构固定资产和设施、设备清单移交手续。并加强监管,保证机构正常运行。县财政和残联对托养服务专项资金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非营利性托养机构应统筹使用政府投入、个人缴费、社会捐助等资金,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