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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09-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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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贵政办〔2018〕91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扎实推进海南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次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南府法〔2018〕21号)、《海南州2018年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任务台账》任务落实,确保全县规范性文件第三次全面清理工作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密组织实施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然性,进一步健全完善清理制度,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以及“选好p人员、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审查梳理、征求意见、研究论证、会议决定、公布结果”的清理步骤,认真组织好本乡镇、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确定清理范围,统一清理标准
做好与第二次全面清理结果的衔接工作。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要以2016年全面清理结果为基数,除对上次清理中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外,还要对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两年来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为进一步减少规范性文件数量、提高文件质量,凡在2016年清理中列入决定修改目录,此次清理工作开展前仍未完成修改且在实际行政管理中作用发挥不大的,一律列入废止目录;对在2016年清理中列入继续有效目录但未实行统一编号的文件,应当采取逐步递减的方式,在每次清理中逐步废止或失效一部分,力争在2020年实现新旧规定的无缝对接,所有文件均落实统一编号制度。
此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按照以下清理标准实施:一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要明令禁止;二是经实施评估,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已经没有继续实施必要,或已实际停止实施的,要予以废止;三是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宣布失效;四是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对列入修改目录的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五是对本应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未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制定的文件,一律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重新制定;六是两年来的专项清理中已经宣布失效或废止的文件,列入此次废止(失效)目录中。
三、认真汇总统计,及时总结上报
(一)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具体执行部门参照贵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贵政〔2016〕94号)、2016年7月1日至今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梳理,逐条查对,对查找出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填报表1),于9月7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政府法制办统一汇总、研究和论证,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范性文件,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二)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自行清理,于9月1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县政府法制办(各乡镇政府填报表2、表4、表5、表6,县政府各部门填写表3、表4、表5、表6)。
(三)县政府法制办于2018年9月底前,要将县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乡(镇)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县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在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与县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杨振元 8553163
附件:表1、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表2、各乡镇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表3、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表4、继续有效(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表5、废止和试下规范性文件目录
表6、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