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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05-1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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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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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关于开展精准扶贫脱贫人员退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贵政办〔2018〕39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精准扶贫脱贫人员退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86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兜底作用,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精准扶贫脱贫人员退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出对象
2017年全县精准扶贫脱贫家庭中人均年收入超过3762元的,退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超过3762元,但家庭中有困难大学生或长期卧病患者的家庭可保留原低保政策。
二、工作阶段
(一)审核确定对象阶段(2018年5月11日至5月15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关于《青海省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和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人员名单,扎实做好调出低保人员的审核审定工作。
(二)核定退出阶段(2017年5月15日至18日)待脱贫对象最终确定后,由各有关乡镇做好退出对象信息删录工作,确保信息删录工作于5月18日前全面完成,并实现“零误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教育。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应保尽保、应扶尽扶、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要求,把政策讲到位、工作做到家、赢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为调整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确保党和政府的低保惠民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给更多困难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规范低保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将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作为补齐民生短板、兜牢民生底线的重要任务,严格按照申请、审核、核对、审批的程序,对已退出但生活仍然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有效增强低保制度的兜底保障功能。要建立脱贫人员退出机制,加强低保对象日常管理工作。对已脱贫或死亡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低保保障范围,并报送县民政、扶贫等部门备案。对实现脱贫的残疾人,可根据实情继续享受6—12个月的低保救助。密切关注已脱贫家庭的收入变化和生活状况,对于因遭急难险重等事情导致短期生活困难的脱贫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对于救助后仍不能解决的长期性困难,按程序纳入低保制度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三)强化督导检查。民政部门要指派专人赴各乡镇开展低保动态调整指导工作,并做好监督检查,确保动态调整工作有序有规不漏一人,按时完成。各乡镇要始终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为精准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放在首位,既要力求“一个不错”,更要确保“一个不漏”。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