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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18-07-0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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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宗教寺院民管会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政办〔2018〕60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宗教寺院民管会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拟定的《贵德县宗教寺院民管会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日
贵德县宗教寺院民管会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增强全县寺院民管会班子管理寺院内部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宗教寺院管理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全县宗教寺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全县依法批准登记的99座宗教寺院,其中:藏传佛教寺院59座、伊斯兰教清真寺37座、汉传佛教寺院1座、基督教堂1座、道观1座。
二、经费来源
县财政每年将宗教寺院民管会考核奖补资金50万元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全县宗教寺院民管会考评奖励。
三、奖补资金的管理
奖补资金由县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统一管理,并根据年度宗教寺院民管会绩效考核结果兑现。
四、考核办法及细则
坚持以“发挥激励作用、强化寺院管理、推动工作落实”为目标,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五好”和谐寺院评选标准为依据,由乡镇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三项内容组成。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作为兑现考评奖励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细则及分值确定如下:
(一)乡镇考核内容及分值(20分)。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宗教寺院民管会及宗教教职人员的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
1.民管会班子团结情况;
2.民管会成员学法、学政策情况;
3.寺院有无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
4.民管会成员及宗教教职人员遵纪守法、参议、参训情况;
5.寺院内外环境卫生情况;
6.是否有越级或无理缠访情况;
7.寺院僧侣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100%等情况。
(二)平时考核内容及分值(20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寺院社会管理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寺院民管会履职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分值计入年终考核总分值中进行评分。主要考核内容为:
1.落实寺院内部考勤制度情况(3分),民管会成员和宗教教职人员长期外出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不得分;
2.寺务公开公示栏使用情况(3分);
3.听取村“两委”班子及信教群众代表对该寺院民管会的总体评价(3分),满意得3分、基本满意得1分、不满意不得分;
4.参加省、州、县及各乡镇举办的各类培训情况(5分);
5.参加省、州、县统战民宗部门举办的佛教论坛、因明学答辩会,新编“卧尔兹”演讲等活动情况(3分);
6.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各项惠民政策,宗教教义教规,有学习记录(3分);
7.寺院内发生张贴非法标语或散发非法印刷物、音像资料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年终考核内容及分值(60分)。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综合评价和征求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班子意见等方式,在每年10月至11月底前由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一区、二区寺院管理委员会和各乡镇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全县99座宗教寺院逐寺进行考评。主要考核内容为: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9分)。
(1)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积极、主动、热情服务信教群众(得2分);
(2)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民管会班子有学习记录(得3分);
(3)民管会班子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一次,以学习记录为准(得2分);
(4)宗教教职人员有学习笔记(得2分)。
2.健全组织,民主管理(8分)。
(1)寺院民管会组织健全,形象栏上墙(得2分);
(2)寺院内部重大寺务、财务支出集体研究决定,有会议记录(得2分);
(3)各项制度健全并上墙,民管会成员及宗教教职人员政策、法律、制度学习测试合格(得2分);
(4)寺院管理工作有创新(得2分)。
3.规范管理,依法办事(27分)。
(1)服从乡镇党委、政府及村“两委”班子的管理,重大宗教活动严格按程序报批备案(得2分);
(2)聘用的宗教教职人员严格按程序逐级报批备案(得2分);
(3)寺院修缮工程按程序报批,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得4分),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修建的不得分;
(4)寺院民管会加强防火知识宣传,提高防火意识,有防火人员,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年内未发生火灾或火情(得3分);
(5)保持寺院内外环境优美及教职人员卫生整洁(得2分);
(6)清真寺按要求未使用高音喇叭(得2分),发现一次不得分;
(7)寺院财务管理规范有序,会计出纳分别设账,记账规范,票据整理归档,年内在公示栏公示2次,有公示记载(得2分);
(8)倡导勤俭办寺,反对互相攀比摆阔气,减轻群众负担,没有摊派钱物现象(得1分);
(9)寺院日常宗教活动由本寺院的主要教职人员主持,非本寺教职人员或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主持(得4分),若被举报或发现一次不得分;
(10)寺院民管会不得接受未成年人入寺,严把入寺关,寺院不得留宿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不得让外来人员讲经,更不得自行接受境外捐赠(得3分),若被举报或发现一次不得分;
(11)积极鼓励并参与扶贫济困,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得2分)。
4.化解矛盾,抵御渗透(16分)。
(1)无教派纠纷,各教派间互尊互让,礼仪相待,维护教派间团结和睦(得3分);
(2)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严密防范并积极举报非法传教活动(得7分);
(3)寺院民管会及宗教教职人员积极协助村“两委”班子化解矛盾纠纷,以调解事例为依据(得3分);
(4)寺院民管会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加强自身修养,严禁教职人员在开展宗教活动或讲经的过程中出现诋毁、诽谤、攻击其他教派的言论或行为(得3分)。
五、考核资金分配
考核奖励资金分配分三部分:
(一)基础奖。根据每座寺院的教职人员数量、设施规模、寺院办事难易程度,全县寺院分为三类,规模较大的寺院民管会设立10000元、中等寺院设立4000元、小寺院设立1500元的基础奖金。
(二)绩效奖。年终考核总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到94分为良好,75分到84分为合格,74分以下为不合格。根据考核结果,设立优秀和良好等次,并按考核等次落实绩效考核奖。对评为优秀等次奖励8000元,评为良好等次奖励6000元,评为合格等次的不奖不罚,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寺院不予计发基础奖,并对民管会主要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三)评优金。为调动寺院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从奖励资金总额中提取5%,作为每年表彰“五好”寺院和优秀宗教教职人员的奖励。
六、享受奖励条件
奖励资金分配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行为和情形的,取消奖励资金享受资格。
(一)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
(二)寺院民管会或宗教教职人员煽动或参与违法事件或者集体越级上访,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寺院内部发生重大政治事件、自焚事件、治安案件、重大教派纠纷和重大火灾的;
(四)寺院民管会成员和宗教教职人员参与非法传教的;
(五)寺院民管会绩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七、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基础奖和绩效奖,可用于寺民管会成员的误工补贴,交通、通讯补贴、办公设施和办公耗材购置、水电费、取暖费等费用的支出。
八、拨付方式
基础奖、绩效奖以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在次年召开的全县统战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并以表彰结果为准给予拨付兑现。
九、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在县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寺院民管会考核的优秀和良好等次,报县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评选工作具体由统战民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组要严格按照考核细则和有关要求,逐乡(镇)逐寺进行考核,避免走形式、走过场,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公开。
(三)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寺院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考核工作,加强本《考核办法》的学习宣传,指导寺院民管会做好财务的规范运行等工作。
(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对拨付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加大票据的审核,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6月30日有效,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