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长者版>政策>详细内容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08-3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08-3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关于印发《贵德县推进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8-31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1884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推进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贵德县推进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工作实施细则》,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831

 

 

 

 

贵德县推进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

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督学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规程》以及《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责任督学是督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责任督学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受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委派,持证上岗,对指定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专业人员。责任督学由教育督导部门聘任,颁发督学证,实行注册登记,直接管理。

第三条  挂牌督导是责任督学履行职责的重要形式。挂牌督导是指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区域内每一所学校设置责任督学,对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即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按国家教育督导部门统一设计的样式和规格制作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公告牌,标明责任督学的基本情况、督导事项、联系方式等,悬挂在中小学校校门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联系与沟通,形成督导工作合力,保证督导任务完成。

 第四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负责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实施和推进,并根据县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情况和办学规模,合理设置督学责任区。

第二章   任命与聘任

第五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普通中小学校按1名责任督学负责不超过5所学校的标准聘任责任督学;也可根据我县实际,合理安排不同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的责任督学,组建3-5人的团队,按片实施挂牌督导。

第六条  责任督学主要从在职或近期退休的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校长、教师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遴选,择优聘任。对所聘任的责任督学颁发相应证书,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责任督学的聘任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

第七条  责任督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五)熟悉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责任督学实行任期聘任制,每个任期或聘期为3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超过3届。

 第八条  兼职督学应当符合上述任职条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教育以外其他行业部门中遴选的兼职督学,一般应具有在教育行政管理与监督、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质量评价、教材汇编、科学研究、学校教育教学、学校安全等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财务兼职督学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会计职称,熟悉教育财政政策。

第三章   职权与任务

第九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化解情况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教育督导部门;

(五)按照责任区督学要求对挂牌学校开展指导和监督任务,并定期报告;

(六)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督导情况,并提交督导报告;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对督导事项相关问题开展调查;

(四)向县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单位或相关负责人给予奖惩的建议,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责任区划分:

(一)12所中小学:

1.民族学校(共4所:贵德县民族寄宿制学校、常牧民族寄宿制小学、拉西瓦民族寄宿制小学、当车民族寄宿制小学)   

责任督学:周拉本

兼职督学:才让多杰、加公加

2.河阴片区(共2所:河阴寄宿制学校、河阴小学)

责任督学:毕文梅

兼职督学:杨明霞、杨成孝

3.河西片区(共1所:河西寄宿制学校)

责任督学:李国莲

兼职督学:赵国庆、吕永兰

4.河东片区(共2所:河东寄宿制学校、王屯小学)

责任督学:马志龙

兼职督学:崔俞、张元令

5.尕让片区(共2所:尕让寄宿制小学、阿什贡小学)

责任督学:王晓燕

兼职督学:王平、赵正元

6.新街片区(共1所:新街寄宿制小学):责任督学马莲,兼职督学胡耀军、乔卫东。

(二)62所幼儿园:

1.河阴片区(共6所)

责任督学:毕文梅

兼职督学:吕永兰

2.河西、新街片区(共16所,其中河西13所,新街3所)

责任督学:李国莲

兼职督学:王世奎

3.河东片区(共6所)

责任督学:马志龙

兼职督学:张建人

4.常牧、拉西瓦片区(共26所,常牧18所,拉西瓦8所)

责任督学:马莲

兼职督学:乜莲

5.尕让片区(共8所)

责任督学:王晓燕

兼职督学:杨怡婷

第十一条  责任督学督导事项

(一)校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

(二)招生、收费、择校情况;

(三)课程开设和课堂教学情况;

(四)学生学习、体育锻炼和课业负担情况;

(五)教师师德和专业发展情况;

(六)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

(七)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

(八)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

第四章   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责任督学工作程序

(一)出示责任督学证书;

(二)依法依规了解情况;

(三)认真填写督导记录;

(四)向被督导中小学校反馈相关督导意见;

(五)及时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限期对被督导中小学校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导。

第十三条  责任督学工作要求

(一)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要及时纠正或实行回避;

(二)责任督学对指定中小学校实施督导每月应不少于1次,督导时间一般不少于4个小时;

(三)责任督学要坚持常规督导与重点督导相结合。常规督导包括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点评反馈、列席有关会议等。重点督导包括对阶段性重点工作落实和对指定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所面临的热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

(四)责任督学要坚持个人督导与组队督导相结合。责任督学可由1人负责督导不超过5所中小学校,也可根据督导责任区划分,由1名责任督学负总责、多名责任督学组队共同负责督导1所中小学校;

(五)责任督学要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督导中小学校的吃请、礼品等,不得有与责任督学职责、身份不符的行为,不得私自公开需要依法保密或暂未公开的学校和相关个人信息;

(六)责任督学在座谈走访、问卷调查过程中,应采取暗访、单独访谈、不记名问卷、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等方式,对走访调查对象实施保护,鼓励说真话、讲实情;

(七) 责任督学每次督导结束时,要形成反馈意见,将督导结果及时向学校(幼儿园)进行反馈;并针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学校(幼儿园)有权对不同意见进行申辩;

(八)责任督学在督导中发现学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隐患,要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并书面报告县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形下达《整改通知书》,一般事项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学校下达《整改通知书》;重大事项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下达《督导整改通知书》。学校要针对存在问题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责任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可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并通过记录、拍照、录音、复制文件等方式进行督导记录。采取的主要方式有:

(一)随机听课。应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情况下,通过听课了解课堂教学情况,包括教师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班级文化建设情况等。

(二)查阅资料。包括学校校务管理、德育管理、教学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以及过程性资料。

(三)列席会议。包括校(园)长办公会、校(园)务会、教务会、教代会等,重点列席与督导事项有关的会议。列席会议前应与学校(幼儿园)相关领导沟通,了解会议主要议程。

(四)座谈走访。应根据不同需要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和家长座谈会,或深入到教职工、学生、家长中,通过个别访谈了解有关情况。

(五)问卷调查。应依据督导事项确定调查对象、调查内容和调查范围。要注意问卷的严密性、对象的代表性和范围的适中性。

(六)校园巡视。实地查看校园校舍,了解学生活动情况、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学校文化建设情况以及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第五章   制度与保障

第十五条  责任督学工作制度

(一)记录报告制度。责任督学每次进入中小学校督导,必须按统一的文书格式,做好相应的听课、访谈、约谈、巡查等工作记录,并以书面形式向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二)工作例会制度。责任督学要定期参加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召开的工作例会,了解工作动态,梳理相关信息,汇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跟踪整改制度。责任督学要针对督导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踪督促整改,并将跟踪整改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报告。

(四)学习培训制度。责任督学应积极参加岗前培训和专题业务培训。学习教育督导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提高教育督导业务能力。

(五)定期交流制度。连聘连任的责任督学原则上每个任期或聘期应交流一次;因特殊需要,责任督学的交流可提前或延迟。

第十六条  责任督学工作保障

(一)中小学校应按要求为责任督学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按督导事项提供有关资料,虚心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

(二)根据《青海省督学管理办法》,对非在职、非公务员兼职督学及聘请的省外督导评估专家,开展教育督导评估和质量监测工作,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按技术职务及派出工作地类别分档次发放工作补助。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加强补助经费管理,严禁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现象的发生。聘请退休人员担任兼职督学,并承担责任区督学任务的应按月(不含学校寒暑假)发给工作补助,标准应不低于青海省社会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制定责任督学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按年度对责任督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责任督学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称职的责任督学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责任督学存在履职不力、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等行为,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或在督导中造成不良影响,发现问题未及时制止、上报的,视不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取消责任督学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对拒绝、阻挠责任督学依法实施常规督导和不按要求整改的中小学校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相关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月应对责任督学的督导报告进行汇总整理,特别是对责任督学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适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提出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落实责任,责成有关中小学校认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责任督学的督导结果作为对中小学校的综合评价、评优表彰、经费安排、人事任免、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加强对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中小学校给予通报表扬。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德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