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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农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4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1894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农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农牧林业和环境保护局拟定的《贵德县农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910

 

贵德县农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725号),以及省农牧厅、财政厅等九厅局《关于印发<青海省农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农经〔201862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州县党委、政府统一部署,深化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明晰农牧区集体资产产权归属、维护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目的,以未承包到户的资源型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为重点,全面清查核实村集体各类资产,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盘活农牧区集体资产,发展新型集体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青藏高原旅游名县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清理。清产核资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坚持农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不得损害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实事求是。清产核资工作必须充分考虑资产形成过程,从有利于资产管理和农牧区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地推进清产核资各项工作。

——坚持民主公开。清产核资工作必须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清产核资结果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确认,保障农牧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民主决策权。

——坚持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清产核资工作必须以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自查为主,县、乡(镇)政府负责帮助、指导、监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加强协调指导,妥善处置权属问题。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农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核实我县122个行政村各类集体资产,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建立农牧区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通过清查农牧区集体各类资产,特别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填制《农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证相符。

(二)通过把农牧区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理顺产权关系;对清查出的未登记入账、账实不符、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以及被侵占的资产等重新确定价值,明确权属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三)通过将集体资产按照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三类分别登记造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四)通过将农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农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推动农牧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

三、清产核资重点工作

(一)清查核实。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要求,全面清查农牧区集体资产。农牧区集体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全县农牧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林地、草原、宅基地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的登记成果、资源档案资料等,尽量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浪费资金。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股的投资企业,其资产要纳入本次农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造册。

(二)明确产权。根据不同类型集体资产形成过程和历史变革,从有利于资产管理,并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牧区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统筹兼顾的原则,将农牧区集体资产确权到乡镇(办)、村(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财政扶持资金、扶贫资金、产业发展资金等各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各类资产,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三)健全制度。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维护方式、责任主体等事项;建立资产使用制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入股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公平、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清理纠正不合法、不合规的合同;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清查结果于次年331日前逐级上报。

(四)平台建设。推进农牧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将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牧区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牧区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工作步骤

全县农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20196月底前结束。20171231日作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一)准备阶段(2018915日前完成)。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相关文件,细化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制定具体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20193月底前完成)。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报表》的具体规定,全面核实农牧区集体资产,逐项清理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确认资产所有权,调整会计账务。主要由县农牧、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各乡镇分管负责同志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村民委员会主任、会计等人员开展清产核资政策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各乡镇负责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送县农牧部门;县农牧部门会同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清产核资数据审核,确认无误后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管理,逐步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96月底前完成)。由县农牧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健全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形成乡镇、村、组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并逐级上报。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产核资是推进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的第一场硬仗,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落实主体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在农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与农牧民之间的关系,资产所有权主体与管护费用承担主体的关系,不良资产债务核销与集体资产真实完整准确的关系,确保农牧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强化部门配合。清产核资工作要在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向上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要加强经费保障,将清产核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三)开展分级培训。清产核资培训工作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县农牧部门负责做好相关部门、乡镇、村社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清产核资政策、业务知识及操作实务等方面的培训;乡镇负责抓好本级和村社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参与清产核资工作的人员熟练掌握农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懂政策、懂业务、知民情,能解决问题,确保清产核资工作不偏离、不走样。

(四)妥善处置问题。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严肃处置。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五)加强宣传督导。各级清产核资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做好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用群众听得懂、易理解的语言、用清楚明白的典型事例,解读好政策精神和工作要求,宣传动员广大农牧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清产核资工作。县农牧区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各成员单位深入各地进行督导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指导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时限要求稳步推进、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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