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长者版>政策>详细内容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11-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11-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关于印发《贵德县易地扶贫搬迁自建房管理办法》《贵德县易地扶贫搬迁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GDFS00-2019-0002

 

贵政办〔201967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易地扶贫搬迁自建房管理办法》《贵德县易地扶贫搬迁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扶贫开发局拟定的《贵德县易地扶贫搬迁自建房管理办法》《贵德县易地扶贫搬迁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管理办法》已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1115

 

贵德县易地扶贫搬迁自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县易地扶贫搬迁自建房的管理,实现自建房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068)《青海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辖区内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自建房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

第三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业主,在行政村内选址,按基本建设程序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将宅基地合理分配给易地扶贫搬迁户,由搬迁户按要求自主建房并申领建房补助。

第四条  自建房应遵循“安全、适用、原则,尊重群众意愿,加强政策引导,按照科学规划、节约用地、依法报批、同步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基本要求实施。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和科技局、扶贫开发局、残联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农村和城镇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合理的劳作半径为依据,兼顾基础设施配置的经济合理性,因地制宜地确定安置点和安置规模,组织编制完成布局规划,实现对不同安置需求搬迁户的全覆盖。

  第七条  安置点选址要注重考虑交通条件便利、有较好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条件良好、生态环境优良、具有一定人口承载能力、具有产业发展基础和潜力的区域;要兼顾民风习俗,适应发展,不得占用耕地且注意规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复垦区、地质灾害区、已确定的拆旧区等不可建设区域。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尊重贫困户意愿,逐步组织编制完成安置点的详细规划或建设规划。建设规划编制要立足资源特点和当地生产生活习惯,与新型城镇化、生态移民、发展非农产业结合起来,因地制宜探索搬迁安置方式,科学编制实施规划。规划内容还应包括各项设施配套、户型、立面效果图和建筑施工图等。

  第九条  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按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第三章  建设引导

  第十条  自建房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推广多户联建和统规自建。

第十一条  自建房的宅基地面积不得突破政策规定,且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第十二条  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由行业部门组织负责,并与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自建房应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指导建设项目业主组织编制。方案应载明以下内容:建房户名单、户数及人数、原宅基地规模及处置(复垦、整理)方案;自建房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用地指标来源、建设资金来源;分期建设计划、配套设施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等。

第四章  建设规模及补助标准

第十四条  各村统规自建每个集中安置点应不少于10户(含10户),否则视同分散安置。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设规模。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开发局关于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51号)精神,灵活设计安置住房户型,按照1人户25平方米、2人户50平方米、3-5人户80平方米、6人户以上人均16平方米,即原则上6人户96平方米、7人户112平方米、8人户及以上户128平方米。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结合群众自筹能力,自行确定面积控制标准,坚决防止盲目扩大住房面积,造成新的贫困。

第十六条  建房补助。原则上建档立卡搬迁户每人补助4万元,可在建房补助不突破总投资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建房成本予以补助。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每户补助5.5万元。

第十七条  建档立卡搬迁户户均自筹资金不超过1万元,可按建档立卡搬迁户家庭人口数量,分类确定自筹额度。同步搬迁的非贫困户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确定自筹资金额度。

第十八条  搬迁户自筹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收取并管理。

第五章  住房管理及老宅基地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青海省扶贫开发局关于禁止出售转让易地扶贫搬迁住房的紧急通知》和《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要求,贵德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在20年内不得进行交易,严禁倒卖、转让、租赁。 

第二十条  对建档立卡搬迁户违反“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外)安置住房”的要求,私下抵押、出售、倒卖、转让、置换安置住房的,县人民政府应取消其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如确需对外出租的,应按照一年一报一审的原则,报乡政府审核许可。建档立卡户利用平房院内空地从事服务业增加收入,涉及合伙经营、出租经营的也要报上述部门审核许可。

第二十二条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原有房屋必须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拆除并复垦。属于地域特色明显,有民俗风情保留利用价值的古村庄,原贫困户搬出地老宅产权归属为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集体组织的前提下,可保留利用,其产权证明材料全数上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一律不得在原搬出地再申报审批新建房屋。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土地和住房分配、迁出区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户籍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相关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并做好各项工作。

第六章  基本流程

  第二十四条  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同步搬迁非贫困户)个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推荐、派出所确认、乡镇政府审核(派出所户籍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选择搬迁户。搬迁对象确定后,及时在本村张榜公示搬迁户户主及家庭成员。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州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贵德县易地扶贫搬迁自主安置建档立卡

贫困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易地搬迁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管理,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根据《“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和《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安置人员去向、购(建)房情况、资金补助、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后续扶持等因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辖区内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自主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三条  在深入宣传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确定采取自主安置搬迁人口,严格规范工作程序,加强自主安置组织管理,强化后续扶持政策,确保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目标,坚决杜绝“拿钱走人,花完返贫”等问题,确保整个搬迁过程和谐、有序。

第四条  易地搬迁自主安置贫困户主要为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优先安排位于地震活跃带及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自主安置申报程序

 第五条  自愿申请自主安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同步搬迁非贫困户)个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推荐、派出所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派出所户籍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选择搬迁户。搬迁对象确定后,及时在本村张榜公示搬迁户户主及家庭成员。

第六条  自主安置以投亲靠友、自主购房等货币化安置为主,即投亲靠友的搬迁户与其投靠方签订协议,投靠方住所必须是依法依规建设的房屋;自主购房的搬迁户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证。

第七条  自主安置住所应当在中心村或行政村、中心集镇、城区,具备较好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以及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实现增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自主安置搬迁户向所在地乡镇提交迁入安置地购房合同(协议)、不动产证、投亲靠友接纳协议等有关资料,经乡镇实地查看审核属实后,报县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由项目实施主体及时启动自主安置人员补助发放工作,要核实一户发放一户,将搬迁补助资金发放到户,加强资金规范使用。自主安置每户住房建设补助标准为10万元。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可在规定时限内,依据搬迁户购置、投亲靠友实际进度及旧房拆除等情况,自行确定资金发放的比例和进度,凡符合发放条件的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  严格管理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套取搬迁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自主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户,其搬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住房,严格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做好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住房(购房)规划和建设,安全、合理、规范使用搬迁资金,确保搬迁户有安全稳定的居住条件。

第四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投亲靠友的搬迁户,需提供亲友房屋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证及同意长期居住协议,经乡镇实地初验后,报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主管部门审验,县级可聘请第三方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加强自主安置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一户一档管理,档案主要保存与搬迁户签订的易地扶贫搬迁协议、搬迁意愿入户调查表、搬迁户书面申请、安置前后地址、联系方式、迁入安置地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证等资料,贫困户后续扶持措施等文字影像资料,详细掌握自主安置人员情况。确保每个环节都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做到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为全力推进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工作,县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责,主动沟通。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自主安置工作的协调推进;县审计局负责对搬迁户建房补助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出结算进行审计检查;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做好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住房补助和后续脱贫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户以往享受保障房政策情况核对以及旧房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县司法局负责自主安置工作的法规宣传及法律援助;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自主安置人员台账,持续跟踪和准确掌握自主安置人员最新的住房、就业、家庭收入等基本情况,制定相关保障制度,抓好自主安置补助发放、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后续脱贫等各项工作,确保安置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五条  加快房屋拆旧复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旧房拆除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土地复垦方案》,对宅基地进行统一整治,完善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对自主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原有住房,由村委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垦后的土地由村集体统一开发经营,建设用地指标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范围。同时,相关部门要按照政策,及时为搬迁群众办理住房相关证照。

第十六条  强化后续扶持力度。建立和完善自主安置搬迁户帮扶机制,逐户、逐人落实帮扶措施,综合运用产业扶贫、光伏扶贫、转移就业扶贫、教育扶贫、健康扶贫、社会兜底、土地流转等措施,进一步发挥政策合力,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致富一户,坚决防止和避免“一搬了之”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州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