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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09-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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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 政策 |
关于印发贵德县民政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20〕74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民政行业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贵德县民政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工作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贵德县民政行业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9次会议精神,认真开展民政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常治长效机制,根据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重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青扫黑组〔2020〕7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民政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民发〔2020〕92号)精神,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县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发挥民政监管职能作用,深入排查、整治和解决民政领城行业乱象、突出问题、治理短板,堵塞制度漏洞,补齐监管弱项,建立健全民政行业领域源头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整治基层组织建设、农村低保管理、社会组织监管、儿童福利服务、殡葬管理运营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民政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立贵德县民政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才仁加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魏 琳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 马少龙 新街乡人大主席
谢永铭 县民政局副局长
牛贵生 河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赵慧仙 河西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玉萍 河东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冯廷加 常牧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索南加 拉西瓦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董海刚 尕让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李英秀 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南措吉 县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中心主任
朱可升 县社会福利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谢永铭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相关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整治重点
(一)推进基层基础薄弱环节整治。一是做好村(社区)“两委”换届准备工作。逐村开展问题梳理排查,将矛盾纠纷多、选情复杂的村作为“三类村”进行整顿,先整顿再换届,为2021年换届营造风清气正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村级后备力量。持续强化村干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健全以党的基层组织为领导的村级组织体系,及时调整补选空缺的村“两委”成员。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基层组织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依法设置,健全安置点组织体系,规范安置点管理服务。三是深化基层群众自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选举产生党组织领导的村“两委”班子,稳步推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力争年内“一肩挑”达到80%以上,2021年达到100%。四是规范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创新协商形式和载体,引导居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基层公共事务,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机制,健全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促进乡风文明建设和民族团结进步,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大局。
(二)加强基层民主议事协商建设。全面落实民主议事决策机制,涉及村集体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办事,推动村级事务“四议两公开”制度常态化落实。落实《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和《社区公共服务目录》,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运行和公共服务秩序。健全多元主体广泛参与的民主议事协商制度,开展议事协商示范点建设,创新协商议事形式和活动载体,提升议事协商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村务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加强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强化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沟通、衔接和协作,健全村务监督机制,依法监督村务决策、村务公开、村集体资源管理、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全面落实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完善村干部退出机制。健全完善村务公开目录清单,深化党务、村务、财务公开,规范村务公开内容、时间和程序,及时公开组织建设、公共服务、集体收益、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加强移风易俗问题整治。加强村规民约建设,严格按照合法合规、民主立约要求,督促村“两委”修订完善务实管用、简便易行的村规民约,将反对封建迷信、宗教渗透、宗族势力、涉黑涉恶、“黄赌毒”等内容纳入其中,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陈规陋习和腐朽落后文化侵蚀。加大正向激励,有机结合自觉守约履约与文明村镇、民主法治示范村等示范创建活动,涵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加强舆论宣传,发挥典型引路和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村规民约落地见效,推进移风易俗建设。
(五)加强农村低保问题整治。一是聚焦农村贫困群众兜底保障。及时将返贫人口及生活遇到困难的人口纳入保障范围,合理区分情况给予社会救助,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整治不稳定脱贫户、边缘户、返贫人口“漏保”问题,纠正农村低保政策和临时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特困人员供养服务不到位、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办法落实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整改不力、救助补助资金监管不到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不到位、问题线索查办督办不到位等问题。提升农村低保规范管理水平,防范化解基本民生保障领域重大风险,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二是健全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体系。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青海省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办法》等政策要求,着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体系。建立住房、公安、银行等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化核对、网络化管理。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推进“救急难”工作,解决群众阶段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救助有门,受助及时。
(六)加强社会组织平安创建。整治清理强制入会、强制收费或通过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认定等方式违规收费的行为,规范行业协会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推进社会服务机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教育、卫生、消防等单位对民办养老机构、幼儿园等事关人民生命安全的社会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排查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开展社会组织违法整治和非法社会组织取缔工作,将连续两年不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和“僵尸”社会组织依法纳入社会组织失信名单或撤销登记,不断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推动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建立政社分开、权责分明、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体系,完善培育扶持政策和综合监管措施,强化登记管理服务,深化管理制度改革,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持续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稳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建立健全参与社会服务的优惠政策,支持、鼓励社会组织承接部分公共服务事项。
(七)加强收养工作问题整治。一是依法加强收养工作监管。认真整治儿童收养政策把握不准、理解不透,申请办理收养相关材料把关不严,收养原则认识不清导致的违背公序良俗现象,部门间沟通不及时导致未能第一时间协调公安部门对弃婴进行DNA采样等问题。二是持续加强儿童关爱保护。全面梳理、自查已办收养工作档案,对手续不全、违背公序良俗和存疑的收养档案及时进行整治,并协调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保障每个被收养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县内收养工作规范化建设。
(八)加强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统一规范全县殡葬服务车辆管理,借势借力整顿违规运输遗体行为。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规范殡葬行业市场准入机制,加大殡葬用品市场和社会殡仪服务机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以规范使用殡葬标识、车辆、证件等为抓手,严厉打击殡葬服务中的捆绑销售行为、违规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等现象。开展经营性公墓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回头看”,检查经营性公墓内超面积墓穴、家族墓等问题的整改情况。整治对墓地打围墙、拉围栏、裁石柱、石化、硬化和在“三沿五区”可视范围内散葬墓立柱立碑等现象,巩固提升拆围植绿成果,持续推进殡葬综合改革。
四、步骤安排
(一)全面排查整治(2020年9月)。各乡镇、县民政局结合实际,逐条对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认真排查民政行业领域存在的乱点乱象和突出问题,建立明细台账,制定时间表、任务图,综合采取各类措施开展专项整治,确保专项整治稳步推进。
(二)提升整治成效(2020年10月1日-15日)。深入分析全县民政行业领域存在乱点乱象、突出问题的原因,全面梳理、总结提炼专项整治开展以来的经验和有效做法,查找不足,堵塞漏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前期开展的“行业清源”行动,
认真安排部署本辖区内民政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强化组织领导,组成工作专班,细化工作方案,一项一项明确整治内容和措施,建立清单台账,积极排查和整治有关问题乱象,确保整治到位、整出成效。
(二)严格落实责任。全县民政系统要切实负起专项整治属地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严肃认真抓好排查和整治,适时开展民政行业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调度检查,通报有关情况。
(三)强化宣传总结。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多种方式,积极动员群众参与和监督专项整治,认真受理“三书一函”和群众反映的问题线索。加强对民政行业领域问题和乱象的分析研究,梳理总结经验做法,注重源头治、系统治理,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附件: 1.村级小微权力清单
2.社区公共服务目录
附件1
村级小微权力清单
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1 |
重大决策类权力清单 |
章程修订 |
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修订 |
2 |
日常管理类权力清单 |
社会管理 |
殡葬管理 |
3 |
便民服务类权力清单 |
民政保障 |
低保户申请 |
4 |
居家养老申请 |
||
5 |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申请 |
||
6 |
农村特困供养老人代养服务申请 |
||
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申领 |
||
8 |
临时救助申请 |
||
9 |
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申请 |
||
10 |
孤儿生活补助申请 |
||
11 |
困境儿童生活补助申请 |
||
12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助申请 |
||
13 |
留守儿童关注监护 |
附件2
社区公共服务目录
序号 |
实施 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 时限 |
承诺时限 |
服务类型 |
服务方式 |
1 |
社区 |
高龄津贴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72号)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2.根据《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规定:将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老年人,可以在年满70周岁的上年度9月10日至12月10日按相关程序,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龄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青政办〔2012〕242号)规定,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高龄生活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补助对象、标准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70岁以上老人 |
无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2 |
社区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社会保障类 |
1.依据《青海省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15号)精神,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及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2.根据省民政厅《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青民发〔2016〕22号)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其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分别为:(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以及本人无固定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分档补贴。其中,一级、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三级、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符合发放条件的残疾人在本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批表》或《青海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核定发放标准,并自递交申请当月为其计发补贴。 |
残疾人 |
无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3 |
社区 |
特困供养材料收集 |
社会保障类 |
1.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规范特困供养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2.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7〕2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牧、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牧、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
特困供养 |
无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直接提供 |
4 |
社区 |
临时救助服务 |
社会保障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2.《关于加大救助工作力度规范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青民发〔2015〕129号)中,二、规范临时救助管理。(四)严格救助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审核结果等;乡镇(街道办)、社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长期公示临时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和救助原因、救助标准等。三、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村“两委”、社区(居委会)工作者、党员、志愿者的积极性。主动参与社区和农村困难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调查工作,形成主动发现、及时报告、协助落实的急难救助运行机制,真正做到变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 3.《关于印发贵德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贵政〔2015〕57号)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配合工作。 |
居民 |
无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5 |
社区 |
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 |
社会保障类 |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贵政办〔2017〕3号)中,一、购买服务的基本内容:社会组织、机构、企业按《合同》规定向辖区内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包括以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紧急救援为主要内容的日常服务,以帮助老年人餐饮或代为购买餐料为主要内容的助餐服务,以寻医问药为主要内容的助医服务,以洗衣、助浴、保洁为主要内容的助洁服务,以代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代为办理一般事务为主要内容的代办服务以及精神慰藉等。五、服务方式:(一)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的城镇老年人提供保洁、助餐、助浴、助医、精神慰藉和其他代办服务等。(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为社区养老方式养老的60岁以上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精神慰藉和其他代办服务等。(三)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可采取民办公助和公建民营两种方式。民办公助是指为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照料、供养和护理服务。 |
辖区老年居民 |
无 |
无 |
无 |
无 |
主动服务 |
政策支持 |
6 |
社区 |
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工作 |
社会保障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意见》(国发〔2012〕45号)中,二、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二)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规范申请程序。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中,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4.《青海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92号)中,第五章“民主评议”第二十二条: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熟悉村(居)民情况的村(居)民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
公民 |
无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提供 |
直接提供 |
7 |
社区 |
孤儿 |
社会福利类 |
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各类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身份认定自查的通知》(青民发〔2020〕20号)规定: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的申请、审批: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资料:①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青海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②本人及其居住家庭主要成员户口簿复印件、主要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③孤儿应提交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④父母双方服刑子女应提交法院判决书;村、居委会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和相关证明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发放《儿童福利证》,核定发放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或补助金。 |
未成 |
无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
8 |
社区 |
困境儿童 |
社会福利类 |
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各类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身份认定自查的通知》(青民发〔2020〕20号)规定:发放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助金的其他困境儿童,根据《青海省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和事实上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补助金的通知》(青民发〔2011〕101号)规定,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单亲无抚养能力、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一年以上、父母双方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重残儿童。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未成年残疾人;二是重病儿童。指罹患《关于青海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12〕87号)中规定的21种重特大疾病且未愈的未成年人;三是困境家庭儿童。指父母双方重病重残或一方重病重残、另一方失踪(或死亡),或一方失踪(或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的儿童。在对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助金的其他困境儿童的自查认定上必须把握以下问题:一是加强政策对接,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民发〔2019〕95号),将目前每月发放150元生活补助的困境儿童中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条件的儿童统计为2019年事实无人抚养政策内儿童。二是加强政策规范,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孤儿基本生活费、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其他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不能重复享受。 |
未成 年人 |
无 |
无 |
无 |
无 |
依申请服务 |
直接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