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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德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3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2081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由县司法局拟定的《贵德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22

 


贵德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考核评估管理办法

 

为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提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2060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青司发〔201817号)、《关于政府购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服务实施办法》(青司发〔201876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村(社区)法律顾问,是指贵德县司法局以招标的方式,为村(社区)组织及村(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第二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必须参加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但在考核年度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不满三个月的,不评定考核等次。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主体为村(社区)委员会、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以村委会(居委会)为主。被考核对象为法律服务机构。

第四条  村(社区) 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内容,以村(社区)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及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与法律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为依据,以全面履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为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评估方式,主要采取查阅台账材料与量化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采用现场检查、电话回访、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等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和村(社区)、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意见,客观公正考评法律顾问工作实绩。

二、考核结果及评定标准

第六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以村(社区)为单位,采取量化考核标准。考核内容设若干项,分值为100分。考核采取扣分制,逐项评分,每项的分数扣完为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考核主体总体评价为非常满意的可以评为优秀(优秀比例不超过10%),60分以上(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1.签订服务合同(1分)。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应与县司法局、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司法所签订“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合同,与村(社区)签订“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村居服务合同,未签订的,扣0.5分;未采用范本格式的,扣0.5分。

2.基本情况调查和工作计划(6 分)。法律顾问应对顾问村(社区)的常住人口、组织机构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制定具体的季度工作计划、填写本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台账,并经所在村委会(社区)签字盖章后交乡镇司法所,存档备查。未掌握基本情况的,扣3分;未制定季度工作计划的,扣3分;未填写工作台账的,扣3分。

3.定期服务和工作日记(35分)。法律顾问每个月到村(社区)提供坐班服务累计不少于8小时,凭照片等记录在档,并按职责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做到有记录、有印证资料。未到村服务的一次扣8分。每个季度到村(社区)举办法治讲座至少1次,对村(居)民进行法律知识讲解等,讲座要有讲义提纲,并向乡镇司法所提供相关材料和照片记录在档,未举办讲座的每次扣8分。每季度集中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展1次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并向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关材料和照片记录在档,未举办讲座或无相关印证资料的每次扣8分。村(社区)法律顾问在接到村(社区)或群众提出的具体法律服务要求后,应及时到现场或通过书面、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法律意见,根据乡镇司法所、村(居)委会的要求提供服务,并向乡镇司法所提供相关材料或照片等记录。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记录的,扣5分。法律顾问需在台账上认真填写服务对象有效联系方式,凡是发现有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行为的,一次扣6分。

4.重大事项参与(3分)。法律顾问需参与村(社区)重大、疑难、复杂事项,并出具法律意见建议书,未参与或者未提供意见书的,一次扣3分。

5.工作小结(5分)。村(社区)法律顾问实行一季度一村(社区)一小结制度,在每季度考核前完成书面小结,无工作小结的,扣3分。工作小结须经村(社区)、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后交乡镇司法所存档,未书面确认的,扣2分。

6.台账档案立卷归档(10分)。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应做好记录,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等文件材料要及时收集归档,建立台账作为考核依据。在季度考核前,按季度和一村(社区)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具体顺序为:

1)聘请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1分;

2)村(社区)基本情况、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顾问基本情况、季度工作计划、季度总结、季度考核结果,2分;

3)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帮助修订村规民约、审查合同、举办法治讲座、参与研判、按需走访、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咨询、代书、法律援助等)的工作记录,应当详细记载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方法,做到一村(社区)一记、一事一记、一次一记,并附有关印证资料,5分;

4)装订不规范的,每卷扣3分;要素不齐全的,每卷扣2分。

7.服务对象对法律顾问工作评价(10分)。村(社区)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档次分五档: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非常满意、满意不扣分,基本满意扣1分,不满意扣6分,非常不满意扣10分。

8.乡镇司法所对法律顾问工作评价(10分)。各乡镇司法所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工作积极性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占10分。

9.乡镇人民政府对法律顾问工作评价(10分)。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联片(联村)领导根据法律顾问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工作积极性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占10分。

10.县司法局对法律顾问工作评价(10分)。县司法局根据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对法律顾问工作的反馈情况、了解掌握情况、工作积极性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占10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评不合格:

(一)在从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政惩戒的;

(二)在从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存在瑕疵,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在参加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考评时有弄虚作假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对接触、了解到的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事项及个人隐私未予以保密,因法律顾问个人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考评得分不满60分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加分:

(一)从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获得部级以上表彰的,或以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国推广的,加10分。

(二)从事村(社区)法律服务顾问工作获得省级表彰的,或以工作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的,加8分。

(三)从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获州级表彰的,或以工作经验做法在州级推广的,加5分;在县级推广的,加3分。

(四)在全国性刊物上发表或推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相关工作的文章或材料等见报的,加5分。

加分项总分不超过10分,加分项不计入总分,仅作为评优参考。

三、考核程序

第九条  按照省州司法行政部门对“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督导检查评估的要求和本办法,由村(社区)、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具体负责本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评估考核的落实、推进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条  县司法局根据村(社区)、乡镇司法所、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意见及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申报表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调查核实,确定考核等次。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年度考核,于次年820日前完成。

四、考评奖惩

第十一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考评结果与拨付法律顾问服务费用挂钩,实行季度发放。考评结果合格及以上的,全额发放每季度25万元;不合格的,按每村每季度2000元进行扣除。

村(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结果应逐级报备,并作为表彰的参考依据。县司法局可根据需求推荐优秀村(社区)法律顾问为乡镇、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年度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不再推荐与村(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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