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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4-02-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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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贵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2-23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办〔202410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贵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现将贵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 王  海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主任:万玛项欠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魏 琳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县司法局局长

委 员: 刘得寿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才让扎西   县教育局局长

      石金刚    县民政局局长

      沈俊莲    县财政局局长

      郭福先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魏 巍    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局长

      武同生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史生友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辛多杰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付尚兴   县水利局局长

      刘忠华   县农牧和科技局局长

     马林圃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局长

     许建昌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关却俄日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增太加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添林   县总工会副主席

     何世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绍忠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队长

     王晓云   县公证处主任

     沈守峰   青海观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魏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主要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职责为研究、讨论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作出复议咨询意见;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附件:贵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6日  

 

附件

贵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复议委员会是县人民政府负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最高审议机关,主要负责审理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审议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提请复议委员会审议:

1.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2.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难度较大的;

3.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分歧的;

4.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需要由复议委员会审议的;

5.其他重大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案件审理会议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程序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件审理会议7日前将案件审理报告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分送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以下简称成员)。

案件审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案件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情况、案由、案件事实等);

2.案件的疑点、难点、争议焦点;

3.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的意见;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与会成员应当事先审阅案件审理报告,了解案情,按时出席会议并发表审理意见。

第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汇报案件情况,由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形成案件讨论结论。如超过半数的到会成员认为有必要对审理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后继续审议。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记录案件审理会议内容。

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议事情况和与会各成员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撰写行政复议决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与会成员及记录员对案件的审理情况,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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