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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肉类经营户规范经营行为提醒告诫书

来源: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7-06 浏览次数: 【字体:

全县广大肉类经营户:

为有力维护我县肉类产品市场正常秩序,严厉打击非法屠宰、销售行为,保证肉类食品卫生和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特提醒告诫如下:

一、动物屠宰后,经动物检疫、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须具有以下相关证明方可进入市场,牛羊、禽类肉品需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猪肉需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检疫合格证明》。

二、肉类经营者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动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主体资格文件,采购猪肉产品要查验并留存《动物检验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非洲猪瘟检测报告》,采购牛羊、禽类肉等其他产品要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检验证明等。

三、从事肉类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单位应当使用牛、羊、猪、禽类肉等定点屠宰企业的产品,并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猪肉还应索取《非洲猪瘟检测报告》,做好进货台账登记,销售时应在柜台或摊位前明示检疫证明、检验证明等。

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辖区肉类市场监管力度,对发现的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进行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从严从重处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对肉类经营户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如查证属实,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举报电话:0974-8551315

 

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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