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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贵德县境内非法采挖、运输和经营砂石料等矿产资源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7-08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告字〔20161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从严从重打击非法采挖、运输和经营砂石料等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严禁在贵德县境内非法采挖、运输和经营砂石料等矿产资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未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在县域境内山丘、山地、林地、耕地、草原、滩涂地及河道等禁采区域兴建砂石料等矿产开采场、开采砂石料等矿产资源、非法从事矿产资源采挖、运输和经营活动。

二、凡在县域境内非法从事砂石料等矿产资源采挖、运输和经营的组织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厂棚、设施设备,平整被破坏的土地、河床,恢复植被,治理环境污染,消除影响。在规定期限内停止采挖、运输和经营活动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理;逾期不停止的,将依法予以取缔,扣押、查封设备,拆除厂棚及其它设施,并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三、在县域境内山丘、山地、草原、滩涂地及河道禁采区域,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任何与采挖、运输、经营砂石料等矿产资源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供电部门对非法从事采挖、运输和经营砂石料等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供电。

四、凡将耕地、林地、滩涂地、草原、山地、河道非法转让、承包或出租给他人非法采挖砂石料等矿产资源的,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转让人(或承包人、出租人)必须自行解除转让、承包或出租合同。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五、已经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有效手续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规范开采矿产资源,禁止超范围违规违法采挖,一经发现超范围采挖行为的,将依法采取吊销《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环保林业、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安监、供电、公安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挖、运输和经营砂石料等矿产资源的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保护生态环境。公路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在我县出境公路的必经通道对超载、超限和无证运输者设卡堵截,严禁以任何名义放行。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村(居)委会要加强对耕地、林地、滩涂地、草原、山地、河道等区域的管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大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危害性的宣传,增强群众自觉保护矿产资源的意识。

八、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为非法开采、运输和经营者提供便利和保护,对违法违规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一经查证属实,按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十、鼓励对从事非法开采、运输和经营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县国土资源局:0974-8553392,县工商局:0974-8553556

县农牧局:0974-8553341,县环林局:0974-8554107,

县交通局:0974-8553324, 县水利局:0974-8553351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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