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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德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 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通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6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告字〔20231

 

贵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贵德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

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县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物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贵政〔202059号)规定,我县于20221125日公告发布了《贵德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向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现公告期已届满30日。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对《方案》作出的修改等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公告期间共收到意见10条,经归纳总结,主要集中为以下6条(有重复意见):

1.补偿标准过低,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对于被征收人安置人口认定的规定有异议。

3.对于宅基地合法性认定的规定有异议。

4.对于已在其他征收项目中被安置过的人口再安置的规定有异议。

5.对于非本村户籍人口的安置方式有异议。

6.对于经营场所的认定有异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过低。

二、对有关意见的说明

根据征收工作实际,我县委托专业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于20208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物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贵政〔202059号),该《意见》是目前现行有效指导我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规范性文件。《贵德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制定过程中,各项条款均严格遵循《意见》相关规定,并在符合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基础上,另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村社及专业机构征求意见并作了论证。

三、对《方案》作出的修改

1.对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的上述6条意见中的第2对于被征收人安置人口认定的规定有异议予以采纳,在方案中具体修改为(三)安置人口的认定。1.被安置人口原则上为发布征收公告时,户籍已登记在征收范围宅基地内且实际在此居住的人口

2.方案十二、房屋安置(一)房屋安置的补偿、补助。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200000内容进行完善,在方案中具体修改为十二、房屋安置(一)房屋安置的补偿、补助。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每宗宅基地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

除此之外,对《贵德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其他内容不再进行修改现对该方案予以确定并公布。

 

附件:《贵德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2326日    

 

 


附件

 

贵德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

西家嘴、张家沟片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推动乡村治理软硬件整体提升,保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物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贵政〔202059号)规定,在对土地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各项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办法

对相关权利主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补偿签约期在本方案确定后另行规定,征收主体按照本方案规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与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超过签约期未签订协议的,征收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对被征收人做出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二、征收单位

1.房屋征收主体:贵德县人民政府

2.实施部门贵德县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贵德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3.被征收人:根据贵德县(2018-2020)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核查确定的权利人

三、征收范围

张家沟村:东至张家沟村村道,南至西久公路,北至德五大道,西至旧党校门口道路

城关村:东至祥云路,南至县气象局,北至德五大道,西至河阴中学老路。

西家嘴村:东至东河滩,南至贵德县河阴镇中心卫生院,北至忆耕路北侧,西至三和小区。

四、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1.补偿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

2.宅基地的认定经合法审批、县政府相关部门确认的宅基地。

3.补偿安置方式。经审批或合法确认的宅基地上房屋,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安置或货币安置,被征收人可自由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五、征收补偿、补助项目

对于项目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补助包括:

1.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2.搬迁费;  

3.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助费;

4.临时安置费;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限于可提供证明资料的被征收人)。

六、宅基地上房屋以及附着物评估价补偿

宅基地内房屋以及附着物,依据《贵德县集体土地房屋重置价格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评估标准》进行评估,按照依法评估的结果给予补偿。

七、搬迁费

每宗宅基地搬迁费为3000元。

八、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助费

每宗宅基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助费为25000元。

九、临时安置费

1.房屋临时安置费发放期限为被征收人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入住公告发布之日止,入住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后增加发放三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按非采暖期每人每月240元、采暖期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

2.无原址户籍人口的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人的户籍人口计算领取临时安置费,不得超过3人标准;

3.每季度发放一次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间的居住用房自行解决;

4.选择货币安置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费。

十、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利用被征收房屋进行经营活动,且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及经营所需各项许可手续的被征收人,任意选择以下两种补偿方式之一的,可获得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按经营场所面积进行补偿。

1.经营场所面积为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补偿5000元;

2.经营场所面积为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偿10000元;

3.经营场所面积为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补偿20000元。

(二)按纳税凭证进行补偿。对于能够提供纳税凭证的,也可按照征收前三年年实际平均纳税额的1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纳税证明为依据确定年实际平均纳税额。

十一、宅基地签约促进奖

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内签约且按时腾空房屋的,根据完成签约时间可享受奖励,但超出征收签约期限的不予奖励:

1.在征收签约期110日内完成腾退的,被征收人的每宗宅基地可获得10000元奖励;

2.1115日内完成腾退的,被征收人的每宗宅基地可获得2000奖励。

十二、房屋安置

(一)房屋安置的补偿、补助。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获得的货币补偿补助包括宅基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评估价、搬迁费、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同时,被征收人可按照本方案的相关规定购买安置房。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每宗宅基地一次性给予购房补助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

2.被征收人属本村村民的,在其他征迁项目中已被征收一部分房屋及宅基地,选择了房屋安置但至本项目还有未安置人口的同时在本次征收需要征收剩余部分房屋及宅基地并且剩余宅基地达到0.2以上的,被征收人可取得购房补助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并可享受本方案十一条规定的签约促进奖。

3.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的,按每人40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购买成本价一楼3411.63/平方米、二楼 3520.51/平方米、三楼3629.39/平方米、四楼 3738.27/平方米、五楼3847.15/平方米、六楼3629.39/平方米。

(二)房屋安置标准。

1.按照该宗宅基地的认定安置人口数量,每人安置房屋40平方米,不得超面积选房。

2.被征收人属本村村民的,在其他征迁项目中已被征收一部分房屋及宅基地,选择了房屋安置但至本项目还有未安置人口的同时在本次征收中需要征收剩余部分房屋及宅基地并且剩余宅基地达到0.2以上被安置人口可以获得安置面积人均40平方米。

(三)安置人口的认定。

1.被安置人口原则上为发布征收公告时,户籍已登记在征收范围宅基地内且实际在此居住的人口。

2.有以下情形的人口可以纳入被安置人口或适当给予安置面积或购房优惠,具体认定为:

1)原户籍在征收范围内,但现因服义务兵役(军官除外)、现服刑、上大学(在校期间)原因导致户籍迁出的,经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可纳入被安置人口;

2)对于符合生育政策且在签约期届满后8个月内出生的该宗宅基地上原户籍人口的新生儿,如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该新生儿视为被安置人口。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申请预留新生儿安置面积的,应出具贵德县人民医院开具的怀孕检验报告;

3)为方便儿女照顾老人,原址在册户籍只有60岁以上老人的,如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每户购房面积可适当增加,但总面积不超过120.39平方米;

4)无原址户籍人口的被征收人,系本集体成员的继承人继承祖业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内签约,继承人不足3人的,按继承人实际人数安置。继承人超过3人的,每户购房总面积不超过120.39平方米。

5)其他无原址户籍人口的被征收人需出具本县无房产证明且在本县居住满一年,被征收人的户籍人口不足3人的,按实际人口安置。户籍人口超过3人的,每户购房总面积不超过120.39平方米。

3.被安置人已租赁保障性住房的,不再予以安置。

4.被征收人在其他征迁项目中已选择房屋安置的,不再重复享受房屋安置、购房补助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未享受过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除外),可享受宅基地征收奖励。

(四)安置房屋情况。

1.安置房为期房,房屋结构为框架式六层电梯楼房,位于河阴镇西家嘴村、张家沟村;

2.可供安置购买的房屋面积有84.65平方米、120.39平方米,安置房面积最终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

3.安置房地下室购买价格为1500/平方米,每套安置房限购一间。

(五)安置房楼层选择。

1.被征收人选择限购安置房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安置人口为12人的,可选购一套84.65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安置人口为1人的,超面积部分按本条第(六)项执行;

2)符合安置人口为3人的,可选购一套120.39平方米的安置房;

3)符合安置人口为4人的,可选购两套84.65平方米的安置房或一套120.39平方米的安置房;

4)符合安置人口为5人的,可选购一套84.65平方米和一套120.39平方米的安置房或两套84.65平方米的安置房;

5)符合安置人口为6人的,可选购两套120.39平方米的安置房或三套84.65平方米的安置房;

6)符合安置人口为7人的,可选购两套84.65平方米和一套120.39平方米的安置房或两套120.39平方米的安置房或三套84.65平方米的安置房;

7)符合安置人口为8人及以上的,可选购一套84.65平方米和两套120.39平方米的安置房或两套84.65平方米和一套120.39平方米的安置房。

2.被征收人按照腾空房屋和交付土地的顺序进行选房,根据限购面积可以选择一套或多套安置房,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第一套安置房楼层,第二套安置房从剩余房源中选择,第三套安置房只能在本批次剩余房源中选择。

3.超过签约期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征收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时,被征收人的安置房由房屋征收实施部门随机选定。

(六)安置房面积补差。如因户型设计原因造成安置房购房面积超过该户的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需由被征收人补齐差价,超出面积6平方米(包括6平方米)范围内的面积按成本价计算,超出6平方米以外的面积,购买价为一楼4653/平方米、二楼5053/平方米、三楼5423/平方米、四楼5713/平方米、五楼5853/平方米、六楼5423/平方米。

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购买安置房或选购面积不符合限购面积的,视为放弃,放弃部分不予补偿。

十三、货币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除依据本方案获得宅基地上房屋及附着物评估价、搬迁费、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如符合条件)以外,给予被征收人每宗宅基地货币安置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后,不再为被征收人进行房屋安置。

2.被征收人属本村村民的,在其他征迁项目中已被征收一部分房屋及宅基地,在本次征收中需要征收剩余部分房屋及宅基地并且剩余宅基地达到0.2以上的,被征收人可取得购房补助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并可享受本方案十一条规定的签约促进奖。

十四、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补偿

1.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且一律不予安置,包括温室大棚、看守房、果园等地上附着物,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2.征收范围内畜禽养殖场迁移及大型、专用、精密等设备征收拆装等情况,根据县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中地上物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贵政〔20205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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