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德县机关事业单位自主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20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贵德县机关事业单位自主聘用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2日
贵德县机关事业单位自主聘用工作人员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德县机关事业单位自主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自聘人员)管理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自主聘用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青政办〔2012〕192号)和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海南州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主聘用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县委、县政府和县人社局审定,待遇及其它事项由本单位承担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工作人员。
自主聘用工作人员经用人单位聘用于专业技术、辅助管理(含协管)、工勤等岗位后,不得从事行政管理(包括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工作,亦不得担任财务、档案管理、涉密等关键性岗位。
第三条 自主聘用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要以单位实际情况和人才需求为主旨,实行合同管理。要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遵循“从严控制、择优选聘、签订合同、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做到人岗相符、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和谐。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岗位职责,承担聘用人员义务;
(三)符合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身体健康。
第五条 资格条件
(一)应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专业对口、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应聘从事辅助管理的人员(含协管员),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应聘从事工勤岗位的人员,须具有相应的工作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四)拟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聘用计划,经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方可聘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要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聘用合同主要条款有:
(一)工作内容;
(二)工作条件;
(三)合同期限;
(四)工作纪律;
(五)福利待遇;
(六)签章及鉴证;
(七)续订合同事项;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九)其他事项。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需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八条 自主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表现及单位考核意见,对考核合格的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章 自聘人员管理
第九条 管理职责
(一)自主聘用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管理,其工资待遇及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不纳入财政经费核拨;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自主聘用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严格实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合同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年度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为基本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结果由聘用单位确定,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凡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续签劳动合同;
(三)自主聘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辞退,需在解除合同前三十日向聘用人员签发书面通知。
1.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违反规章制度,影响工作正常秩序;
3.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同时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当年岗位考核不合格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聘用人员自愿解除劳动关系,需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十条 自主聘用工作人员的假期,参照《贵德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和待遇
第十一条 自主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行缴纳。
第十二条 自主聘用工作人员不享受任何工资补贴、津贴、绩效考核奖。
第十三条 续聘与解聘。
(一)劳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则自行终止。
(二)用人单位与自主聘用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应为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协助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并及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 规范清理及监管机制
第十四条 要建立自主聘用工作人员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畅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出口。自2015年1月起,除农林牧水等行业专业技术人才外,其他各单位自查并审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岗位数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不得自主聘用,并要在三年内逐步清理规范。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自主聘用人员登记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违规、违纪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补签劳动合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对不符合条件的自主聘用人员及时清理清退。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自主聘用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解决,解决未果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自主聘用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