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德县村干部误工补助发放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政〔2015〕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财政局拟定的《贵德县村干部误工补助发放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2日
贵德县村干部误工补助发放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村干部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充分调动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加强“三基”建设提升执政水平的意见》和中共贵德县委、县政府《关于2014年全县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村干部是指在联村并组后县委县政府核定的职数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选举、任命的在职在岗的村“两委”班子成员。
第三条 按照加强“三基”建设的目标要求,村干部误工补助按“基本补助保底,绩效补助浮动,适度拉开差距,实现有效激励”的原则,每年由乡镇和统计部门测算本乡镇各村人均纯收入水平,并依此为依据,充分考虑村社分布区域和结构状况,一村一标准,做到细算账,算细账,确保村干部补助切合实际,不搞“一刀切”,全面体现各村社收入水平差异,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基础补助按照人均纯收入的80%计发,通过绩效考核落实绩效补助和其他补助后基本达到村人均纯收入的2倍左右,其他成员按相应比例补助。
第四条 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误工补助构成及发放标准:
村干部误工补助由基础补助、绩效补助和其他补助三部分组成。具体标准如下:
(一)基础补助:按基本补助均衡的原则,每月按实际金额进行发放。
(二)绩效补助:按绩效补助适度拉开差距的原则,由村级发展补助构成。村级发展补助按该村或乡镇上年人均纯收入(以上年度末乡镇经管站和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计发。
(三)其他补助:由边远地区补助、综治维稳调解补助、村级结构补助3部分构成。
1.边远地区补助:针对常牧镇、拉西瓦镇、尕让乡、新街乡与“三河”地区的地理差异情况,落实边远地区补助,每人每年按500元计发。
2.综治维稳补助:每人每年按1000元计发。
3.村级结构补助:以村社农牧民户籍人口总数为准,按人均1元计发。
第五条 其他村“两委”班子成员补助标准。
1.村会计:按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终绩效考评后补助总额的70%计发(计算基数中不含兼职补助)。
2.村妇联主任、村团支部书记、村民小组长:按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年终绩效考评后补助总额的40%年终一次性计发(计算基数中不含兼职补助)。按县委县政府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村“两委”除主要负责人以外其他成员鼓励交叉任职可兼职村民小组长等职,其补助按村民小组长年终补助总额的30%计发。
3.根据县委、县政府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倡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一肩挑”,通过民主选举推选的“一肩挑”负责人,其补助在原有补助的基础上按基础补助的30%计发。其补助列入基础补助按月发放。
第六条 村干部误工补助发放方式分为按月发放和年终一次性发放。
按月发放: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每月发放基础补助,会计按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基本补助的70%按月计发(每月500元),由乡镇每月按实际村干部人数造册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给村干部。
年终一次性发放:村干部绩效补助由乡镇和统计部门考核结果为依据,财政部门按考核结果负责发放村“两委”班子的绩效补助。按照基础补助保底线的原则,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考核后的绩效补助不低于3000元。
村干部任职时间不足1年的,实行按月计发。
第七条 按照贵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联村并组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一村一社的自然村不设立村民小组长,条件符合的会计兼任村妇联主任或团支部书记,其误工补助按兼职计发。
第八条 村干部除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外,不得巧立名目领取其他补助,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对辞职、退职和违法违纪受停职、撤职处理的村干部,补助从当月起停止发放。
第十条 村干部误工补助应在当年末或次年初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乡镇党委、政府是落实村干部误工补助发放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辖区在职在岗村干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备案;负责村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村干部考核。
村干部考核具体由各乡镇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县委组织部制定的《贵德县村(社区)“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任中审计和过错问责制度(试行)》,各乡镇结合实际情况,从农牧业生产、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新型合作医疗、土地管理等工作,完善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力度,实现有效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数据统计和资金保障。
村干部误工补助的测算数据由相关部门的法定数据为准;农牧民人口数由县统计局按有关规定统计的法定数据为准;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由县统计局严格按相关规定统计的法定数据为准(各村人均纯收入应在全县人均纯收入的20%内上下浮动:即最高不能超过全县人均纯收入的120%,最低不能低于全县人均纯收入的80%以下);村“两委”班子组成人数通过依法选举产生后报县委组织部和民政局备案后的数据为准;村和村小组个数根据贵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联村并组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后报民政部门备案后的数据为准。
村干部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承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以前有关办法或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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