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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告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3-14 浏览次数: 【字体:

贵政告字〔20172

 

为规范城市交通秩序,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五城同创”工作,现就加强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城市道路内停放的机动车必须按照划定泊位有序停放。不按规定停放的,由公安交巡警劝导至规定地点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交巡警粘贴《机动车违停告知单》,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证据。留存证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现暂停放在苏德大道、河西桥头、河西清真寺、梨都大酒店、河滨公园、景悦阁南侧等地的各类工程机械车辆和大型运输货车,一律从320日起停放在大史家村停车场(原大史家村砖厂),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

三、交警、运管部门不定时联合整治违规停车行为。对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一经查获,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四、在城市道路内违反停车禁止标志标线停放机动车的,一律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

五、未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机动车或者在停车泊位内未按规定停放机动车且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至指定地点, 并依法处理。

六、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放超过2日且无法与车主取得联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移至指定地点, 并依法处理。

七、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停车收费的,由城管、公安、物价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八、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将其录入交通违法管理系统“黑名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九、本《通告》自3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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