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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1-04-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地方规章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海南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2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9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规范我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全州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深刻把握新时代教育五个趋势性变化,坚决杜绝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的行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校外培训机构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强化党组织思想引领,加强和改进校外培训机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贯穿校外培训机构教育教学全过程,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巩固校外培训机构的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教育引导广大师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 

  (二)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各县要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完善由教育部门牵头,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治理工作体系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治理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到位。对无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教育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力度,通过开展自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三)制定设置标准。各县要依据《青海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制订符合各自实际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标准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要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依法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四)依法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县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校外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应依法予以处置,并责令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规范办学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县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书面作业;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研究探索将保险作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六)强化年检年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办法和评价体系,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工作,并对营利性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县要统筹各方力量,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热心群众担任社会监督员,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七)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各县分批次向社会公布白名单、黑名单,公布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及时将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海南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八)提升教学质量。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按照学校管理有关标准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结合开学检查工作和日常督导,把中小学校是否存在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及竞赛成绩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是否存在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纳入检查重点内容,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创造条件。 

  (九)严明各项纪律。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到培训机构兼职,对中小学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十)做好课后服务。各县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并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治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要及时总结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改进政策措施。各县要针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治理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的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协同治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学校、教师、教学管理,同时做好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及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应急管理、公安、卫健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监管工作;网信、文体旅游广电、工业商务和信息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三)强化督导问责。州县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贯彻落实《意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工作情况列入对各县政府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定期开展督导工作,并将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情况,作为评估认定各县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依据。各县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教育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解读教育教学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和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的有关政策,切实做到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对依法依规办学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可以给予宣传报道,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中小学校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知并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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