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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2-01-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地方规章

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科技顾问聘任服务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科技顾问聘任服务办法(暂行)》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129        

 

海南州科技顾问聘任服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促进州政府聘任科技顾问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充分发挥省内外高层次科技专家的战略咨询和智力支撑作用,深入落实省委一优两高战略,加快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推进产业四地建设,助力海南州“12345”奋斗目标实现和泛共和盆地绿色崛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顾问聘任服务工作锚定我州生态环保、清洁能源、绿色有机农牧业、生态旅游、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卫生健康、经济改革等重点领域。坚持服务发展、聚焦产业、突出创新、部门联动原则推进。 

第三条 科技顾问原则上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长江学者、省部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青海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青海省昆仑英才·科技领军人才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学科带头人及国家、省、州级重点联系专家和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的知名专家学者中选聘,其中可确定1-3名首席顾问。

第四条 科技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可续聘。届中需要增加聘任的,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州人才办、州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州政府同意后增聘,聘期在本届结束时终止。

科技顾问本人提出申请或因其他原因确不适宜聘任的可予以解聘。

第五条 科技顾问的聘请应紧密结合海南州社会经济发展重要领域需求,由州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推荐,州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科技合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拟聘任建议名单并征求州人才办、顾问本人意见后,报州政府审定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科技顾问应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科技体制改革以及全州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为州政府制定战略规划、实施重大决策、深化经济和社会事业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提供高端智力服务。主要职责有:

(一)对我州拟制定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技术政策进行前瞻性或跟踪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对我州具有全局性、综合性、长远性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三)为我州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学工程、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重大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决策建议;

(四)对我州重点企业提出的有关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提出可行性建议;

(五)发挥资源优势,帮助推进海南州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优秀企业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为重点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产学研合作打通渠道,搭建平台,促进跨区域、跨行业、跨专业的人才合作与交流,积极为我州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培训技术人才;

(六)发挥专业优势,围绕地方重点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合力攻关产业发展共性或关键技术难题,助力培育高科技、高成长性、人才集聚效应突出的科技示范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

(七)积极参与州委、州政府组织举办的各项科学技术交流、招商引资和其他重大活动。

第七条 科技顾问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1-2次科技咨询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州政府领导就有关问题邀请科技顾问进行咨询,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各科技顾问就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或认为有必要向州政府提出的课题,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向州政府提供决策建议或方案;

(三)州科技局根据州委州政府领导提出的任务,组织科技顾问开展咨询活动;

(四)可采取咨询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多种形式向州政府提供咨询成果;

(五)根据实际需要,州政府可临时聘请省内外专家参与相关咨询活动。

第八条 科技顾问对所知悉的咨询事项资料予以保密,对于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咨询事项,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九条 科技顾问享有的待遇:

(一)应邀参加我州庆典或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来我州进行工作考察的,由我州提供办公、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州相关部门派人提供全程服务;

(三)应邀来我州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查阅本州有关文件、资料,到州内有关部门、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企业等进行调查研究;

(四)引入科技项目在我州开展课题研究时,优先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提供工作和生活服务保障;

(五)在我州开展课题研究取得重要创新成果的,参照其创造的知识产权价值给予适当奖励,并实现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的,可在该成果实现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资金;

(六)提供重要信息和有力帮助,并协助我州争取国家、省级项目及其他重要项目而获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七)与我州科研机构、企业及其他单位进行实质性合作,为我州产业发展取得重大关键技术突破或解决核心关键技术难题,由州政府给予奖励;

(八)愿意来我州长期工作的,对本人及家属在信息咨询、户口转迁、身份证办理、子女入学、提供人才公寓、人才资金及社会保障支持等方面提供优先或特殊服务;

(九)按双方约定享受海南州政府提供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条 科技顾问日常服务工作由州科技局承担,指派工作人员为科技顾问联系人,负责与科技顾问的日常联络协调工作。建立科技顾问工作档案,记载科技顾问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聘任、服务科技顾问所需费用从州级科技项目和州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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