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海南州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

各县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贵德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11-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国家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