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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2-07-26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公共资源配置

贵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26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政办〔2020〕21号)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统称,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农村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出租或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申请条件公开、审核程序透明、轮候规则公正、分配结果公平和运营管理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或从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等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各乡镇、县民政、财政、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残联、市场监管、税务、社区居委会等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联审工作。村、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中心、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各相关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事宜,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确保人员稳定。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可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转户农牧民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对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实现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对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等,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分配,并对残疾人家庭在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用人单位定向供应,用人单位要依照相关规定,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切实用好管好公共租赁住房。

 第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或工作。申请人配偶为非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但在当地居住或工作的,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单独立户的子女和父母。不同代系结构家庭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单独立户、配偶离异等特殊情况形成的单身家庭,可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私有产权住房,或私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新就业职工:持有本地城镇居住证或暂住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本地城镇居住证或暂住证;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2.在当地无私有产权住房或私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以下(含20 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3.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农村城镇家庭必须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家庭收入情况报告:最低收入(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无房产或拥有房产的证明材料(由房管部门出具),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

(五)申请人婚姻状况: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须提供相关材料;

(六)贵德县公共租赁住房审定表;

(七)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九)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近期免冠小二寸彩照;

(十)申请人须满 18周岁;

(十一)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一)申请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居(暂)住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三)家庭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有工作单位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出具收入报告;

(四)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须提供相关材料;

(五)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无房产或拥有房产的证明材料(由房管部门出具);

(六)缴存社会保险等材料;

(七)申请人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近期免冠小二寸彩照;

(八)申请人须满 18周岁。

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

(一)初审: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为申请人,向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公共租赁住房书面申请,经各辖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申请家庭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采取走访调查、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保障中心。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采取联合办公或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联席成员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房产上市交易和是否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等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婚姻登记状况、是否享有社会救助等情况。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现住房状况和自有房产(包括商铺、车位等非住宅)等情况。

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籍登记、车辆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各项社会保障缴纳信息,并核实工资收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享受优抚情况。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提供申请人从事个体工商或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

税务机关负责提供申请人相关的完税信息。

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在符合查询条件的情况下,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查询申请人存款账户、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信息。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核实申请人家庭残疾人员信息。

其它需要提供申请人相关材料的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保障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将申请人住房、财产、婚姻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分送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审复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条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实行轮候制度,对轮候对象,应当在合理轮候期内予以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十一条  保障中心应按照保障对象申报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同一时间提出申请的,可根据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由低到高排序。条件相同的,采取随机摇号的方法确定轮候顺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分配:

(一)享受农村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

(三)家庭成员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四)居住危房的;

(五)个人住宅被征收的。

申请人家庭在轮侯期间,其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主动如实向保障办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十条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的,其轮候序号作废,需重新提出申请:

(一)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

(二)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

(三)选定住房不确认选房对应表的;

(四)不按规定期限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五)因申请人自身原因,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被解除的。

放弃一次配租权利的申请家庭,应在1年后重新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审核符合条件后重新进入轮候库等待配租。累计两次放弃配租权利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第三章   配租管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确定。租金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价格主管及财政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租金标准的确定或调整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档次、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一般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对农村、城镇最低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根据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并随着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逐步达到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的租金水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支付租金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予以租金减免。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条  实行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和共有产权人的出资比例确定产权份额,承租人应缴纳政府所占份额部分的租金。

第十条  政府与企业共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其中,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由产业园区和企业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后上缴保障办,企业经营有困难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租金标准可在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

政府在乡镇、学校等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条  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与保障中心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订的《青海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承租人应当按期缴纳租金,按照合同要求合理使用承租住房。合同签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 3个月前向保障办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续签合同。

第十条  承租人未按合同规定,逾期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根据逾期时间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补缴租金并按约定比例收取违约金;

(二)解除合同,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将违约信息记入个人或单位的信用档案;

(四)通过司法途径追缴租金及违约金,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  退出管理

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定期会同县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的收入、人口、住房状况和已租住年限等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享受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承租人应当定期向居住或工作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回或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二)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续租合同的;

(三)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四)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调换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九)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物业费、暖气费等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缴纳的;

(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收入、财产、住房情况的;

(十一)破坏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但拒不腾退的,保障中心可以按照高于同区位、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水平计收其租金,或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保障中心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有异议的,可在书面通知送达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障中心提出申诉,保障中心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议异的,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收入专项用于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  政府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售房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由此产生的滞纳金、违约金、罚金、利息等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中心负责收取。

第二十条  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商业服务等设施经营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中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实施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于核查事项相关的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二)在至少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住房保障工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四)对违反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保障中心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过程应当邀请纪委、单位纪检员等全程参与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三十条  保障中心要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过程中,要实行保障政策、审核程序、房源信息、保障对象、分配过程、分配结果、投诉处理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保障中心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保〔2012〕158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保障对象档案。

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保障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限期退房,并按物价部门确定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对在3个月内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日起施行。

意见征求日期:2022年7月26日-2022年8月1日

联系单位: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974—8567345

联系地址:贵德县河阴镇迎宾西路113号

意见征求表

文件名称

贵德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意见征求稿)

意见建议

主要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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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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