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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2-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关于贵德县水资源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958号)规定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29号)文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水资源分类征收标准
单位:元/立方米
类 别 |
地表水 |
地下水 |
一、工业取用水 |
0.05 |
0.10 |
二、城镇非经营性城市绿化、娱乐景观用水等生态取用水 |
0.40 |
0.80 |
三、特种行业(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高耗水行业)取用水 |
0.40 |
0.80 |
四、自备水源取用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水) |
0.50 |
|
五、水力发电取用水(不含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 |
0.004元/千瓦时 |
|
六、省外调水 |
0.30 |
|
七、采矿排水(梳干排水) |
1.00(回收利用的采矿排水按此标准减半征收) |
二、根据国家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和城镇居民承受能力的实际,作如下规定:
(一)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西宁市、格尔木市按地表水0.06元/㎥、地下水0.12元/㎥执行;青南地区按地表水0.02元/㎥、地下水0.04元/㎥执行;其他地区按地表水0.04元/㎥,地下水0.08元/㎥执行。考虑到西宁地区关闭自备水源需要有一个过程,故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三年内暂按地表水征收标准执行。
(二)免征涉及农牧民生活用水及农牧业灌溉用水的水资源费。
贵德县水利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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