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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2-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贵德县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公示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现就我县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公示如下: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水利厅青发改价格[2017]475号。
收费标准:
一、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小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0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0元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收费主体:贵德县水利局。
收费范围:本县区域内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贵德县水利局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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