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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1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贵德县不动产登记服务收费事项公示
收费项目:不动产登记费、证书工本费
收费依据: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收费标准为: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时,根据不同情形,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
2、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3、根据《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规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小微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做出书面承诺)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标准: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证书工本费标准。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免征不动产登记费,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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