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09-1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能 |
贵德县税务局
主要职责
一、国家税务总局贵德县税务局
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2)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负责研究拟定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会统核算工作。组织开展收入分析预测。
(4)负责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和税收政策效应分析,为国家税务总局海南州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5)负责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组织实施税(费)源监控和风险管理,加强大企业和自然人税收管理。
(6)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纳税服务、税收宣传工作,保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承担涉及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7)负责所辖区域内国际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反避税调查和出口退税事项办理。
(8)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各类发票管理。负责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票证管理。
(9)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治理工作。
(10)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开展对本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及上级工作部署情况的督查督办,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
(11)负责本单位基层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承担税务人才培养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12)负责本单位机构、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
(13)完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州税务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地址:设在河阴镇迎宾东路,邮政编码:811799;同时设迎宾西路办公区;地址为迎宾西路261号,邮政编码:811799。
联系方式:
1.对外联系电话:0974—8553383
2.纳税咨询及投诉电话:12366
3.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电话:0974—8553575
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电话:0974—8552373
2、贵德县税务局第一分局
主要职责:
负责全县范围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和服务工作。
办公地址:纵三路贵德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邮政编码:811799。
联系方式:
1.对外联系电话:0974—8560020
2.纳税咨询及投诉电话:12366
3.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电话:0974—8553575
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电话:0974—8552373
3、贵德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县级重点税源集中管理、风险应对和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管理等工作、扫黑除恶工作。
办公地址:设在河阴镇迎宾东路,邮政编码:811799。
联系方式:
1.对外联系电话:0974—8551372
2.纳税咨询及投诉电话:123663.
3.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电话:0974—8553575
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电话:0974—8552373
具有税务检查证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税务检查证件号码 |
1 |
丁海林 |
男 |
632523190024 |
2 |
韩富龙 |
男 |
632523190025 |
3 |
张红莲 |
女 |
632523190026 |
4 |
白云 |
男 |
632523190027 |
5 |
马芙蓉 |
女 |
632523190020 |
6 |
杜晓英 |
女 |
632523190003 |
7 |
陈 辉 |
男 |
632523190005 |
8 |
单宝凤 |
女 |
632523190006 |
9 |
刘岩昌 |
男 |
632523190010 |
10 |
张 艳 |
女 |
632523190011 |
11 |
李 媛 |
女 |
632523190013 |
12 |
韩秀芳 |
女 |
632523190072 |
13 |
李雅茜 |
女 |
632523190066 |
14 |
刘书斐 |
男 |
632523190050 |
15 |
梁 田 |
女 |
632523190052 |
16 |
韩 淼 |
男 |
632523190051 |
17 |
封清华 |
男 |
632523190008 |
18 |
任丹丹 |
女 |
632523190009 |
19 |
张雅杰 |
女 |
632523190002 |
20 |
马 娟 |
女 |
632523190014 |
21 |
赵文清 |
女 |
632523190015 |
22 |
王 泽 |
男 |
632523190053 |
23 |
马秀兰 |
女 |
632523190074 |
24 |
王淑萍 |
女 |
632523190075 |
25 |
谢玉玲 |
女 |
632523190067 |
26 |
王新丽 |
女 |
632523190012 |
27 |
侯文静 |
女 |
632523190054 |
28 |
谢静 |
女 |
632523190055 |
29 |
张倩 |
女 |
632523190071 |
30 |
乜刚 |
男 |
632523190031 |
31 |
孔建连 |
女 |
632523190033 |
32 |
牛玥 |
女 |
632523190034 |
33 |
颜莉 |
女 |
632523190021 |
34 |
张宝云 |
男 |
632523190073 |
35 |
樊海晨 |
男 |
632523190022 |
36 |
安顺琴 |
女 |
632523190017 |
37 |
张敏 |
女 |
632523190016 |
38 |
马国荣 |
男 |
632523190064 |
39 |
张雅迪 |
女 |
632523190018 |
40 |
魏玉生 |
男 |
632523190032 |
具有执法资格证人员清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执法资格证件号码 |
1 |
温海芬 |
女 |
292050056 |
2 |
丁海林 |
男 |
292050051 |
3 |
白云 |
男 |
292050050 |
4 |
韩秀芳 |
女 |
292050064 |
5 |
扎西拉旦 |
男 |
292050101 |
6 |
乜刚 |
男 |
292050077 |
7 |
张宝云 |
男 |
292050072 |
8 |
郝晓琼 |
男 |
291751003 |
9 |
宋海元 |
男 |
291431029 |
10 |
魏玉生 |
男 |
291431018 |
11 |
马芙蓉 |
女 |
291431033 |
12 |
谢玉玲 |
女 |
2017-011 |
13 |
孙晶明 |
男 |
291431026 |
14 |
张艳 |
女 |
291421019 |
15 |
温春刚 |
男 |
291421024 |
16 |
韩燕 |
女 |
291040200003 |
17 |
王淑萍 |
女 |
291451008 |
18 |
朵德福 |
男 |
291451012 |
19 |
赵占林 |
男 |
291431022 |
20 |
樊海晨 |
男 |
291431028 |
21 |
韩富龙 |
男 |
291431034 |
22 |
王新丽 |
女 |
291431037 |
23 |
周毛吉 |
女 |
291431038 |
24 |
马娟 |
女 |
291040300003 |
25 |
孔建连 |
女 |
291040300011 |
26 |
郭杰 |
男 |
291431035 |
27 |
杨旭 |
男 |
291040300006 |
28 |
杨占林 |
男 |
291431024 |
29 |
马丽敏 |
女 |
291040300004 |
30 |
李昌兰 |
女 |
291421020 |
31 |
韩宗仁 |
男 |
291040600007 |
32 |
赵翎博 |
男 |
291040400008 |
33 |
李安娜 |
女 |
291040300010 |
34 |
辛元福 |
男 |
291451028 |
35 |
张小玲 |
女 |
291431021 |
三、股室职责
1、办公室
负责拟订本单位综合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起草和审核重要文稿;负责公文处理、会务管理、信息调研、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来信来访、值班值守、国家安全等工作;组织实施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税收宣传工作;组织实施督查督办工作;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负责贯彻落实绩效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分解落实上级下达的考评指标,拟订本单位年度绩效计划及考评指标,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负责政府绩效考评工作;开展其他考核考评工作。
负责机关后勤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承担拟订机关事务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本单位预决算管理、基建管理、会计核算管理、财务内控管理和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章、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审核汇编部门预算、决算,组织实施部门决算执行和公开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规范工作;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工作,办理具体收付事项;拟订年度采购计划,办理具体采购事项;负责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使用管理等工作;承担税务着装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基建项目管理;负责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规范津补贴相关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数字人事工作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数字人事推行工作,负责数字人事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和干部考核工作。
2、法制股
负责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法治建设工作;负责涉及多个税种、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综合性政策文件会办、起草和落实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合规性评估、备案审查、清理等工作;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组织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组织办理涉税反补贴案件应对工作;负责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负责本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负责内控机制建设工作;组织实施税收执法督察,开展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基本建设、政府采购等内部财务审计;组织实施本单位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督促落实督察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协调配合外部监督和上级监督,统筹协调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参与实施“一案双查”工作。
3.税政股
负责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和进出口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相关税种和进出口税收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组织落实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增值税发票管理,组织相关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及管理。参与监管区域税收管理工作;分配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退税安排;指导相关税种和进出口税收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税种和进出口税收的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组织落实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的季(月)度预征、汇算清缴等工作,组织实施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自行申报、汇算清缴、事后抽查等工作;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管理;指导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地区)间税收条约(安排);负责非居民所得、居民境外所得税收管理等跨境税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反避税工作,参与国际税收有关的风险管理;组织实施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负责组织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烟叶税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征收管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相关税种具体业务问题的解释和处理;组织落实相关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相关税种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参与相关税种的风险管理和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负责组织相关税种的一体化管理工作。
4、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
负责组织实施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日常征管、日常检查工作;参与有关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的政策辅导、咨询服务、法律救济等工作。
5、收入核算股
负责研究拟订本单位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中长期规划,参与拟订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预算目标并依法组织实施;负责减税降费统计核算工;,组织落实免抵调库年度安排;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收入工作,开展收入预测分析、预警分析和收入质量管理;负责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组织落实会统核算、缴库退库、票证管理等制度,实施会计监督;负责入库级次管理、减免税会统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税收经济分析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参与建立并落实税收经济分析指标体系;运用税收数据对本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控分析;组织开展税收政策比较分析、效应分析,跟踪评估减免税等政策实施效果;负责统筹和指导本单位税收经济分析工作。
6、纳税服务股
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纳税服务(含缴费服务,下同)工作;组织实施纳税服务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咨询服务、办税服务和权益保护等工作;负责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热线等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服务渠道管理;负责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负责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政策及制度,统筹协调社会化纳税服务。
具体承担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接受、转交纳税服务投诉和涉税违法举报;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税收宣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指导本单位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具体承办涉税舆情管理、政务公开工作;组织实施税收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7、征收管理股
负责组织落实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拟订具体操作办法;组织实施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普通发票及其他各类发票管理等日常征管工作;负责征管质量监控评价。负责组织落实信息化规划、方案和制度,实施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考核评价和验收工作;承担税务行业标准和业务需求管理;负责信息化立项和预算管理;负责组织落实业务项目的立项、开发、试点、推广等工作。
8、风险管理股
负责信息数据和风险管理的目标规划、制度制定的实施工作;负责上级风控部门下发风险应对任务的整合和推送;负责本单位税收风险管理模型构建、分析识别、任务推送、监控评价结果反馈等工作;承担各类税收数据、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数据的集中管理、质量控制、分析应用、共享交换及税务云平台管理等事项;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单位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工作。
9、人事教育股
负责组织落实干部人事制度及税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拟订具体实施方案;承担人事、机构编制、公务员管理、干部考核等工作;承担工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等工作;承担下一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管理、监督等工作;监督检查干部人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落实人事纪律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干部培训、学历教育管理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培训质量考核与评估;承办教育培训项目的开发与管理;承担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和培训机构业务管理工作;指导、检查本单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拟订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本单位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10、机关党委(党建工作股)
贯彻落实机关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机关意识形态工作;统筹负责机关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承担机关统战工作;协调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开展机关群团工作;负责牵头落实本单位扶贫工作。
11、税源管理股
负责河阴镇、常牧镇、拉西瓦镇、河西镇、尕让乡、河东乡、新街乡、4镇3乡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基础事项管理及其风险应对、管户信息采集管理认定管理、发票管理、减免税管理、各类涉税事项审核审批、税收日常巡管巡查、税收专项检查、协税护税、行政处罚、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管理;负责所辖区域日常纳税辅导、税收宣传、落实减税降费的管理工作,就近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办公地点设在纵四路贵德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12、纪检组
负责组织落实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制度,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单位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情况;监督检查本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组织协调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理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有关申诉;查处本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开展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
纪检组内设廉政宣传教育、案件调查、案件审理、行业作风建设、两权监督、信访、综合内勤等7个岗位。
13、信息中心
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保障工作;承担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组织实施机关及本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负责计算机、打印(复印)设备的维护工作;负责本单位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等管理工作。
四、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机关 |
条件 |
数量 |
申请材料目录 |
申请期限 |
1 |
企业印制发票审 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
省级税务局 |
①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②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③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
按政府采购合同或招标公告确定 |
①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②税务登记证件③经办人身份证件④代理委托书⑤代理人身份证件⑥印刷经营许可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⑦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⑧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⑨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
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
2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令第49号2001.4.28)第31条第2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省级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
无数量限制 |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3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省级税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无数量限制 |
①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②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③经办人身份证件④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⑤代理委托书⑥代理人身份证件 |
|
4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县级税务机关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无数量限制 |
务行政许可申请表②税务登记证件③经办人身份证件④证明材料⑤代理委托书⑥代理人身份证件 |
|
5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县级税务局 |
已纳入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 |
①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②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③代理委托书④代理人身份证件 |
|
6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县级税务局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
无数量限制 |
①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②经办人身份证件③代理委托书④代理人身份证件⑤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
五、取消进户执法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序号 |
取消进户执法项目名称 |
1 |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 |
2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调查巡查 |
3 |
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 |
4 |
增值税专用发票挂失调查巡查 |
5 |
未按期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 |
6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 |
7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 |
8 |
车价信息管理 |
9 |
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 |
10 |
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票表比对异常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序号 |
取消进户执法项目名称 |
1 |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 |
2 |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调查巡查 |
3 |
大额普通发票代开调查巡查 |
4 |
增值税专用发票挂失调查巡查 |
5 |
未按期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抵扣调查巡查 |
6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巡查 |
7 |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采集 |
8 |
车价信息管理 |
9 |
逾期未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理 |
10 |
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票表比对异常处理 |
国家税务总局第三批取消进户执法的项目清单
序号 |
进户执法项目名称 |
1 |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认定调查核实 |
2 |
纳税人多缴税款退税(费)审批调查核实 |
3 |
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
4 |
符合条件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实地调查核实 |
5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采集 |
6 |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调查巡查 |
7 |
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确认备案 |
8 |
汇总纳税企业信息备案调查巡查 |
9 |
外埠纳税人经营地申报查验货物调查巡查 |
六、办税服务指南
参见《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
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2019年“最多跑一次”涉税事项清单办税指南索引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2019年办税指南 |
2018年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南 |
1 |
1信息报告 |
设立登记 |
1.1.1—001 设立登记 |
|
2 |
|
变更登记 |
1.1.2—002 变更登记 |
|
3 |
|
自然人基础信息报告 |
1.1.3—003 自然人基础信息报告 |
1自然人纳税人信息采集 |
4 |
|
代扣代缴报告 |
1.1.4—004 代扣代缴报告 |
2扣缴税款登记 |
5 |
|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1.1.5—005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
6 |
|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1.1.6—006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
7 |
|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
1.1.7—007 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
|
8 |
|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1.2.1—008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11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
9 |
|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1.2.2—009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12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
10 |
|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
1.2.3—010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
15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
11 |
|
定期定额户停(复)业报告 |
1.2.4—011 定期定额户停(复)业报告 |
13停业登记 14复业登记 |
12 |
|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
1.2.5—012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
|
13 |
|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
1.2.6—013 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报告 |
|
14 |
|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
1.2.7—014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报告 |
|
15 |
|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 |
1.3.1—017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报告 |
5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
16 |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
6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
17 |
|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
1.3.2—018 跨区域经营涉税事项反馈 |
7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
18 |
|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
1.4.1—019 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
107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
19 |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
1.4.2—020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
108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
20 |
|
变更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
1.4.4—022 变更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
109社会保险缴费信息变更登记 |
21 |
|
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
1.4.5—023 注销社会保险费缴费信息登记 |
110注销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信息 |
22 |
|
社会保险费缴费账户账号报告 |
|
111社会保险费缴费账户账号报告 |
23 |
2 发票办理 |
发票票种核定 |
2.1.1—024 发票票种核定 |
16发票票种核定 |
24 |
|
发票领用 |
2.1.2—025 发票领用 |
21发票领用 |
25 |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
2.1.3—0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
17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万元以下) |
26 |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
2.1.4—027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
18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
27 |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2.1.5—028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19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
28 |
|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2.1.6—029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2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
29 |
|
发票验旧 |
2.1.7—030 发票验旧 |
24发票验旧 |
30 |
|
22发票退回 |
|
22发票退回 |
31 |
|
25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
|
25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
32 |
|
发票缴销 |
2.1.8—031 发票缴销 |
28发票缴销 |
33 |
|
发票认证 |
2.1.9—032 抄报税 |
|
34 |
|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报送 |
2.1.10—033 发票认证 |
26发票认证 |
35 |
|
代开增值税发票 |
2.1.11—034 海关完税凭证数据报送 |
27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
36 |
|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 |
2.3.1—037 发票丢失(损毁)报备 |
29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
37 |
|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
2.3.2—038 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
30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
38 |
|
发票真伪鉴别 |
2.3.3—039 发票真伪鉴别 |
|
39 |
3 申报纳税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3.1.1—04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
40 |
|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3.1.2—042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9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41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3.1.3—0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
42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3.1.4—04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43 |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
3.1.5—04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
3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
44 |
|
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
3.1.6—046 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
34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
45 |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
3.1.7—047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
|
46 |
|
增值税预缴申报 |
3.1.8—048 增值税预缴申报 |
33增值税预缴申报 |
47 |
|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3.2.1—049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35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48 |
|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3.2.2—050 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36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49 |
|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
3.2.3—051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
37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
50 |
|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
3.2.4—052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
38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
51 |
|
电池消费税申报 |
3.2.5—053 电池消费税申报 |
39电池消费税申报 |
52 |
|
涂料消费税申报 |
3.2.6—054 涂料消费税申报 |
40涂料消费税申报 |
53 |
|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
3.2.7—055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
41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
54 |
|
车辆购置税申报 |
3.3.1—056 车辆购置税申报 |
42车辆购置税申报 |
55 |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3.4.1—057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43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56 |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3.4.2—058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44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57 |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3.4.3—059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45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58 |
|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3.4.4—060 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46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59 |
|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3.4.5—061 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47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
60 |
|
关联申报 |
3.4.6—062 关联申报 |
77关联申报 |
61 |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3.5.1—063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52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62 |
|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3.5.2—064 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53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
63 |
|
房产税申报 |
3.6.1—065 房产税申报 |
54房产税申报 |
64 |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3.7.1—066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55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65 |
|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
3.8.1—067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
5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
66 |
|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
3.8.2—068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
56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
67 |
|
耕地占用税申报 |
3.9.1—072 耕地占用税申报 |
57耕地占用税申报 |
68 |
|
资源税申报 |
3.10.1—073 资源税申报 |
58资源税申报 |
69 |
|
契税申报 |
3.11.1—074 契税申报 |
|
70 |
|
印花税申报 |
3.12.1—075 印花税申报 |
59印花税申报 |
71 |
|
车船税申报 |
3.13.1—076 车船税申报 |
60车船税申报 |
72 |
|
烟叶税申报 |
3.14.1—077 烟叶税申报 |
61烟叶税申报 |
73 |
|
环境保护税申报 |
3.15.1—078 环境保护税申报 |
|
74 |
|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
3.16.1—078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
62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 |
75 |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3.17.1—080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6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76 |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3.17.2—081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6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77 |
|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
3.17.3—082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
65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
78 |
|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
3.17.4—083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
112社会保险费申报 |
79 |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
3.17.5—08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
11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
80 |
|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
3.18.1—085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
66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 |
67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
||||
81 |
|
113工会经费申报 |
|
113工会经费申报 |
82 |
|
委托代征申报 |
3.19.1—086 委托代征申报 |
68委托代征申报 |
83 |
|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
3.20.1—087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
69扣缴车船税申报 |
84 |
|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
3.20.2—088 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
71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
85 |
|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3.20.3—089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72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86 |
|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
3.20.4—090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
73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
87 |
|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
3.20.5—091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
74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
88 |
|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3.21.1—092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75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
89 |
|
76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
|
76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
90 |
|
78国别报告 |
|
78国别报告 |
91 |
|
79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
|
79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
92 |
|
86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 |
|
86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报告 |
93 |
|
87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
|
87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
94 |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
3.22.1—09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
|
95 |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
3.22.2—094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
|
96 |
|
申报错误更正 |
3.23.1—095 申报错误更正 |
|
97 |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
3.23.2—096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行政许可事项) |
|
98 |
|
误收多缴退抵税 |
3.24.1—098 误收多缴退抵税 |
|
99 |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3.24.5—102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
100 |
|
车船税退税 |
3.24.7—104 车船税退税 |
|
101 |
4 优惠办理 |
增值税优惠备案 |
4.1.1—105 增值税优惠备案 |
80增值税优惠备案 |
102 |
|
消费税优惠备案 |
4.2.1—106 消费税优惠备案 |
81消费税优惠备案 |
103 |
|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
4.3.1—107 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
82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
104 |
|
企业所得税优惠 |
4.4.1—108 企业所得税优惠 |
84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
105 |
|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
4.5.1—109 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
|
106 |
|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4.5.2—110 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85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
107 |
|
房产税优惠核准 |
4.6.1—111 房产税优惠核准 |
|
108 |
|
房产税优惠备案 |
4.6.2—112 房产税优惠备案 |
|
109 |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
4.7.1—113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核准 |
|
110 |
|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
4.7.2—114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
|
111 |
|
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 |
4.8.1—115 土地增值税优惠核准 |
|
112 |
|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
4.8.2—116 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 |
|
113 |
|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
4.9.1—117 耕地占用税优惠备案 |
|
114 |
|
资源税优惠核准 |
4.10.1—118 资源税优惠核准 |
|
115 |
|
资源税优惠备案 |
4.10.2—119 资源税优惠备案 |
89资源税优惠备案 |
116 |
|
契税优惠备案 |
4.11.1—120 契税优惠备案 |
|
117 |
|
印花税优惠备案 |
4.12.1—121 印花税优惠备案 |
90印花税优惠备案 |
118 |
|
车船税优惠备案 |
4.13.1—122 车船税优惠备案 |
|
119 |
|
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 |
4.14.1—123 环境保护税优惠备案 |
|
120 |
|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
4.15.1—124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 |
|
121 |
5 证明办理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5.1.1—127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100完税证明开具 |
122 |
|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5.1.2—128 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101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
123 |
|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
5.1.3—129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
|
124 |
|
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5.1.4—130 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
10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
125 |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
5.1.5—131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
10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
126 |
|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
5.1.6—132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
10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
127 |
|
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
5.1.7—133 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 |
106《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
128 |
6 出口退(免)税 |
出口退(免)税备案 |
6.1.1—134 出口退(免)税备案 |
91出口退(免)税备案 |
129 |
|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
6.1.2—135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
92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
130 |
|
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
6.1.3—136 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
93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
131 |
|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
6.1.4—137 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
94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
132 |
|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
6.1.6—139 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
95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
133 |
|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
6.1.7—140 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 |
96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
134 |
|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
6.1.8—141 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
97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
135 |
|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
6.1.9—142 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
|
136 |
|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
6.1.10—14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
|
137 |
|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备案 |
6.1.11—144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备案 |
|
138 |
|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
6.1.12—145 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 |
|
139 |
|
延期申报退(免)税 |
6.2.6—150 延期申报退(免)税 |
|
140 |
|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 |
6.2.9—153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 |
|
141 |
|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 |
6.2.10—154 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调整 |
|
142 |
|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
6.3.1—156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
|
143 |
|
补办和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 |
6.3.12—167 补办和作废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 |
|
144 |
7 国际税收 |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
7.1.1—168 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
|
145 |
|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7.1.2—169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99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
146 |
|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7.1.4—171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
|
147 |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7.1.5—172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98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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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非居民增值税申报 |
7.1.6—173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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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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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 |
7.2.1—178 扣缴非居民增值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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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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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
7.2.3—18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
4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
151 |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7.2.4—18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4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152 |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
7.2.5—183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
5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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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7.2.6—18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5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
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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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7.3.1—185 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83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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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7.3.2—186 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88非居民个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
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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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
7.4.1—187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
10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
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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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7.4.2—188 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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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8 清税注销 |
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
8.1.1—189 清税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
|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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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税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
8.1.2—190 清税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
|
八、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关于第一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通告
为便利纳税人网上办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文件要求,现发布我省税务系统办税事项第一批“全程网上办”清单。自2018年3月1日起纳税人可通过网络全程在线办理清单中所列的办税事项。
1 |
发票办理 |
发票领用 |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 |
1.企业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至少有一人已完成实名办税认证; |
2 |
增值税普通(卷票)发票领用 |
2.(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全部纳税人;(2)C级纳税人中除以下三类企业(正常经营不满3年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外的全部纳税人;(3)未参评无信用等级中除以下三类企业(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外的全部纳税人;(4)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起征点以上个体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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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领用 |
3.没有被注销或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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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领用 |
4.企业已进行纳税申报、抄报税及清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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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网上发票申领线下配送 |
5.没有欠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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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发票验旧 |
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 |
6.企业已经办理过票种核定,有相应发票的供票资格,且不是停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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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验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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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发票认证 |
网上勾选认证 |
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A、B、M、C级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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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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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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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报纳税 |
增值税申报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
一般纳税人 |
11 |
增值税预缴申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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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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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消费税申报 |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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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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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酒类消费税申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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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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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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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电池消费税申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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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涂料消费税申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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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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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企业所得税申报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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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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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年度纳税申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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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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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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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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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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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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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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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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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税费申报 |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工会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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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房产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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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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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土地增值税申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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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土地增值税申报(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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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印花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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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资源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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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作废申报 |
作废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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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资料报送与信息采集 |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年度申报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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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报送与信息采集 |
企业 |
九、执法流程图
1、 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
(1)行政审批流程图
1.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项目类型:行政审批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大厅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办税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0974-8553297 监督投诉电话:0974-8552373
2.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项目类型:行政审批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大厅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办税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0974-8553297 监督投诉电话:0974-8552373
3.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项目类型:行政审批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大厅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办税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0974-8553297 监督投诉电话:0974-8552373
4.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项目类型:行政审批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大厅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办税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0974-8553297 监督投诉电话:0974-8552373
5.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项目类型:行政审批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大厅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办税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0974-8553297 监督投诉电话:0974-8552373
2、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
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大厅
法定期限: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办税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0974-8553297 监督投诉电话:0974-8552373
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项目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地点:办税服务大厅
法定期限:2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办税服务大厅
服务电话:0974-8553297 监督投诉电话:0974-855237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行政处罚(共51项)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证件;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1条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42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2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33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3.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1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1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14-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7.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9.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1.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3.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4.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5.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13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6.违反规定,未将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的处罚
27.重用已贴用的印花税票的处罚
(26-2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6条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第13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2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6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9.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5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3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
33.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34.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35.拆本使用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罚
36.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
37.未按照规定缴销、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32-3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38.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9.虚开发票的处罚
40.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39-4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1.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1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3.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44.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43-4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45.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41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46.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54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7.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处罚
48.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47-48)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31条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9.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32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强制(共9项)
1. 税收保全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38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41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第42条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47条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第55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8条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
第59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第60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
第63条 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第64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65条 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第66条 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第67条 对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指令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保管责任由被执行人承担。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68条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第88条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40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55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行为人加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加收税款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5. 加收社保费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86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加收工会经费滞纳金
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24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拨缴工会经费。逾期未缴或者少缴的,按照欠缴金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7.加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
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27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青海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10条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缴款通知书所列的银行帐户、应缴数额和缴款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不足额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9. 阻止欠缴税款纳税人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十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您的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 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 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 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 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特此公告。
十二、受理纳税人投诉举报检举途径
事项类别 |
受理内容 |
受理 |
电话 |
通讯 |
邮政 |
服务 |
部门 |
号码 |
地址 |
编码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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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申请政务公开 |
办公室 |
8553383 |
贵德县迎宾东路贵德县税务局 |
811799 |
周一至周五 8:30-18:00 |
公示意见建议 |
||||||
纳税服务 |
纳税服务 |
纳税服务部门 |
8552026 |
贵德县纵三路贵德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
811799 |
周一至周五 8:30-18:00 |
投诉 |
投诉 |
|||||
纳税咨询 |
纳税咨询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12366 |
|
|
周一至周五 8:30-18:00 |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违法行为举报 |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
纪检监察部门 |
8552373 |
贵德县迎宾东路贵德县税务局 |
811799 |
周一至周五 8:30-18:00 |
税收违法 |
||||||
行为举报 |
其中,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意见建议,可通过政务公开途径提出。
十三、法律救济途径
行政相对人选择法律救济方式包括: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赔偿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和途径申诉、上访等。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侵权行政相对人是选择行政复议还是选择行政诉讼有以下几种可能:可复可审、先复后审、或复或审、只复不审、只审不复、或复审或复裁、不复不审。
行政复议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期限:行政相对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办公地址:贵德县河阴镇河关大道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8:00
联系方式:0974-8553383
负责人姓名:李培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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