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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1-06-1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机构职能 |
贵德县医疗保障局
贵德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海南州委办公室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德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办发〔2019〕9号)和中共贵德县委贵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贵发〔2019〕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委、县政府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规划和标准,提出全县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保制度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保障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组织实施全县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五)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做好监督检查。
(六)执行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医药服务价格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制度。
(七)组织实施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
(八)负责医药机构的评审准入、监管和稽核督查,负责监管对纳入全县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内的违规违法行为和各种欺诈骗保行为,建立健全医保基金风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医保基金和经办机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基金的不合理流失。
(九)按照“放管服”要求,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医保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负责对商保公司经办医保大病保险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具体业务的监管和督查。
(十一)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医保公共服务体系和医保信息化建设工作。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二)按照国家、省、州有关医疗保障的法律法规,指导全县医疗保障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医疗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五)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根据相关规定,不设内设机构。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贵德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8:00
联系方式:0974-8567389
负责人姓名:赵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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