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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19-11-01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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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贵复决字第1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2019〕贵复决字第1号

申请人:关某甲,男,XXXXXX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贵德县……,身份证号:632523********,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贵德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海  贵德县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关某甲不服被申请人贵德县公安局于20181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公(东)行罚决字〔201810226号),于2019118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政府于20191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贵德县公安局于20181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公(东)行罚决字〔201810226号)调查证人证言不实,偏向严重;在案发现场被赵某殴打,且被对方同伙抱住,在失去上肢自由的情况下,所谓:“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的结论错误。

2018726日下午1350分,关某甲、韩某甲、韩某乙三人到珍珠西路工程项目部讨要挖掘机租赁费时与该项目部技术员赵某发生口角,后来矛盾激化,赵某冲出项目部用右手将申请人的喉咙掐住,用左手朝申请人的脸庞一拳,致使申请人血流满面。在申请人关某甲还手时,赵某的同伙从后面抱住了申请人,在申请人无法解脱的情况下,韩某甲冲上来在赵某的脸部打了一拳。后经周围人劝解停止厮打并报警。这时赵某又和关某乙发生厮打。故2018123日,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认定事实错误,运用的法律程序不当,要求予以撤销并提出复议。

被申请人辩称:

201872614时许,关某甲,韩某甲、韩某乙某三人到位于周家村三社的珍珠西路项目部索要工资时用自己驾驶的汽车将项目部的门堵住,后与项目部工作人员赵某发生矛盾,并发生打架,事发后关某乙知道自己儿子关某甲被打后赶到现场与赵某再次发生打架,当日,河东派出所受理此案并进行调查。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对在场人员进行登记,且在之后制作询问笔录时依法严格按照证人所说记录,且所有笔录均有当事人确认签字,不存在当事人关某甲所说证人证言偏向性严重,有失公正的情况。关某甲在自己的询问笔录中称自己没有殴打赵某的行为,但在韩某甲、郭某、尚某和韩某乙某四人的笔录中都称关某甲与赵某相互有撕扯和殴打的行为,故本案中对关某甲作出的处罚决定及适用条款正确无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关某甲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之处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201872614时许,关某甲,韩某甲、韩某乙某三人到位于周家村三社的珍珠西路项目部索要工资时用自己驾驶的汽车将项目部的门堵住,后与项目部工作人员赵某发生矛盾,并发生打架,事发后关某乙知道自己儿子关某甲被打后赶到现场与赵某再次发生打架。

2018726日,河东派出所接警后受理此案并进行调查,在法定期限规定的日期内对申请人及了解情况的相关人员调查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经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捺印。被申请人贵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20181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公(东)行罚决字〔201810226号),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认定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关某甲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贵德县公安局的行政复议材料:行政处理审批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报案材料;到案经过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单;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检查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行政案件照片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电话查询记录;法医学鉴定委托书;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住院证等各种记录单鉴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不予拘留通知书;人员库人员基本信息;行政拘留家属通知单;送达回执;情况说明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罚款收据;解除拘留证明书;担保人保证书;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政府认为申请人关某甲所述的被申请人贵德县公安局证人证言不实、偏向严重;未殴打他人的说法与案件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贵德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公(东)行罚决字〔201810226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1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贵公(东)行罚决字〔201810226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贵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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