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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10-1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 |
贵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贵复决字第1号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退休教师,身份证号码:63010319××××××××××,家庭住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申请人:贵德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法定代表人:魏巍 该中心主任
联系地址:贵德县迎宾东路113号。
申请人王某某对贵德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征地拆迁行为不服,于2020年7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收到材料后发现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不明确,于2020年7月16日下发《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2020年7月24日对于复议申请予以明确后,本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称:
2018年10月,贵德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在其贵德县河阴镇城北村房屋上标识征收记号,征收房屋及部分土地。申请人位于贵德县河阴镇城北村四社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有部分房屋不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但是贵德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以道路整治名义将房屋全部征收。2019年9月19日,征收补偿中心组织现场签约,征收补偿中心承诺给予相应补偿,王某之女和城北村村民委员签订了《土地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腾退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存在欺诈和胁迫的行为。2019年10月2日,贵德县房屋补偿中心交付王某房屋钥匙。2019年10月4日,贵德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在没有完成补偿,没有王某、王某某授权的情况下,拆除了涉案房屋。上述过程中没有向其出示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拆迁范围四至等文件。村委会下发批复被工作人员抢走,部分拆除范围超面积等违法情形。
申请人王某某的复议请求为:
(1)要求贵德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提供拆迁范围红线图及各户的拆迁范围四至和城北村四社142号王某、王某某户的拆迁范围四至;(2)要求还原公路规划红线外强拆的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或者除了给王某安置外,同时向王某某安置一套安置房屋;(3)要求返还宋律师抢走村委会给王某的《批复》;(4)要求提供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依据(文件依据)和评估标准,并要求给予合理赔偿;(5)要求给出果树、花草分类登记评估明细表;(6)要求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7)要求出示贵河阴镇〔2020〕14号意见书中的分红事宜。
申请人王某某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资料:
(1)2007贵证民字068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2)贵德县河阴镇城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一份;(3)王某、王某某家被拆除前平面图草图一份;(4)王某、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贵德县河阴镇城北村进港路周边集体土地自主腾退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复印件一份,城北村四社142号王某、王某某果树花木分类明细表,拆除时照片两张、房屋被拆除前及部分花园照片,出院小结、出院证;(6)评估表;(7)王某给村委会的报告底稿;(8)禁止继续违法施工的报告;(9)贵河阴〔2020〕14号文件复印件等14项附件。
贵德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提交答复书称:
申请人王某某所称贵德县进港路项目系由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实施,该项目所实施项目用地均由贵德县河阴镇城北村民委员会以自主腾退方式开展,当时征收中心刚刚成立,未实施具体工作。2019年9月份,原部分工作人员协助发改局实施了部分工作,如指导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及协助发放补偿款等。因此贵德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不是行政复议的被复议机关,请求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机关依法要求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本项目的相关资料,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向本机关提交了相应资料。
经审理查明:
(一)主体情况
复议申请人王某某原系贵德县河阴镇城北村四社已故村民王某某、孙某某之女,王某某与王某系姐弟关系,王某某于上中专时(本人描述1965年)将户口从城北村迁出。贵德县河阴镇城北村4社142号的宅基地和房屋由王某、王某之女等人居住。
(二)项目情况
1、贵德县河阴镇进港路项目由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实施,海南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7年11月4日下发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南发改投资号〔2020〕200号)。
2、2019年9月4日,贵德县河阴镇城北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以自主腾退方式实施搬迁,提供建设项目所用土地;9月11日,河阴镇城北村召开自主腾退启动仪式并公示自主腾退实施细则;9月19日,贵德县河阴镇城北村村民委员出具证明记载“兹有河阴镇城北村142号村民王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3252319××××××××××,在城北村有宅基地一处,内有土木结构房子十八间共150平方米,其产权为祖上所留产权,无任何争议”;9月19日,王某之女王桂萍代理王某签署《具结书》,承诺“被腾退房屋系本人合法财产,与他人无任何权利纠纷。因继承、买卖、婚姻等产生的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同时王某之女王桂萍和河阴镇城北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腾退协议书》;10月2日,交付了面积为117.52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钥匙;10月4日,贵德县河阴镇城北村四社142号宅基地予以拆除;10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
(三)房屋评估情况
2018年10月10日,青海泾圆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贵德县河阴镇城北村四社142号宅基地及地上附作物评估,评估价款为房屋138880.17元,地上附着物11229.78元,共计150109.95元,该评估报告在城北村进行了公示。
(四)其他
2020年4月14日,申请人王某某向贵德县信访局信访,信访局于当日转送贵德县河阴镇人民政府,河阴镇人民政府于4月16日受理,5月12日向信访人王某某做出贵河阴〔2020〕14号《关于办理信访人王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及意见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旧)2004年8月28日修改》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管理法(新)2020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七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位于贵德县河阴镇城北村四社142号的房屋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系申请人王某和王某某父母所有遗产,由王某实际居住和使用。进港路项目实施自主腾退后,王某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参加了对于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和其他附属物的评估工作,并对于评估结果予以确认。王某生病住院期间其授权王某之女王桂萍与村委会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及自主腾退协议,并领取了安置房屋的钥匙。
复议申请人王某某户籍迁出集体组织后不是集体组织成员,虽然贵德县公证处出具(2007)贵证民字第068号《遗嘱证明书》记载:“孙某某于2007年4月10日在该处立下遗嘱,将贵德县河阴镇城北村院落一处,内有房屋十四间半,果园等由王某某继承”。但是王某某未向村委会说明其继承祖产的事宜、未到贵德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继承手续。贵德县河阴镇城北村四社142号的房屋由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为户主为王某,王某向村委会说明其本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拆除之前,王某之女书写了关于产权确认的承诺书。因此王某某继承房屋和征地拆迁行为之间不具有关联性。村委会和王某商定自主腾退方式,签订补偿协议等符合法律规定。自动腾退房屋补偿的方式为一户一房,王某某要求另外补偿一套房屋无相应依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返回证明、要求公布分红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城北村村民委员会、贵德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贵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均无违法之处。王某某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利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主张。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对贵德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贵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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