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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3-06-02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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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贵复决字第5号

来源: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02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贵复决字第5号

 

申请人:秦某某

被申请人: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某公司

申请人秦某某因对被申请人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某公司黑青稞挂面执行标准问题,责令改正不予立案的结果不服,于2023年3月12日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秦某某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回复》;

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对第三人立案调查),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1.涉案食品执行标准最新版“LS/T3212”中明确标明“本文件适用于以小麦粉为原料,添加水、食用盐(或不添加)、碳酸钙(或不添加)制作的普通挂面。本文件不适用于添加禽蛋、蔬菜、水果或其他粮食等原料制作的花色挂面和手工制作的挂面。”该标准中明确规定不能添加蔬菜和其他粮食等原料,而涉案食品的配料表中表明该挂面是以青稞面粉为原料添加了古朊粉制成的花色挂面,不符合该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生产者生产包装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被申请人声称“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工作人员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后半部分内容,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只有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等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才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但涉案产品不在上述情形,属于乱用执行标准生产,不属于瑕疵不应运用该法进行处理。

第三人生产销售的涉案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生产者生产包装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称:

1.关于我局在12315平台上针对申请人秦某某的举报处理情况说明:2023年2月15日我局在投诉举报平台接到申请人关于某公司黑青稞挂面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提出依法赔偿本人十倍的赔偿款,希望商家能够退货、退款并召回相关问题产品的举报。我局接到举报后,于2023年2月15日受理,并于2023年3月7日进行核查反馈,认定某公司为商标瑕疵,并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2.关于认定某公司商标瑕疵的情况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是指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应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某公司生产的黑青稞挂面质检报告结论均为合格,且外包装误标与黑青稞挂面本身的安全性、卫生、营养等并无直接关系,本机关也从未收到该公司生产的黑青稞挂面导致消费者人体健康危害的投诉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情形“不规范标注行为对食品安全无影响,实践中未发现应使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的相关内容,应当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

此外,“误导”一般理解为因食品标签上的信息和内容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错误,导致消费者对于食品本身以及食品有关信息产生错误认识,从申请人提供的图片来看,某公司生产的黑青稞挂面外包装上有明显的“90%黑青稞挂面”“青藏黑青稞粉含量大于90%”等字样,字体清晰明显,易于辨认,并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于该产品的原料、制造方法等产生错误认识,也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属于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的内容,某公司生产的黑青稞挂面外包装误标行为应属于食品标签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人称: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第(六)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虽然青稞挂面误标了普通挂面的执行标准,但该青稞挂面有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编号:NO. RD2206Q42366),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对消费者也没有故意引导,所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秦某某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回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查查明:

2023年2月3日申请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购买第三人某公司(经营者:方某某)销售的青稞挂面(60袋,1080元),2月10日在收到所购食品后,发现所购食品生产标准与其标注的“LS/T3212”不符合,于2月15日向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要求某公司依法赔偿申请人十倍的赔偿款,且退货、退款并召回相关问题产品,在3月3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下架并召回与执行标准不符的黑青稞挂面,提供销售的食品检验报告。3月7日告知秦某某某公司销售的青稞挂面执行标准问题属于标签、说明书瑕疵,某公司已提供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且下架瑕疵商品,不予立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举报书、某公司信息、商品订单截图、黑青稞挂面商品外部样式、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截图、整改报告等。

本机关认为:

1.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公司生产的黑青稞挂面标注的食品执行标准“LS/T3212”与产品生产方式不符,是否属于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最后一款的但书条款规定“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对于“食品安全”是指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应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涉案青稞挂面虽然不符合其标注的执行标准“LS\T3212”但该部分的内容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卫生、营养等无直接关系,且有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编号:NO. RD2206Q42366),应当认定为不影响食品安全;“误导”一般理解为因食品标签上的信息和内容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错误,导致消费者对于食品本身以及食品有关信息产生错误认识,

某公司生产的黑青稞挂面在其产品包装、产品说明等方面详细注明属于黑青稞挂面,在网上平台对于产品的也进行了详解说明,按照一般人认知,并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于该产品的原料、制造方法等产生错误认识,也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属于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且第三人某公司主观上并无通过此商品欺诈消费者从而获取重大非法利益的目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且第三人积极召回且下架产品,因此未予立案行为合法合规,无程序错误。

3.本案被申请人作出《关于秦某某全国12135互联网平台回复》作出的程序及答复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投诉截图内容显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没有标签,标签标注的事项不完整真实”。故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而非投诉。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2月15日向12315投诉举报平台进行举报,3月3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3月7日,某公司上报整改报告,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整改情况检查并告知秦某某某公司销售的青稞挂面执行标准问题属于标签、说明书瑕疵,某公司已提供产品合格检验报告且下架瑕疵商品,不予立案。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作出的《关于秦某某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贵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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