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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8-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其他 |
贵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贵复决字第11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贵复决字第11号
申请人:肉某某
被申请人:贵德县公安局
申请人肉某某对贵德县公安局2023年6月21日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7月5日向本机关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12日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变更被申请人贵德县公安局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加重对侵权行为人的处罚。
申请人称:
1.案发当日,申请人在前往新街乡一饭馆吃饭时,与同来该饭馆的侵权人多某某相遇,多某某称因申请人胞弟越界放牧并骂过他,故其言语中充满挑衅,申请人对此并未过多回应,谁知其趁着申请人吃饭时扑了上来拳打脚踢,致使申请人右耳后、头顶部软组织挫伤,腹部淤青,该饭店部分财物受损。
2.申请人认为,该案系侵权行为人明知自己认错人仍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借故生非引起,其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造成申请人受伤、他人财物受损的结果,是明显的寻衅滋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应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被申请人仅仅对此行为罚款200元,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处罚结果明显不当。侵权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处罚结果不相当,该处罚决定未化解矛盾。法律的教育作用和指引作用在此案中未得到正面、积极的体现,此案的处理结果不仅仅影响着本案的两个个人,通过此案预先估计到相互之间实施此类行为的后果,甚至在此后一定时间内影响新街乡周围贵德县、贵南县的部分村子的部分人,不利于地区间社会和谐,更不利于社会稳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加重对侵权人的处罚,同时为了更好的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申请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审查期间,恳请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员根据《行政复议法》23条当面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被申请人答复称:
1.案件事实及经过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06 月21日13时30分,贵南县直亥村村民多某某与贵南县角色村村民肉某某在新街乡某农家院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相互撕扯在一起,随后多某某用右拳头朝肉某某的右耳部打了一拳头,后被在场的农家院老板赵某某和马某某将二人劝开。
以上事实有赵某某和马某某的证人证言、执法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2.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
经公安机关查证: 2023年06月21日13时30分,贵南县直亥村村民多某某与贵南县角色村村民肉某某在新街乡某农家院吃饭时因认错人导致发生争吵,后二人相互撕扯在一起,随后多某某用右拳头朝肉某某的右耳部打了一拳头,后被在场的农家院老板赵某某和马某某将二人劝开。
综上所述,多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多某某作出当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
3.对行政复议申请事项的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且此案件属于当场处罚的情形。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多某某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后,受害人肉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就医花费650元医药费用的相关证据,要求多某某向其赔偿医药费。公安机关向肉某某解释赔偿医药费是属于民事赔偿,建议肉某某到贵德县人民法院起诉索要医药费。肉某某认为“多某某不愿意赔偿医药费用,故请求新街派出所变更行政处罚,由当场处罚200元变更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加重对多某某的处罚,”这一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查查明:
2023年06月21日13时30分,贵南县直亥村村民多某某与贵南县角色村村民肉某某在新街乡某农家院吃饭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相互撕扯在-起,随后多某某用右拳头朝肉某某的右耳部打了一拳头,后被在场的农家院老板赵某某和马某某将二人劝开。
以上事实有赵某某和马某某的证人证言、执法音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所认定多某某殴打肉某某的事实,有赵某某和马某某的证人证言、执法音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形(情节较轻的)。另外寻衅滋事指行为人主观上为满足私欲、寻求刺激、耍威取乐等填补精神空虚,而实施了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强拿强要、起哄闹事、随意殴打或追逐辱骂他人等行为。多某某的行为没有任何能够支撑构成寻衅滋事的证据。且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多某某明知自己认错人仍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造成肉某某受伤、他人财物受损”的事实无任何证据支撑,本机关不予认定。且本机关根据申请人请求,多次通过申请人预留联系方式联系申请人及其受委托人均未果,后又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联系亦未果,固未听取申请人及其受委托人意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贵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德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3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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