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406060000039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6-0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预算/决算 |
关于下达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
贵德县社会保险服务局:
根据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青财社字〔2024〕424号),现下达你单位2024年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4万元。请列入2024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89999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5099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039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同级参保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元,各地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二、资金来源及分担方式。一是省本级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二是省财政按比例对各地区予以补助。其中:西宁市、海西州补助50%,海东市、海南州、海北州补助60%,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补助70%,省财政补助资金直拨到县。市(州)、县承担剩余部分补助资金,由各地区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
三、2023年省级补助资金结算。按照省财政厅《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保障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社字〔2023〕1343号)规定和2023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实际发放情况,此次下达2024年度补助资金时,同步对2023年省财政补助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四、请你单位落实补助资金发放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发放范围,及时足额拨付省财政补助和本级财政承担的补助资金,确保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足额发放。对于部分地区因人数差异等因素导致出现资金缺口的,由同级财政先行垫支发放,省财政将在安排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时据实结算。
五、请你单位切实加强管理,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外单独核算此项补助资金,避免与基金混发。
六、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11号),请统筹使用和及时拨付省财政安排补助资金,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申报和自评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贵德县财政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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