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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407150000046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7-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预算/决算

贵财行字〔2024〕12号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

来源:贵德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7-15 浏览次数: 【字体:

贵德县教育局:

根据青财教字〔2023〕1986号文件,现下达你单位2024年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资金32.736万元,为非直达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款列入2024年度支出功能科目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政府经济分类科目:5099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部门经济分类科目:30399,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二、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原退休民办教师生活补助。原民办教师指1986年12月31日之前,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书”或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办公或集体办中小学任教的编制外教师,以及《解决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青教普字〔1989〕185号)所明确的补助范围内的退养原民办教师。代课教师指2013年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前,各地通过各种渠道在编制外聘用的教师。

三、原辞退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标准为: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根据任民办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生活补助费,任教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6个月以下的不予累计。

离岗退休的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800元。

现户籍在省内的被辞退原民办教育和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及退养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各市(州、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现户籍不在省内的被辞退民办代课教师生活补助由省财政厅全额承担。

四、请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坚持“谁认定、谁负责”,强化责任担当,严格审核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做好日常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人员情况、资金结余等基础信息。

五、请教育局务必在2024年12月底前将资金发放和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情况报送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汇总后提交省财政厅,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补助经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贵德县财政局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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