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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5-26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重大项目 |
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贵财农字〔2023〕25号
关于调整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局、农牧和科技局、水利局、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县政府第21期常务会议纪要安排,现将2023年第一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124.92万元予以调整下达,请列2023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详见附件。
一、请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农字〔2022〕82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青财农字〔2022〕428号)规定,加快预算执行,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安排负面清单等不符合衔接资金使用规定的项目,高度重视项目效益发挥,避免实施的项目闲置或低效运行。同时,请按照随文下发的绩效目标申报表(附表2)抓紧填报绩效目标填报和审核工作。
二、请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农字〔2021〕22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青财农字〔2021〕179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你局严格按照《青海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青政〔2018〕36号)要求规范使用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国家明确禁止的项目。
四、请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严肃财经纪律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不得将财政资金违规拨入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实有账户;要严格按照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提出支出申请,不得违规提前或拖延付款。
附件:1.2023年第一批省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3年第一批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申报表
贵德县财政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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