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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0-06-01 | 废止日期: | 2024-05-31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贵德县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GDFS00-2020-0002
贵政办〔2020〕27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由县教育局拟定的《贵德县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7日
贵德县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和《青海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构建以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联合办园,以公办幼儿园为主,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多元化学前教育发展格局,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确保让更多的幼儿“有园上”“上得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德县范围内招收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四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以促进幼儿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和谐发展为根本,并为幼儿家长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条 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第六条 贵德县教育局是本县幼儿园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开设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县教育局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选址、建设等规划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结构和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开设幼儿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设幼儿园的申请报告。报告中须注明办园规模(幼儿园办园规模在限额内招生)、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幼儿人数最大限额、园舍面积、建筑面积、户外活动场地面积和教学设备情况等内容。
(二)办园者个人工作简历和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园长、教师、工作人员的学历证和健康证,幼儿教师资格证,园长培训证和任职资格等。
(四)园舍产权证明。租用园舍的,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五)开办食堂的幼儿园需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厨师健康证原件、复印件。
(六)《消防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七)办园者要填写《贵德县民办、村办幼儿园审批表》。
第十条 县教育局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县教育局应当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三章 幼儿园的招生与编班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招生按照县教育局划分的区域进行招生,幼儿园实行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实行就近入园,对于有接受双语教育需求但就近无教学资源的,要充分尊重家长意愿允许在县域范围内就近入园;双语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十二条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应严格控制在3至6周岁内。 幼儿园按年龄编班,也可以混合编班,各幼儿园要严格控制大班额。
第十三条 幼儿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检,体检率要达到100%,体检合格后方可入园。同时,要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进一步建立健全幼儿健康成长档案。幼儿入园除进行健康检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四条 不得拒绝残疾幼儿入园,入园后对残疾幼儿要特殊照顾。
第四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十五条 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等工作岗位人员。
第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具有良好品德,热爱教育事业,尊重和爱护幼儿,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应的文化和专业素养,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心健康。
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及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并取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保育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工作;
(三)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聘任、调配教职工,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四)负责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组织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学习、进修、教育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关心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十八条 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班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
(二)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
(三)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四)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教育任务;
(五)参加业务学习和保育教育研究活动;
(六)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接受园长的指导和检查。第十九条 幼儿园保育员应当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科学照料和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卫生保健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各幼儿园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州县有关规定以及《贵德县教育系统“二十条”禁令》,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对不履行职责的幼儿园教职工,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
第二十二条 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各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幼儿园使用的幼儿用书和教师用书须符合3—6岁幼儿年龄特点,各幼儿园不得随意征订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经审定的教材和教学用书。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保育教育应当贯彻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教育应当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三)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引导的正面教育。
(四)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六)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十四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当静动交替,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保证幼儿愉快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应当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
教育活动内容应当根据教育目标、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确定,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教育活动的组织应当灵活地运用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等形式,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将游戏作为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幼儿园应当因地制宜创设游戏条件,提供丰富、适宜的游戏材料,保证充足的游戏时间,开展多种游戏。
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指导游戏,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将环境作为重要的教育资源,合理利用室内外环境,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与探究的兴趣。
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幼儿园应当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当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第六章 幼儿园的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要保持幼儿园、教室、活动室、功能教室等教育教学和活动场所卫生清洁。
(一)园内环境要整洁优美,经常打扫,保持干净卫生,达到儿童化、教育化、美化和绿化的要求。
(二)教室、活动室和功能教室等教学场所要保持整洁、通风、干燥;桌凳和玩具等教学用具摆放整齐,并定期清洗消毒。
(三)要保持洗漱间、盥洗室、厕所等日常设施安全使用和清洁卫生,有良好的视线贯通,有直接的自然通风。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和病儿隔离制度,配合县级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幼儿园应当建立患病幼儿用药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幼儿园内禁止吸烟、饮酒;讲究个人卫生,杜绝传染病的滋生、蔓延。
第三十四条 保持食堂卫生清洁。
(一)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保证幼儿合理膳食;幼儿园应当每周向家长公示幼儿食谱,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二)建立以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定期检查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
(三)建立食堂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档案,建立幼儿园食堂采购食品的进货台账。
第七章 幼儿园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落实幼儿安全责任制。幼儿园周边环境安全实行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园内安全按“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办园者负责;幼儿在接送路途中的安全由监护人(家长或接送者)负责。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园内重点部位的监控。
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应当组织一次全园安全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应当于事发后两小时内报告县教育局和卫生、公安、消防、应急等相关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第三十七条 各幼儿园严格按照人防、物防、技防“三防”设施设备标准配备相关人员和器材。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必须为每名幼儿参保校(园)方责任险,并积极动员家长参保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和幼儿一日作息制度,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幼儿在园摔伤、烫伤、走失、跌伤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每季度组织教职工和幼儿开展1次以上有针对性的应急安全演练,加强对教职工和幼儿安全防护意识教育。
第四十条 建立幼儿园上下学交接制度,随时清点人数,做好记录。
第四十一条 坚持幼儿就近入园,规范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实行校车审批和交警、运管部门备案制度,并注意道路与交通安全,接受车辆管理部门及交警对接送幼儿车辆的定期检查和驾驶员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加强对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安全、消防安全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认真接受卫生、应急、市监等部门对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等工作的定期检查和提出的整改要求。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出现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县教育局要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章 幼儿园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根据《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第三条“对学前一年在校(在园)就读的幼儿,免除保育教育费,同时给予生活费补助”之规定,对全县各幼儿园学前一年按年生均22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按年生均1500元标准补助生活费;学前二、三年按年生均1400元补助公用经费;对建档立卡户幼儿年生均补助900元生活费。
第四十五条 县教育局按照相关程序加强幼儿园财务的监管力度,各幼儿园公用经费一次性支出5000元以上的,必须经县教育局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按计划实施。
第四十六条 各幼儿园必须建立固定资产账目,对账目中无法使用、达到使用年限的教育教学、厨房设备等,不得私自处置,须经县教育局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进行核销。
第四十七条 各幼儿园要切实管好用好公用经费,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细化公用经费的支出范围与标准,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县教育局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幼儿园的考核
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管理实行学年度考核机制,依据《贵德县幼儿园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核,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在全县范围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暂停办园并限期完成整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办园资格;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校舍闲置资源开设的幼儿园,在取消办园资格后,原国有资产全部移交县教育局,办园者投资部分由办园者限时自行处理,乡镇和县教育局对取消办园资格的办园者不做任何补偿。
第四十九条 每学期各乡镇中心园依据《贵德县幼儿园考核办法(试行)》对辖区内的幼儿园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每学年组织年终考核。当年考核不合格者,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县教育局取消办园资格。
第五十条 县教育局对各乡镇中心幼儿园、直属幼儿园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章 罚 则
第五十一条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县教育局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二条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教育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县教育局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德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5月31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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