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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 2023-08-01 | 废止日期: | 2028-07-31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贵德县宗教寺庙民管会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GDFS01-2023-0001
贵政办〔2023〕80号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贵德县宗教寺庙民管会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贵德县宗教寺庙民管会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贵德县宗教寺庙民管会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全县寺庙民管会班子管理寺庙内部事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宗教寺庙管理制度化、常态化和规范化,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海南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全县宗教寺庙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考核对象为全县依法批准登记的99座宗教寺庙,其中:藏传佛教寺庙59座、伊斯兰教清真寺37座、汉传佛教寺庙1座、基督教堂1座、道观1座。
二、经费来源
县财政每年将宗教寺庙民管会考核奖补资金40万元纳入年度预算,用于全县宗教寺庙民管会考评奖补。
三、奖补资金的管理
奖补资金由县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统一管理,并根据年度宗教寺庙民管会绩效考核结果兑现。
四、考核办法及细则
坚持以“发挥激励作用、强化寺庙管理、推动工作落实”为目标,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五好”和谐寺庙评选标准为依据,由乡镇考核、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三项内容组成。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作为兑现考评奖补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细则及分值确定如下:
(一)乡镇考核内容及分值(20分)。各乡镇党委、政府每年年底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宗教寺庙民管会及宗教教职人员的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内容为:
1.民管会班子团结互助,能够完成寺庙内部各项工作任务,得3分;
2.民管会成员学法、学政策每季度不少于1次,有学习记录,得3分;
3.寺庙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隐患或事故,得4分;
4.民管会成员及宗教教职人员遵纪守法、参议、参训,得3分;
5.寺庙内外环境优美、卫生整洁,得2分;
6.寺庙内无人越级上访或无理缠访,得3分;
7.寺庙僧侣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100%,得2分。
(二)平时考核内容及分值(20分)。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寺庙社会管理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寺庙民管会履职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分值计入年终考核总分值中进行评分。主要考核内容为:
1.能够严格落实寺庙内部考勤制度,得3分。民管会成员和宗教教职人员长期外出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不得分;
2.规范使用寺务公开公示栏,得3分;
3.村“两委”班子及信教群众代表对寺庙民管会的总体评价,满意得3分、基本满意得1分、不满意不得分;
4.能够积极参加省、州、县及乡镇举办的各类培训,得5分;
5.能够积极参加省、州、县统战民宗部门举办的佛教论坛、因明学答辩会、新编“卧尔兹”演讲等活动,得3分;
6.学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各项惠民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宗教教义教规,得3分。
(三)年终考核内容及分值(60分)。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综合评价及征求乡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班子意见等方式,在每年10月至11月底前由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一二区寺管会和各乡镇组成联合考核组对全县99座宗教寺庙逐寺进行考评。主要考核内容为: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9分)。
(1)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积极、主动、热情服务信教群众,得2分;
(2)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民管会班子有学习记录,得3分;
(3)民管会班子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有学习记录,得2分;
(4)宗教教职人员有学习笔记,得2分。
2.健全组织,民主管理(8分)。
(1)寺庙民管会组织健全,形象栏上墙,得2分;
(2)寺庙内部重大寺务、财务支出集体研究决定,有会议记录,得2分;
(3)各项制度健全并上墙,民管会成员及宗教教职人员政策、法律、制度学习测试合格,得2分;
(4)寺庙管理工作有创新,得2分。
3.规范管理,依法办事(27分)。
(1)服从乡镇党委、政府及村“两委”班子的管理,重大宗教活动严格按程序报批备案,得2分;
(2)聘用的宗教教职人员严格按程序逐级报批备案,得2分;
(3)寺庙修缮工程按程序报批,并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得4分。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修建的不得分;
(4)寺庙民管会加强防火知识宣传,提高防火意识,有防火人员,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年内未发生火灾或火情,得3分;
(5)保持寺庙内外环境优美及教职人员卫生整洁,得2分;
(6)清真寺按要求未使用高音喇叭,得2分,发现1次不得分;
(7)寺庙财务管理规范有序,会计出纳分别设账,记账规范,票据整理归档,年内至少公示1次,有公示记载,得2分;
(8)倡导勤俭办寺,反对互相攀比摆阔气,减轻群众负担,没有摊派钱物现象,得1分;
(9)寺庙日常宗教活动由本寺庙的主要教职人员主持,得4分。发现该违规行为的,不得分;
(10)寺庙民管会严把入寺关,未接受未成年人入寺,未留宿不明身份的外来人员,未自行接受境外捐赠,得3分。若被举报或发现1次不得分;
(11)积极鼓励并参与扶贫济困,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得2分。
4.化解矛盾,抵御渗透(16分)。
(1)无教派纠纷,各教派间互尊互让,礼仪相待,维护教派间团结和睦,得3分;
(2)坚决抵制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活动,严密防范并积极举报非法传教活动,得7分;
(3)寺庙民管会及宗教教职人员积极协助村“两委”班子化解矛盾纠纷,得3分;
(4)寺庙民管会教育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加强自身修养,宗教教职人员在开展宗教活动或讲经过程中未出现诋毁、诽谤、攻击其他教派的言论或行为,得3分。
五、考核资金分配
考核资金分配分三部分:
(一)基础奖补金。根据每座寺庙的教职人员数量、设施规模、寺庙办事难易程度,全县寺庙分为三类,规模较大的寺庙民管会设立8000元、中等寺庙设立4000元、小寺庙设立1500元的基础奖补金。
(二)绩效奖补金。根据考核结果,设立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年终考核总分95分以上为优秀,85分到94分为良好,75分到84分为合格,74分以下为不合格。对评为优秀等次奖补8000元,评为良好等次奖补6000元,评为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绩效奖补金,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寺庙不发放基础奖补金,并对民管会主要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三)评优金。为调动寺庙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从考核资金总额中提取5%,作为每年表彰“五好”寺庙和优秀宗教教职人员的奖补。
六、考核资金限制条件
有下列行为和情形的,取消考核资金享受资格:
(一)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的;
(二)寺庙民管会或宗教教职人员煽动或参与违法事件或者集体越级上访,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三)寺庙内部发生重大政治事件、自焚事件、治安案件、重大教派纠纷和重大火灾的;
(四)寺庙内发生张贴非法标语或散发非法印刷物、音像资料的;
(五)寺庙民管会成员和宗教教职人员参与非法传教的。
七、考核资金使用范围
考核资金可用于寺庙民管会成员的误工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办公设施和办公耗材购置、水电费、取暖费等费用的支出。
八、拨付方式
考核资金以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在次年召开的全县统战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并以表彰结果为准拨付兑现。
九、工作要求
(一)考核工作在县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寺庙民管会考核的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报县委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评选工作具体由统战民宗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组要严格按照考核细则和有关要求,逐乡镇逐寺进行考核,避免走形式、走过场,确保考核公开、公平、公正。
(三)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寺庙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做好考核工作,加强本《考核办法》的学习宣传,指导寺庙民管会做好财务的规范运行等工作。
(四)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会同县财政对拨付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加大票据的审核力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十、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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