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309300000014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上级政府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 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青政〔2023〕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要求,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重新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继续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海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20〕64号)执行。被征地群众社会养老保险按此标准计缴,其管理、使用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其构成比例为2:8。本标准不包括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
三、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原则不予补偿,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参照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仅补偿安置补助费;用于牧民放牧或转场的牧道参照临近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等工作,确保被征地群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平稳运行,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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