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311240000000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上级政府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县乡植保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县乡植保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青政办函〔2023〕16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建立健全植保队伍体系、配齐配强植保技术人员,是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实现“虫口夺粮”保丰收的基础。为加强全省植保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植保技术人员,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和农业农村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建立完善基层植保队伍体系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植物检疫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优化存量、补充增量,配备植保专业人员,东部农业区主要县(市、区)按要求配齐,其他县(市、区)合理配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各项工作,为筑牢国家生物安全屏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控体系,理顺管理体制,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明确职责定位,强化政策保障,建立全覆盖、协同高效的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有效提升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的指挥协调、安全防护、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确保基层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工作不断加强,植保人员配备比例达到80%以上。
二、多措并举,充实基层植保队伍工作力量
(三)构建植保队伍。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工作专业性、公益性、兜底性定位,结合本地农牧业生产实际,构建以现有县农技推广部门(农牧业综合服务中心)、种子站、蔬菜站植保人员、乡镇农(牧)业综合服务中心植保或农学专业人员为主,以社会化托管服务人员、科技特派员、下基层科技服务队、农业科研机构人员、专业化植保防治服务队、农药经营门店等植保从业人员为补充的植保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人才柔性引进、吸纳当地新型经营主体从事农业技术人员、乡村种田能手等人员,有效加强县乡两级植保队伍力量。
(四)合理配备人员。对耕地面积大县配齐青海省植保人员,其他地区按面积大小配备植保专业人员,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方式构建植保队伍。配备原则:耕地面积>40万亩的县(市、区),按县级5人,每个乡级配备1个,配齐配全;20—40万亩的县(市、区)县乡两级植保专业人员不低于12人,10—20万亩的县(市、区)县乡两级植保专业人员不低于7人,5—10万亩的县(市、区)县乡两级植保专业人员不低于4人,5万亩以下的县(市、区)县乡两级植保专业人员不低于2人,乡级按防控面积允许几个乡镇兼顾的办法配置植保专业人员(各县乡植保专业人员建议配备比例详见附件)。
(五)整合现有力量。利用现有空编,采取公开招聘、校园引才的方式,选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员进入植保队伍,确保植保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结合对口援青、专家服务、三支队伍服务基层等活动,统筹各级力量,鼓励建立一对一、一对多长期服务指导机制,补充基层工作力量。利用“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村级组织等项目积极选聘一批植保或农学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乡级植保人员中。
(六)吸纳乡土人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在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乡村种植能手、农村实用人才中,培养一批有一定文化,经验足,带不走的“土专家”“田秀才”,充实到植保队伍中。
三、加强领导,打牢基层植保工作基础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和基层治理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切实加强基层植保防控工作力量,确保不出现“线断、网破、人散”现象。
(八)加强工作指导。省农业农村厅要加大对基层植保队伍建设的指导,统筹调度工作进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植物队伍建设目标,明确到岗位、明确到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九)加强激励保障。将植保队伍建设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指导各地区实施。认真落实鼓励和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相关政策,用活用好基层专业技术职称“双定向”评价使用办法,激励基层专业技术人员扎根基层。进一步畅通农民职称申报渠道,从熟悉当地农作物主要病虫害发生及防治情况的职业农民中选择产生一批植保员,将其工作实绩作为职称申报的重要依据。
(十)加强考核力度。将基层植保队伍建设纳入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强化植保从业人员配备,将下乡进村服务的工作量和实绩作为植保人员考评的主要指标,县级植保人员每年不少于三分之一时间下乡服务,乡镇植保人员每年不少于二分之一时间在村服务,考核结果与收入直接挂钩,对服务基层人员同等条件优先评定职称,推动工作力量下沉。
附件:县乡植保专业人员建议配备比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县乡植保专业人员建议配备比例
一类标准
耕地面积>40万亩的县(市、区),按县级5人,每个乡级配备1个,配齐配全。(湟中区及涉农乡镇15个、大通县及涉农乡镇20个、乐都区及涉农乡镇20个、民和县及涉农乡镇22个、互助县及涉农乡镇19个、化隆县及涉农乡镇17个、共和县及涉农乡镇5个、门源县及涉农乡镇10个)。
二类标准
20万亩≤耕地面积<40万亩,县、乡(镇)植保人员平均数不低于20人(湟源、兴海、贵德、贵南、都兰)。
10万亩≤耕地面积<20万亩,县、乡(镇)植保人员平均数不低于12人(平安、循化、同仁、刚察、泽库、同德、囊谦、德令哈、乌兰)。
三类标准
5万亩≤耕地面积<10万亩,县、乡(镇)植保人员平均数不低于7人(海晏、尖扎)。
耕地面积<5万亩,县、乡(镇)植保人员平均数不低于3人(城中、城北、祁连、玛沁、班玛、玉树、称多、格尔木、大柴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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