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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303280000052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3-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上级政府文件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03-28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23〕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3年9月底前,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执法行为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统筹考虑省级其他部门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各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上级行政机关已经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二)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执法事项,均应依照《意见》和本通知规定,制定或修订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依据、裁量阶次、使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要广泛征求基层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部门单行法之间的关系,了解掌握基层执法需求,建立健全分级执法制度,明确划分上下级执法单位的管辖权限,确保裁量权基准符合执法实际。

(三)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裁量权的类型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布形式。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规定,认真执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和《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规定,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统一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或者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纳入案件审核和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内容,并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予以明确,确保行政裁量权基准得到有效执行。要按照“谁制定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立改废释,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动态调整。要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报备,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要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裁量信息化建设,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与推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结合,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和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指标,不断推动工作落实。省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作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健全配套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裁量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执法决定裁量基准的适用条件和原因,强化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省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裁量案例指导制度,注重发挥行政执法裁量案例的指导性、示范性、参考性作用,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发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典型案例,指导本系统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性、实务性、实效性培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专题培训,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省司法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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