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33000000/202311230000054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上级政府文件 |
关于印发《青海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23〕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力度,完善农田工程设施运行管护机制,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巩固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成上图入库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养护、运营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工程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工程设施受益或使用主体承担管护责任。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履行好农田建设集中统一管理职责,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施的内容。
第四条 工程设施管护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措施,保障管护经费,创新管护模式,构建多方参与的长效管护机制,不断提升管护水平。
第二章 管护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内容及要求:
(一)田块整治工程。确保田埂、护坡、农机下田通道等无垮塌、破损,能够正常运行且无安全隐患;田面平整、耕作土壤不被自然和人为破坏。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确保蓄水池、塘堰(坝)、排灌站、小型拦河坝、机电井、小型集雨设施、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管道渠道等灌溉与排水工程灌排畅通、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三)田间道路工程。确保道路系统完好,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满足农业机械、农用车辆正常通行。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确保农田防护林等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总体完好,首年造林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应达到85%以上,能发挥保持和改善农田生态条件的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确保输电线路、变配电设施及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善,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低压输电线路满足灌排设施运行、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其他工程。确保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保障农田生产的信息化管理、耕地质量监测设施等工程设施运行良好。
第三章 管护主体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主体,根据受益范围和使用对象确定:
(一)受益范围为行政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受益主体的,由受益主体负责管护。
(二)由国有农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承建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
(三)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工程设施管护。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征求相关受益主体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市场主体。
(四)在已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义务,必须接受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变更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四章 管护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经费来源包括:
(一)市(州)、县(市、区)财政应当合理保障和筹集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管护经费按照实际需要列支。不足部分市(州)、县(市、区)应当通过补充耕地指标收益、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土地出让等渠道解决。
(二)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等获得的资金。
(三)通过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四)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的资金及其他资金。
(五)受益主体自筹的管护资金。
第八条 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项目设计使用期内农田建设工程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管护人员报酬,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等。
第九条 管护经费使用要按规定和管护工作实际需要支出,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管护经费使用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督。具体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由各县(市、区)制定。
第五章 管护职责及要求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负总责,统筹做好项目管理和运维管护工作,确保各类工程设施设备持久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和完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的管护标准和具体制度,加强对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
(二)按照建管结合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和建设过程的相关环节。
(三)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办理工程及管护工作移交手续,确定管护主体,签定管护协议,制定管护制度,明确管护内容,落实管护责任。加强技术培训,对管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管护能力。
(四)组织做好管护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确保工程管护经费发挥作用。
(五)指导做好管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设施设备运行的监测评价工作,督促各行政村落实管护制度,帮助管护主体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整理、汇总、报送村级管护情况,做好管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工作,确保工程设施长期有效稳定利用。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收取相关费用,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施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成为农田建设工程设施管护主体,除必须认真履行管护责任、依法管理经营、为项目区农民提供优质良好服务外,必须服从政府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接受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五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等,组织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价,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第十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管护主体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工程设施损毁严重,无法正常运行的,应解除管护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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